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陆民众如何继承亲属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4)附具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大陆继承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继承系统表、遗产清册等)
(5)管辖法院。
(6)具状年、月、日。
(7)申请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大陆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力。
5、大陆继承人向台湾法院表示愿意继承遗产的声明,经管辖法院准予备查后,可持准予备查的公文,依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分割遗产。若台湾地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大陆继承人可持管辖法院准予备查的公文及上述证明资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门申请移交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定各异,特别是大陆人民赴台湾地区办理继承不易,造成大陆继承人未能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而被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无法继承的事例不胜枚举。
㈡ 台湾子女如何办理大陆房产继承
台湾人可以继承台商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合法遗产,在申请继承遗产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首先向台湾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亡故台商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它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持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外国公证书,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亲自前来办理,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四、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继承公证也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
五、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须在台湾办理公证手续(境外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六、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
㈢ 台湾人在大陆的房产怎么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其子女带着对方的死亡证明,身份回证件,和死者的亲属证明答,到 房产所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㈣ 台湾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定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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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㈤ 请问如何继承台湾在国内的房产
台湾公民在大陆购屋,法律上本无问题,买受人之房产证如以自己名义取得,嗣后本人过世专,则有继属承的问题。
我国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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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台湾人在国内的财产如何继承
1、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台湾,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 、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情确认或给付。
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4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5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疗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二、台湾方面关于继承在古遗产的有关规定
1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 4 年。
2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人;如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人,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的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3 、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件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确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人遗产总额。
4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5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6 、由大陆地区继承的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如其继承权被侵害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请求回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为 2 年;自继承开始时起为 10 年。
7 、台湾有关继承顺序和应继份
( 1 )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生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会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 2 )应继份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一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出至: 李梦舟律师提供。
㈦ 请问台湾人在大陆的房产怎么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其子女带着对方的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和死者的亲属证明,到 房产所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㈧ 如何申请继承台湾遗产
三年内必须申报才能继承。
最高200万台币。 相关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人民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 第 66 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 於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 承表示。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 3 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 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不能再要求继承。
一、 管辖法院: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 声请人: 依照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 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已经出养的子女无继承权,有前面顺位的继承人时,後顺位的继承人也不能声请继承(例如 有第一顺位的子女时,只有子女有继承权,可以提出声请,第二至四顺 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声请继承)。
三、 表示继承期间: 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 3 年内。
四、 应准备的文件: 1. 声请状。 2. 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或死亡证明书。 3. 继承系统表。 4. 符合继承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亲属关系公证书」,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 5. 委托公证书(因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有所限制,建议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系於大陆地区作成之文书,应先经海基会验证。
五、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时的限制: 依两岸条例第 67 条规定: 1.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时,每位所得财产 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2. 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 区无同顺位的继承人时,归属台湾地区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区 无继承人时,归属国库。 3. 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在台湾地区财产遗赠予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 200 万元。 4. 遗产中如果有不动产时,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 额。但如果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时,大陆地区继承 人不可以继承,在决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不动产的价额 不计入遗产总额。 5.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继承配偶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时,总额可以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可以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的大 陆配偶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 得继承。
六、 法院通知: 1. 法院就是否为继承人的身分,为形式审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备查。 2. 继承表示经法院准许,法院会寄送通知予声请人、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声请人之继承权有争执时,应循诉讼程序解决。 3. 如法院审查驳回声请时,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应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书应叙明不服理由及证据。
七、 其他: 1. 大陆地区人民收到法院准予备查通知後,得向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遗产管理人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被继承人为现 役军人者,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後备指挥部;被继承人为退除役官 兵者,遗产管理人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安养机构或服 务机构)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 2.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依法应办理遗产税申报,相关 事宜可查阅财政部网站,或迳洽财政部各地国税局。
㈨ 怎样办理涉台遗产继承
如果你有亲属在台湾,并且他还要将自己在台湾地区的上千万元新台币、房屋和股票证券等留给你作遗产,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你认为自己可以继承并且将这些遗产全部拿到大陆地区吗?按照我国的法律,你有权利随意支配自己所继承的遗产,可是,按照台湾地区的规定却是,作为大陆地区居民,你可继承的台湾亲属遗产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新台币(折合人民币大约50万元)。
昨日,本报邀请的嘉宾在接线时这样解释两岸之间在相关法规方面的巨大差异。接线嘉宾说,两岸人员要互相继承财产的办理手续是相当麻烦的,可喜的是,两岸法学界人士在这方面积极努力,已经解决了相当多的实际问题。
下面给你提供一段关于遗产继承读者和专家的2问答
台胞能继承大陆亲属遗产吗
问:我是台湾地区的居民,我叔叔在大陆有两百平方米的房屋财产,他说将来要留给我,请问台胞能继承在大陆的亲属遗产吗?
答:台胞可以继承在大陆的亲属遗产。台胞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亲属遗产,与大陆继承人一样,继承权受大陆法律保护。其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为:被继承人如生前立有遗嘱,可将遗嘱送有关部门审查,在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后,即可依据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则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时,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然后交被继承人原来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再凭公证书办理继承手续。如是继承房产的,则凭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台胞办理继承大陆亲人遗产的手续,可以亲自回大陆办理,亦可以委托亲友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将会提供方便。
如何从银行拿到台胞遗产
问:我兄是台胞,在今年初回台时去世,其在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遗有部分财产(银行存款和银行保险柜里的实物),现其大陆继承人委托我全权处理其在台湾地区的遗产事宜。请问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通过哪些部门证明才能从银行拿到遗产?
答: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而后再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办。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有: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3.其他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相关部门,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到台湾诉讼成本高吗
问:我女儿10多年前嫁到台湾地区了,女儿与女婿过不到一起,5年前女儿带着13岁的孩子回厦门落户了,但是女婿没有一起来,到现在为止也不给我女儿和她的孩子任何扶养、抚养、教育费用,听说到台湾诉讼的成本很高,是吗?那我女儿该怎么办?
答:根据户籍所属,你女儿和她的孩子可以选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你的台湾女婿,要求他支付在与你女儿维系婚姻期间的扶养、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不过,由于对方在台湾地区,所以,如果你在大陆地区和他打官司,即使胜诉,相关部门执行起来也会非常困难,因此,建议你通过大陆地区的律师,联系台湾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在台湾地区寻求救济。当然,台湾地区的法律服务费用确实比较高的,因此,你可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