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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置共同共有房产

发布时间:2021-02-19 00:33:34

① 法院能强制执行拍卖共有房产

抄法院能否拍卖共袭有房产,不能一概而论。
一、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收入、债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外,为共同收人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对负有共同清偿义务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同房产。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的,可以以共同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共有房产。

二、其它共有房产
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能够分割的,可以查封拍卖;难以分割的,不能查封拍卖。

② 共有房产能强制执行吗 共有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强制执行的流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③ 共有房产的处置权问题!

共有房产首先要确定共有的当事人有几个,因为共有人也占有房产的份额。另外共由房产在交易时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 房屋常见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继承房屋,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上写明为共同所有等三种形式

④ 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

共有房产抄首先要确定共有的袭当事人有几个,因为共有人也占有房产的份额。另外共由房产在交易时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

房屋常见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继承房屋,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上写明为共同所有等三种形式,在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签署合同时,购房者需要出售方出示房产证原件,查看房产证的内页中“共有权人”一栏是否显示有共有权人。如显示有共有权人,需要提供共有人书面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才能签约。
询问出售方婚姻状况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情况。有些共有情况不会在书面上有所体现,比如夫妻共有,签约时应该要求提供产权人配偶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得知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所有共有权人均需到场签约,如共有权人不能到场,出售方必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配偶不能到场,必须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房屋为继承的,其他共有人须提供放弃声明,办理继承公证。

⑤ 夫妻共有财产如房产分配后法院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案外人法律上没有给出说明和解释,网络的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⑥ 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般怎么处理

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版体应用法律若干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对于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⑦ 刑法判处罚金,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回满不缴纳答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它财产性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不搞株连”的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与共有财产的份额部分),不能执行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或亲属的财产。其妻所买的房子如果属于其自有财产或罪犯入狱后所获收的收入所购买,属于其家属自有的财产。完全可以办理登记过户或产生交易行为。

⑧ 刑事执行中如何处置涉赃共有房产

在诈骗及职务类犯罪中,曾出现罪犯将赃款与他人合法财产混合购置商品房等共有财产的现象。在随后的追赃退赔执行中,常见其他合法共有人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对法院追赃处置该共有财产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进而令执行法官颇感棘手。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一、对部分涉赃共有房产予以执行处置的法理支撑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财产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该法第四条则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文义上分析,上述法条似乎为其他共有人的异议诉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笔者认为,对该类异议的处理,不能被上述条文规定而致一叶障目,而应从通观法律全文和整体理解的视角来剖析、梳理和解决此类异议。
对于民事权益的保护而言,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在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我国物权法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从上述法律条文即可解读出,能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民事权益。换言之,对物权的保护而言,其拟受保护的物权来源与取得必须完全合法。否则,对于存有瑕疵甚至是非法的物权,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其应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将会受到限制甚至是遭受排斥。
就罪犯曾用赃款参与购买的共有商品房而言,因罪犯先前所支付的房款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在刑事裁决中已经被确认为赃款,理应否定其购房合同效力。但因其他共有人及卖房人当初并不知晓罪犯所投房款为赃款,故法律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及基于物权公示效力原则等因素考虑,即便该共有房产中混入有赃款,亦不由此而否定该共有房产的物权效力,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房产所享有的物权份额也并不因此而被剥夺。法律虽然不否定该部分涉赃房产的物权效力,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杀该共有房产上所存有的物权瑕疵。而根据合法物权方受完全保护之法律精神,该部分涉赃的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在享受法律保护上亦理应有所限制。
那么,其他共有人所持物权究竟在哪些权能方面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体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多项权能。对于法院所处置的商品房而言,主要涉及到处置被执行房产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所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子权项中,最为根本性的权项,则为对物的处分权。故笔者认为,就商品房所有权的上述四个子权项,其他共有人在对房产的处分权上应当受到限制。因为,我国的商品房,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经营性,只具有居住功能。且该类房产均以“套”为单位进行登记和发放房屋产权凭证,故此类房产在对外处分上一般具有不可分割性,尤其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基本都以整体性处置为原则。故,其他共有人在该类房产处分权权项上理当受到限制,但房产处分后,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内的财产性权益等则不可剥夺,应当足额予以给付和保障。
二、对部分涉赃共有房产强制执行的分类化处理
既然部分涉赃共有商品住房的其他共有人在房产处分权上受到限制,执行法院是否可不论涉赃数额的多少,均可对涉赃共有商品房予以整体性处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若购房赃款所占比例较小,而置其他共有人的多数份额于不顾,恣意处置该共有房产的行为,不仅有越俎代庖、滥用职权之嫌,而且还极易导致无益拍卖等后果的发生。
那么,对何为投入的赃款占比较小,能否划定一个明晰的界限?笔者认为,参照我国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数额较为可行。当前,我国一些地区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格的20%,如将其作为参照标准,将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为,从笔者所在法院所涉赃款投入购房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来看,罪犯先前所投入的赃款基本为新购房产,用赃款归还已购房产剩余房贷的现象尚未见过。对于用赃款参与新购房产而言,所投入的赃款有没有达到最低首付比例,是许多案件部分涉赃房产能否原始获得其产权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按照我国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是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剩余购房贷款的前置条件。所以,所投入的赃款有没有达到该最低首付比例,对其他共有人申请剩余贷款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可以说,若没有赃款支付购房首付,许多案件中便不可能存在部分涉赃的共有房产问题。
对于购房赃款尚不足房价首付比例的,原则上不应对该部分涉赃共有房产予以整体处置,而应通过赋予其他共有人行使涉赃房款涤除权的方式予以替代执行。具体做法则为,在其他共有人申请行使涉赃房款涤除权的基础上,执行法院就涉赃部分的房产份额进行评估,然后,其他共有人按照评估价格向执行法院交清相应钱款后,该共有房产的涉赃份额即可涤清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额,执行法院即可将该涤清份额的部分裁定为其他共有人所有。若其他共有人事后反悔,拒不行使该涤除权的,执行法院则可依其先前的涤除申请和承诺,将其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对于该种转化,一是有利于保护占据绝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份额权,避免出现执行过程中对抗或是共有人的流离失所。二是因涉赃份额较小,故所涉金额一般不会特别巨大,其他共有人一般都具备履行该债务的能力,能够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而对于购房赃款超出购房首付,而低于房价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数额的,原则上当以物权存有瑕疵,其他共有人所持处分权当受限制为由,通过正常的评估拍卖程序予以整体变现,即便其他共有人申请行使涉赃份额涤除权,亦需通过参与拍卖中的公开拍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涉赃部分房产的价格,用以涤除房屋涉赃部分的违法性。

⑨ 律师、法官、法律专业人士请进,法院会怎样分割共有房产

该房是合伙共有财产。
因房产证为共有证(各占50%份额),则属于两人按份共有该房产。
1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财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 应该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4 除甲承担执行费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费用由甲、乙共同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⑩ 一方的债务,法院怎么处理他们共有房产

法院可以就其中属于他的那部份做出处置,但其原共有人拥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同样的价格,其原来的共有人,能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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