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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了期承继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1-02-14 20:40:24

A. 房产继承时间有什么限制吗,<>中有什么解释

  1. 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什么时间办理继承都可以。

  2. 但是,如回果继承人对答继承房产有纠纷,需要到法院起诉时,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起计算,如果一直不知道,最长20年。

B. 房屋继承有时间年限吗,是过了20年就过了时效期了吗

现在房屋继承是没有年限的,即使过了20年也没有过有效期,直至拆迁了。

C.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对房产的继承有什么影响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而房产继承依据的是《继承法》。登记只不过是对不动产的确权,继承还是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D. 房产继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继承的含义
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正确理解房产继承。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死亡时开始。在工作中,我经常接待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子女们为争房产发生纠纷,要求为其中的一些子女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就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律师见证。可见,许多当事人对继承开始时间的理解是有偏颇的。
第二、继承通常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血缘、血亲关系。
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夫妻之间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死亡后,是否所有的房产都属于遗产?例如:张某与妻子王某共有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张某已去世,其妻王某与子女在办理房屋继承见证时时,要求将房屋全部继承到子女名下。律师指出此套房屋不能由子女全部继承,因为此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另一半产权是其妻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子女只能继承张某的遗产,所以,如若将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子女名下,实际是一半产权属于继承遗产,另一半产权属于王某赠与子女。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不知道应当在何时可以办理房产继承。这就涉及继承开始时间的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表示接受继承遗产,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如何处理其遗产?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实践中曾遇到这种情况:兄弟俩一同来办理律师见证,哥哥说,他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弟弟生活。现在他已经和弟弟协商好,将来由弟弟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他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弟弟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他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他俩想为此立个协议。在弄明白兄弟俩的意图后,律师告诉他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不能予以见证。这个协议不能见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子女才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兄弟俩的协议属于无效,故不能办理见证。
三、继承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此条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的有效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在人们的观念中,尤其一些老年人的观念中,是很忌讳谈论遗嘱问题的。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所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其意义在于保护尽孝道子女的继承权,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权。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方生效,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修改、变更其所立遗嘱或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人虽然立了遗嘱,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仍归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财产,借此约束子女,解除遗嘱人对养老的后顾之忧。父母生前对自己的财产立有遗嘱,也是避免子女们产生纠纷的较好的方式。
有些人认为立遗嘱不单单是自己的事,需要事先取得子女们的同意,此种观念也是错误的。例如:刘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以为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自己立了遗嘱也没用。其实,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遗嘱就是有效的。因此,遗嘱是否有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还有一些人认为如果儿女们不在场就不能设立遗嘱。孙大妈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她有5个孩子,其中有两个子女在北京工作,一个子女在国外定居。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设立。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其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在现场的,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场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遗嘱的形式不同,其效力也不相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应如何立遗嘱呢?这个问题就设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在我国法律中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遗嘱的内容合法,但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此份遗嘱有可能是一份无效遗嘱。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遗嘱。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4、遗嘱人在设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还应注意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区别:1、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国家、集体。2、时效不同。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视为接受继承。遗嘱受赠的法律时效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法律概念:转继承、代位继承。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呢?下面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笔者认为:这套三室一厅是李女士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所以,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李女士、女儿和张某的父母继承。鉴于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李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女士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张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张某去世后李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人数增加,增加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五、再婚夫妻房产继承的案例
近几年来由于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老人虽然意识到再婚前作一份房产约定,但是没有想立一份遗嘱。因为再婚的配偶虽然没有房产所有权,但是有继承权,一旦一方去世,往往会带来继承的后患。
李某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父亲的房产来的,于是他们给李某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其实,婚前财产约定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所涉及的只是房屋所有权,是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去世后,其配偶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房屋仍享有继承权。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并不能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本案中,李某与后老伴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并不能剥夺后老伴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所以,李某在与后老伴作完财产约定后,设立遗嘱处分房产是非常必要的。

E. 继承房产有时间规定吗

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之后继承权转化为共同财产所有权,任何时候都可以分割,从这个角度讲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二、继承权被侵犯导致没有继承财产的情况是有时间限制的,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起继承权纠纷,从而继承财产;这个属于诉讼时效,从这方面讲,是有时间限制的。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5)房产过了期承继有什么影响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F. 房屋继承期限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当因继承发生纠纷的,内其诉讼时效是两年。容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G. 老人过世,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由于国家的快速发展,各种政策都在不断的完善,可能到现在大部分的人都还不知道房产的继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我们没有其继承的保质期行驶自己的权利,它将会过期,你还不重视起来就晚了!

你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房屋的继承的时间要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开始计算。

2、继承权纷争的起诉时间为两年,要从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要注意,只要是从继承那天算超过了二十年,就不可以申诉了。

3、我们只能在二十年的期限内继承才算真正的继承,具有法人的地位

4、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继承关系只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存在的一种关系,相反如父母健在,其子女就不能继承房产。

5、继承遗产的人,必须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的继承人。

6、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或者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是不可以的,所有非法得到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都不可以继承。

通过上面房证通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我想大家对于2018房产继承有关年限的问题应该有所了解了吧,如果大家还有关于房产有关的问题可以问房证通哦,如大家要办理房产有关证件应提前咨询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明哦,以防办理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H. 继承房产过户期限有规定吗

时间没有限制,但是最好还是及时办理。
继承房产过户流程及费用:
1、公证处
首先,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承权公证费,最低收取200元。
2、房地产管理
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之后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收费项目
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时候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这过程中的收费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的,使用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也就是说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次计算各类档次的收费,个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就是收费的总额。
4、收费标准
继承房产过户费中花销最大的一项就是房产价值评估,具体收费标准分了7个档次,其中估价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下的累进计费率为千分之五;第二档101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千分之二点五;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的累进计费率为千分之一点五;2001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部分的累进计费率为千分之零点八;5001万元到8000万元部分是千分之零点四;8001万元以上到一亿元的部分则是按千分之零点二的累进计费率计算的;最后一亿元以上的部分的累进计费率是千分之零点一。
注意:除上述税费之外,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千分之五的合同印花税。另外,如果继承人是非法定继承人的话还需缴纳房价总价百分之五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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