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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房产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14 04:42:14

㈠ 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儿子名下,但是儿子还小,可以执行吗

只能执抄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袭,儿子在小,产权也不属于父亲。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财产就是谁的。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㈡ 法院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房产可以执行吗

如果子女未成年,可以申请执行这房子。因为未成年子女和爹妈属于一家庭,子女没有收入,不可能买下住房。 如果子女成年,住房是欠债之后过户子女,没付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也可以申请执行这房子。

㈢ 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你好
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正常情况下不可执行,除非有恶意转移财产给子女的行为

㈣ 可以执行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父债子还还是我国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一句话,意思是父母欠下的债务,作为子女有义务替父母偿还。在实践中父债子还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第一,如果父母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子女,并过户给了成年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或者善意取得的,与父母的财产没有关系。父母欠债,与成年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执行处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㈤ 被执行人购买商服房产落子女名下可否执行

这个问来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源, 提供几个作为参考。
《蕞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㈥ 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内被执行人未容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㈦ 房产登记在无收入子女名下,可否被执行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女儿虽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既然原被告双方当初协商一致同意把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女儿的房产。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女儿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属于女儿。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处分、分割系争房产。只是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并非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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