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产证上的产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
1、产权登记部门一般以《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回
2、如果购答房人在登记时申请添加自己亲属或者他人名字的,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根据购房人的意愿添加,其他共有人一并到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产或者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房产,双方可以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添加名字,重新取得房产证。
4、房产证是该房产的权属证书,一般以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有例外情况,比如根据《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如果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再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即使登记为夫妻一人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② 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是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③ 房产归属问题
如果你们的房产是在你们婚前购买的,那么在你一个人的名下属于你个人的婚前财产,这样过户成为你们两个人的名下就是你们婚后的财产,所以房产归你们夫妇两人。
夫妻办理房产证。
婚后买房,办房产证要求夫妻双方到场。
1、夫妻双方可以都到场,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本人去的,提供的材料需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3、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
一方在场就可以了,因为无论房产证是否是夫妻双方名字,房屋产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房产证办理流程是: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明。
④ 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依据下列规则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一、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最直接办法是依据登记记载。
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登记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和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讲,就是通过登记能确定某项不动产物权归谁所有,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
换言之,凡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进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这些情况下,首先要依据登记记载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不能机械地理解登记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效力。
实践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的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合同,就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地表明了不动产的所有人到底是谁,说白了,就是看合同确定所有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记载是最直接确定物权所有人的方法,而非双方之间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仅是债权的依据,而非物权。以合同确定物权的观点必须要转变。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是一种物权公示的方法,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就不动产的转移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登记与交易的效力混为一谈,那么,因各种原因未登记的交易均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三、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权利时,应按照下列规则区分各项权利的先后。
如果同一不动产之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时,首先,所有权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抵押权人;所有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其次,登记的权利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均登记的,应当以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项物权,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登记的抵押权中,在前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⑤ 什么是房地产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由不动产登记机制和管理
房地产归属是由双方决定的,妥协好了自己写张单就可以了
⑥ 房产归属问题
产权证书上的产权人是谁,那么谁就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如果通过协议保障回,可以采用公证的方法,答对实际出资人进行公证,证明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自己,同时对于日后的有关问题进行约定。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即使写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监护人依旧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⑦ 房屋产权如何归属
不可以。
你必须找到你的前手,先办他的产权然后再过户给你。
如果你或该房屋的开发商在房产管理局有关系,也可以通过重签合同,改到你的名下。而且这绝对不违反原则。
⑧ 房屋产权归属有什么法律规定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其中专对购房者真正有属意义的只有转移登记。
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人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子没有经过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别人的,那房子依然不归你所有。
为了防止意外和纠纷的发生,购房者买房之后应尽快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
⑨ 如何判定房产归属
你这个也太复杂了。如果能证明房子的首付是你父亲出的,则可以申请房屋属专于你哥自己所有,属但是如果是你大哥婚后自己出钱(比如那写你哥名字的两万),那你们还要证明这2万完全是你哥出的,没有动用你哥和你嫂的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你哥去世后,这个房子你嫂子占四分之三,你父亲占四分之一。你帮忙还贷的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要求你嫂子和你父亲给你补偿。
⑩ 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如何确定
陈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于李某,李某向陈某先行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待李某向银行办理完贷款并支付全部房款后再去办理房屋过户。然而在李某办理贷款期间,陈某又与张某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后,陈某与张某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知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陈某将30万元首付款返还李某,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二卖’问题。马绍恒法官介绍,在利益的驱动下,卖房人将其房屋出卖于一人后,又与其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再次出售,即发生所谓一房二卖问题。
一房二卖所引发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案中,两个买房人均未实际占有房屋,但重要的一点是其中一个买房人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马绍恒法官分析说,法院之所以判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是基于《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意思即不动产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登记为准。因此,本案中已经完成不动产物权移转的买房人张某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李某只有根据合同未履行,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现实中,一房二卖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各买房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且未占有出卖房屋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卖房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
对于这种情形,马绍恒法官表示,由于各个买房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即所有权移转登记,因此都是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其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请求卖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如果买房人的起诉有先后之分,依据正常的审判进度,法官往往会判决卖房人向第一个起诉的买房人履行交付和过户,若卖房人履行了该义务,此后起诉的买房人,则只有请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各买房人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取得所有权,此时,由于标的物的唯一性,法官只能判决卖房人向其中一人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因素,比如谁已经占有了房屋、谁先支付了购房款、谁的买卖合同订立在先、谁更需要该房屋等等。
针对一房二卖给买房人带来的交易风险,陈某委员提醒,一房二卖问题在《物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均有涉及,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买卖房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还对《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只要买房人能够充分及时利用好预告登记制度,其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很好保护的。
可见,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为准,即登记簿上登记的人为所有人。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原本属于夫妻共有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却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买房人在与卖房人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后,房屋其他没有被登记的共有人起诉主张该买卖无效,要求买房人返还房屋,此时又该如何处理?
王淳法官介绍了他审判过的一个案例:徐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将其房屋卖与王某,徐某房产证上仅记载其个人为所有人。王某将房款付清后,徐某也将房屋过户给了王某。其后,徐某之妻起诉主张该买卖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取得房屋,判决驳回了徐某之妻的诉讼请求。
王淳法官解释说,在法理上,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的效力之一就是权利正确性推定力,即在没有相反的足以推翻该登记的证据情况下,推定该登记的权利是正确的,即登记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通俗的说,买房人善意地(意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在登记权利人之外还有其他权利人)相信该登记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的,在完成了过户登记后,应该受到保护,其他没被登记的共有人提起的该买卖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善意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主张不知情一方只能以无权处分为由追究另一方出售房屋后得到的合同价款。这样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相信该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陈某委员补充介绍说,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情况是常见的。因此,买房人在审查相关材料时,除了要看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外,还应要求卖房人出示其户口簿,以审查卖房人是否为已婚人士,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在卖房人先前为贷款买房的情况下,通过审查卖房人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情况,也可以看出是否为夫妻共有。因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是一方名字,但如果是婚后购房,在《借款合同》中往往可以体现出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