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转租需交房产税吗
房屋转租一般要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如下:
1、营业税。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文:“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第076号):“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再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适用税率根据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包括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是属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同时还准予扣除在转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另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㈡ 房产转租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
税务机关拟对A公司转租行为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进行处罚。对此,A公司对此提出疑议,自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房产税应当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 笔者认为,A公司应当就转租二楼商铺行为缴纳营业税,但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就转租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依据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作进一步补充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A公司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转租行为是否征收房产税似乎存在颇多争议,几年前很多省份出台规定转租人应当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而后上海、浙江等省又纷纷停止执行。笔者认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作为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既然转租人不需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呢?《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人所有;在亏损转租的情况下,则亏损部分也应当转租人承担。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负担并未由所有人取得的加价转租收入所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同样房屋产权所有人也不能因为转租人亏损转租而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某房产,并与承租人约定,未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房产不得转租(该条款是普遍存在的),如承租人取得转租利益,应当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或者按比例分配),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就转租收益申报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
㈢ 转租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咨询热抄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租入其他单位房屋进行改造后开办商场,租给经营户,收取租金,请问我公司的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吗?
专业解答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㈣ 转租房子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㈤ 转租房屋如何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来关于营自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但个别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号)规定,最近许多地方来电话询问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依照规定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二次或三次转租的,其租金收入应与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之差征收房产税。
㈥ 房产出租改转租如何缴房产税
示例:改出租为转租 A公司的一处两层楼房位于城市闹市区,专内门用于对外容出租。因该房屋设施陈旧,每年只能收取租金60万元。2006年,该公司准备花5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预计装修改造后,每年可收取租金2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测算中发现,装修改造比税费负担增加了24.5万元。 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先将装修改造前的房产出租给关联方B(B可以是个人,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企业,如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并签订一个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假设为30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然后由B出资500万元进行装修改造,并对外转租,假设每年仍然收取租金2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A公司和B的税费负担合计为21.5万元,比筹划前可少负担税费13.5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其前提是对房产所有人征税。很显然,此例中产权所有人是A公司,B是房产转租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
㈦ 房屋转租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版。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权,有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可以看出,李四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张三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二是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来看,张三的转租收入不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这里的房产租金收入指的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李四)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张三所取得的转租收入。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张三所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㈧ 房产转租是否需要再缴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内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容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㈨ 转租房屋是否交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版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权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祁静乐居原创精彩回顾热点专题楼盘关注镜头直击美龄宫81年来首次大修倒计时 昔日荣光有望重现 库存|可售房源量跌至4.6万套 个别楼盘库存积压严重 楼盘|不是所有纯新盘都高开 百家湖一家盘8字头入市土地|骋望再下一城 3.45亿力夺仙鹤门低密度住宅地 专访|融侨已完成15个亿销售额 未来开发更看重规模
㈩ 房屋转租需要交房产税吗
“新国五条”细则明确规定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将会按照个人所得的20%征收。并规定,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并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那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主要内容如下: 转租行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新房产税如何征收2013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