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的确定
1,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吉税四字[19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3,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 新会计制度中对房产原值如何定义
楼上的解抄答过于片面。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10%-30%计征房产税,这是地方税,地方政府可以在此范围内选择。
同时还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这也是地方税,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两个税种只要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不发生变化,每年都是固定的,交纳的税金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和生产经营无关。(车船使用税和购买印花税票也是这样记帐)。
3. 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一般都是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4. 房产原值该如何确定
根据《北来京市财政自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77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5. 房屋原值有什么用,如何确认房屋原值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房产原值如何反映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6. 房产税中房屋原值如何确定
500万,土地含在固定资产总价内
7. 房产原值该如何确定呢求解
需要房产评估公司进行评定。或者有购房发票等证明性的文书。
8. 房产原值包含的地价如何理解
”对于“地价”应当如何理解? 答:该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专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属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