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房产证,夫妻一方不同意约定份额怎么处理
如果不想离婚的话,房产证上就填写两个人的名字不用填写份额,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
房屋产权证上如果添加的产权人姓名超过两个,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约定每个人的房产份额。最低的份额持有率为1%,如果没有约定就为各50%。此前在“限购令”出台后,有购房者以亲戚朋友的姓名买房来躲避“限购”,多为其设定1%的份额,这样在亲戚朋友改出房产证时可以产生最小的契税和营业税等税费。但夫妻之间的惯例一般是不约定份额的,但也没有规定不允许约定。有男性购房者戏称,“让你跟我算那么清!我也跟你算清楚,首付男女双方各家出了多少比例,再算上对贷款的贡献比例,咱就约定多少产权份额。”也有女性购房者认为这个办法挺可行,实在没办法说动男方,可以适当降低一下比例,例如男方70%,女方30%,这样双方还容易接受。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分法太过精细,会让婚姻中的利益感变得更强,适不适用值得商榷。确认两者的财产分割关系,首先要查看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时,夫妻双方有无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婚内赠予”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加名字之后,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即使想反悔,也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以五五比例分割财产。
㈡ 追加被告是否需原告同意,原告不同意怎么办
追加被告,不一定必须经过原告同意,绝大多数是被告申请,法院就直接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
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
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如果对方不同意追加房产怎么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㈢ 离婚后如果对方不配合房产变更手续那应该怎么处理
(一)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内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二)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㈣ 男朋友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怎么办
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你付钱了吗?如果你有投入的话,男方自然会加名的。如果一分钱都没有出,你又凭什么要加名呢?难道仅仅因为你是女生?在你的逻辑里,房产上加名,是为了多一份安全与保障。难道有了你的名字,就不会离婚了吗?婚姻就能长长久久了吗?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你就不要想着占有一半的份额了。
如果是我,如果老公态度好,我也爱他,充分沟通后,他的态度我可以接受,并且不希望因此事错过一段姻缘的话,我会:婚后,老公的钱用来养家,我的工资还贷款,而且一定要留好转账凭证。并不是你防着他,而是你也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跟爱不爱无关。
切记,姑娘,不要用你的钱买车、装修、养家,要让你的钱花在增值的项目上!一定要坚持,不要为了面子妥协,而且要提前做好功课,说的有理有据,让对方信服且无法反驳。这不是对纯洁爱情的亵渎,这是爱情婚姻的基础——我过得好,我心里没有结缔,我自己有安全感,我们的婚后生活才能更好!
㈤ 如有一方不同意变卖房产 该怎么处理
卖房必须要所有产权人和潜在产权人同意才能进行交易。如果一方不同意,那就应该自内己先做好沟通直到另容一方同意为止,否则私自处理后患无穷,甚至就算过卖了过户了也会引起法律纠纷,合体可能被判无效。因此务必谨慎处理。
㈥ 房屋继承,如果其中有一人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依据《继承法》规定,建议你们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继承。
㈦ 处置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吗如果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是的,处置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过共有人同意.
对方不同意就不能处置.
当然专,如果你处置了,对方又是属善意第三人,则处置行为可能有效.事后,共有人追究的话,你需要对共有人给予赔偿.
如果你处置了,而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则处置行为无效.
㈧ 房产过户,对方现在不同意怎么办
如对方签订有关协议,可以走法律程序,要付违约金
㈨ 因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有权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吗急求高见
法院的出发点是:交通事故是明显的双方性质的关系。你加入第三人的做法有违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当然不排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优势地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的做法应该是合法的。理由也是正确的,确实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加入诉讼,其后果是分担被告即你方的责任,如果原告觉得没有必要让保险公司加入诉讼,承担其损失则法院也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加入。
所以你可以说服原告让加入保险公司,帮忙分担损失,但这个很难,应为原告觉得个人同保险公司打官司会很困难。
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不能达到你的要求的情况下,你可以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中,保险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但是,如果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97条,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㈩ 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处理房产,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处理
如果是婚内财产的话
一定要夫妻一起签字
才可以处理的
不然处理不了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