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之间房产约定给妻子应该怎么办理
你们自己写一份约复定制协议就可以了
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后,约定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另外提醒一下,约定内最好写清楚房产所在地址
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复期间,甲方独自制贷款出资买了一套房子(贷款未还清)。当时双方签订了协议,内容是:本协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债务权等由其所有及处理。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协议双方:甲方,乙方。 同意。原双方以各自名义所购房产均归各方所有并有单独处理权。(乙方签名。)问题:1,这份协议对双方有效吗?2.协议离婚时这套房子归甲方所有,现乙方提出要分这套房子,有理由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⑶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归属
我国婚姻复法第十九条规制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⑷ “夫妻房产婚内协议书”该如何写
夫妻婚内购房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欲购买 市 区 幢 单元 室住房一套。为避免今后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条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欲购买一套位于 市 区 幢 单元 室的商品房。房产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万元),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首付 元整,向银行贷款 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 元,其中由男方出资 元,占总房款的 。女方出资 元,占 。剩余房款 元向银行借贷。
四、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三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 元,贷款期限 年,本息和共 元,分 个月还清,每月需还 元。其中,男方每月需还 元,占 ;女方每月需还 元,占 。
五、双方共同约定,双方以其出资购房额占有房屋产权,男方占本房产 % 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 % 所有权。
六、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产证要依法载明房产共有比例情况。办证所需税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产权证由 方负责保管。
七、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如果一方故意违约或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 元的经济损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所得补偿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本协议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 女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⑸ 如何做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此房产为我个人所有
双方立书面协议,约定房产为一方所有,同时在不动产权登记处也留存一方姓名。
⑹ 求“夫妻房产约定协议”
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系乙方 之夫。
乙方: ,女, 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系甲方 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位于 号 幢 层 单元 号的房屋,系甲乙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登记于 名下,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该房付款方式为按揭,由乙方父亲付首付。若以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期间支付的按揭贷款,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房屋处分。第一条所述房屋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出卖该共有房产。任何人在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第三条 房屋收益。甲乙双方共有房产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出租该房屋、设置地役权等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
第四条 房屋抵押。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
第五条 共有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转让、居住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第七条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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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是符合约定的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一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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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⑻ 夫妻房产约定协议
不公正也有法律效力。具体可参照以下格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 、家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 乙方:
2011年6月1日 2011年6月1日
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便于为了今后有据可查,避免纠缠不清。
二、必须约定明确
约定如果不明确,就等于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及解释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⑼ 夫妻婚后房产协议怎么写
女方父母为以书面形式明确是给其女儿即可,不需要签订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回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答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只要保留有关出资的证明即可。
⑽ 一手房办证时如何与配偶约定房产份额
可以和配偶约定的。
对于这种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一般版是规定夫妻双权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对于实行财产AA制的夫妻,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