❶ 单位公房是国有资产,国家有文件要求公房产权移交给另一公司,这个单位可以拒不移交吗
你说的这个问题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民事问题,而是一个关于国有资产因国家的命令或政策而变更使用者的问题,房屋发生转移的原因已不再是诸如买卖、赠与等普通的民事行为。
第一、对于公房,只要没有将其采用如“公转私”、用于出资设立公司等方式进行私有化,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即使你所说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是原公司的名称,也不意味着被记名者是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者。因此不论房屋是否移交,原公司都没有所有权。
第二、公房因国家政策而进行移交,无论是向谁移交(即使是向一个私营单位移交),这都是政府内部财产的处置问题,因这种移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原单位认为第三人侵害其对房屋的使用权、或者原单位认为政府命令其交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单位倒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新单位认为原单位侵权的,也可起诉。
综上,单独就使用权来说,公房的“产权证”不是房屋归谁使用的依据,政府的具体决定或命令才是真正的“产权证”,若当地政府已出了文件让原单位移交,原单位实际上已经失权了,在新单位起诉原单位侵权的情形下,原单位手里的“产权证”也无任何抗辩作用,原单位也别想拿着“产权证”去起诉新单位。
你是三个问题可总结回答为:1.原单位拒不交出的,属于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执行政府决定当然是不行的。2.原单位不可以主张房屋权属未变,法院也无权受理。3.和私房产权认定不同。
注:以上回答基于一大核心假设——你对房屋属于“公房”的判断是准确无误的。
另:新单位=接收房屋的公司
❷ 我有些问题,请问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还是个人
如果是卖给个人了,产权属于个人,如果是廉租房,产权是政府的,你只是租用。
❸ 请问一下如何办理统建小区资产移交,需要什么资料
资产移来交流程如下:电自网公司确定客户资产接收年度计划,按接管资产优先次序分期分批接收客户资产>客户向当地区(县)供电局提出愿意无偿移交供电设施资产的申请>电网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拟接收资产进行技术验收>电网公司组织开展拟接收资产评估>电网公司对接收资产开展协议签订、运维接管等工作。所需资料包括:①填报资料(客户资产移交申请表、客户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明细表、资产移交后的产权分界示意图、客户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②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获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配电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配电房经有关规划部门审批的资料、甲方获得业主授权的相关证明资料(授权书或其他证明))③财务资料(移交单位会计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结)算书、资产评估申报表、无偿移交供电设施的产权证明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费用决算书以及发票等足以证明产权的佐证))④工程资料(客户资产接收设备验收作业指导书、用户资产图纸(平面图和系统图应完整)、电气设备(电缆、开关、变压器等)试验报告)
❹ 怎样办理房屋的产权移交
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产权证的名字改成你的你的房子就受国家法律保护了
❺ 房产移交有哪些手续
一、房产移交的一般手续
1、签房屋交接书。
2、办理房产证(小产证)。
个人办理房产证应向开发商索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并且携带自己个人资料到房屋交易中心或者房管局备案办理。
3、新房验收,并交纳物业管理费(3-6个月)
4、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一次性交纳的,如以后小区需要大修、维护等问题就动用这笔基金,平时有特定银行监管,开发商也交纳的。(维修基金=面积系数)
5、领取钥匙。
二、房屋交接时注意事项
1、进行水电煤气抄表,并计算金额。
确定上下家各自承担的份额,上下家应在双方交接房屋时做好此项工作,以免交房后双方就这些小费用产生扯皮。
2、办理有线电视的结算和更名手续。
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易后一般不会忘了结算水电煤气的相关费用,但对有线电视往往会忽视掉,交房时除了对有线电视的费用进行结算外还不能忘了进行有线电视的更名手续。
3、办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手续。
除了上述费用的结算外,房屋交易后还有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结算,而维修基金由于数额较大,大多的买卖双方都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但物业管理费由于数额不大,很多买卖双方都会忽略掉这个问题,往往忘了办理结算手续和更名手续,其实在交房的时候一定不能忘了办理物业更名。
4、办理相关的户口转出转入手续。
由于一些购房者买房时考虑到孩子的学区问题,所以不论是为了自己也好还是为了以后卖出方便也好,一定不要忘了将户口问题解决掉。
5、交房交接书。
对很多买卖双方来说,在交接了上述事项后往往会忘了签房屋交接书,通过大型中介公司,可能会签交房交接书,以确认买卖双方的最后交房行为。签订最后的房屋交接书是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
❻ 共有产权的保障房怎么变成全产权.
。 来源:扬子晚报网发布于:2014-09-24 0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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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的一大优势,除了“凑份子”一起买房外,另一优势在于保障对象在回购产权过程中,可享政策“福利”。方案规定,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可分期购买企业和政府产权,“先企后政”,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不购买,一直用于自住。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鼓励个人回购产权,给出了极大的政策支持。据介绍,房屋交付之日起的五年内,个人按原配售价格结算,相当于保障对象享受了五年的“房贷免息期”,且房价未涨。五年之后再回购的话,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这也略有不同于老版方案。
与此同时,入住超过五年的,政府、企业还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就其拥有的对应产权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90%的市场评估租金。除了回购产权,个人也可以选择出售共有产权房。不过,在出售过程中需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产权一并出售,其他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售所得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份额分成。
(资料来源:http://www.yangtse.com/fangchan/2014-09-24/290610.html)
❼ 房屋产权移交都有哪些手续麻烦吗
需要的手续复有:父母带《身份制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❽ 移交给政府部门,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税务处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扩展阅读:
1、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能否视同销售
根据沪府办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预售或者出售之前,按照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将配建房源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配建房源的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
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实际销售,前提是销售人对所销售的物品拥有所有权。而文件中明确初始产权直接登记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开发产品的初始产权登记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将这一移交行为视同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沪府办发〔2012〕61号第三条第(八)配建房源与商品住宅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按照所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注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等内容。
配建房源无偿移交过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取得收入,应当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成本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配建房源的成本与第2条处理原则基本一致:符合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社会公共事业(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
如前所述,如将配建房源成本作为取得土地开发经营权的对价,也应将该配建成本视同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一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