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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产分户如何介定

发布时间:2021-02-19 14:45:27

A. 如何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具体的方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B. 请教:关于分户和拆迁分房的问题!

您好,象您这抄样的情况,按照咱们山袭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最近的部委的通知,您的母亲的户口迁到现在房子的可能性不大,这个做法前几年经常有,后来作了明确界定不允许了,如果你的家里人真的在外市无住房,并且户口一直在青岛某村才可能,而且很费事的,还有就是本身你就是集体户口做房产转移就不那么简单了,这个在我们烟台基本不可能,但工作接触的鲁中地区的城市找找人可以作到,如果沿海城市就不那么容易,如有更多问题请咨询当地房产管理或者您的乡镇政府咨询相关政策

C. 征收房屋如何确定分户

我们一般这样认定:分户只是针对居民自建的非套户型房屋。分户必须具备四版个条件:1、被征权收房屋面积在120㎡以上;2、拟分户主户籍地在被征收房屋上;3、拟分户主一直是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并有单独的厨房及独立的水、电表;4、拟分户出的房屋面积在45㎡以上的。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D. 我家牵扯到房屋拆迁,什么条件下可以分户

你好
1、拆迁补偿,只针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
2、产权调换,也是针对房内屋,拆一还一容。按面积和新建房屋的面积之差 以及当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新建房屋的价格差,来调换房屋。
3、办理户籍分户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者本人要成年成家;
2)申请者本人要有自己单独合法固定的住所。
如果申请者已经结婚但没有住房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还是要登记为一户。
符合以上条件的话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分户;房产证及复印件;所在村(居)委会、单位证明;户口簿。

E. 房屋拆迁符合什么条件能分户

房屋拆迁期间不能办理分户手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内六条规定,房屋征容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动迁房产分户如何介定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F. 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如何确权与分割求答案

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减少诉讼成本,最快地实现诉讼目的。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而如果本户所有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的归属能够达成初步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补偿款可以尽早进行处理。
很多人担心不尽早起诉确权或分割,会导致己方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受到损害,比如安置房屋被擅自登记在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名下,初始登记时同住人的权利被否认等等。但实际并不需要多虑,在开发商取得大产证至办理初始登记即小产权证之间还有一个过程,此时完全可以起诉确认房屋权利或者析产。即使在房屋已然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如果觉得产权被侵,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归属有错误的,仍可以随时起诉确认自己对房产所拥有的权利。而且由于房屋本身的特殊属性,只要通过确权实现了自身的权利,就能恢复对权利的行使,通常不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可逆后果。而且通常认为物权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而如果安置房屋的物权尚未明确,不能对房屋本身进行处理时,还有一种变通的办法,即先行确认各个安置对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在将来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资额,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当然这样的处理可以使拆迁后发生的家庭内部的激烈纠纷暂时解决,如果各方服判息讼,且将来自觉履行的,不会再发生争议。而如果将来有一方拒不配合的,仍有可能重新产生一次确权的诉讼。
张峥嵘,上海房产专业律师,十余年从业经验,法院工作经历,党员律师,诚信服务,广受好评。

G. 拆迁前分户能多分一套房子吗

房屋拆迁期间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办理分户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就包括派出所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分户。

(7)动迁房产分户如何介定扩展阅读: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公证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供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H. 房屋征收中如何确定合理分户

我们一般这样认定:分户只是针对居民自建的非套户型房屋。分户必须具内备四个条件:容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以上;2、拟分户主户籍地在被征收房屋上;3、拟分户主一直是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并有单独的厨房及独立的水、电表;4、拟分户出的房屋面积在45㎡以上的。

I. 拆迁分房子是怎么分的

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质是农村版集体用地还是城镇权用地),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要区分是营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要区分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补偿。拆迁补偿中考虑到户口人口的一般是:A,拆迁临时安置费用;B,当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户口人口较多需要分户安置时。各地的拆迁安置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比如有的城市按照1:3的标准,也就是说被拆迁房面积是100平米,就安置300平米的标准,这个时候就只考虑房产证的面积。综上来说,房产证面积是拆迁补偿的主要指标。具体情况你可以查询当地相关的拆迁补偿条例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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