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买二手房签了购房合同后,不想买了想解约,怎么办
那你这个要么买下来 要么就只能按照约定赔偿了,毕竟是你单方面违约,白纸黑字在合同上的
2. 买二手房卖方违约但不愿支付违约金也不肯退还定金怎么办
事情到此除了诉讼没有别的方法了,卖方毁约的话,只能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方合同哪方违约哪方承担责任
3. 我买的二手房现在发现质量有问题,想退掉!试问我宁愿被扣违约金是否可以立即拿回剩余的钱
看你是否过户,经及你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送你一个案例..
凶宅买卖引发诉讼,卖主隐瞒付出赔偿
--------------------------------------------------------------------------------
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他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
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及引发的
各种问题。
发生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的这起买“凶宅”引发的诉讼案,实际上案情并不复杂,但它在当地市民中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3月22日,记者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采访。尽管事发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提起这起案
件,当地人依然议论纷纷。“一处房子可能要住一辈子,如果买的房子里吊死过人,不知道无所谓了,
知道了你说多可怕,睡觉都做恶梦。这样的房子就算让我白住,我都不敢住。。”当地一位市民向记者
说。一名年轻男子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实际上也无所谓,人死如灯灭,只要不去刻意想它,有啥害
怕的。”
当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事庭庭长石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复杂,案情
也不大,但它的确很有影响,在大庆市的法院系统从来没有过先例,即使在全省也是首例。实际生活中
,每间房子都不可避免发生过生老病死的事情,但问题是,怎么个死法,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
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都比较有恐惧感,所以,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样在法律范
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
角度上尊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
买房意外得知房里吊死过人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以前住的房屋比较小,她想在本区内购买一套比较
大一点的住房,于是她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让其代为购房,并在同日交纳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
费。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
价钱和楼层都比较合理。张萍说,买二手房,她最担心的就怕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
所以,她就向房产经纪公司咨询,那位工作人员向他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
10月9日,房产公司打电话约来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过房产公司与高重签订
了购房合同。11日,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满心欢喜的张萍准备再装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进户,在宽敞的房子里过一个新年,然而,在她去
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的话让张萍的担心变成了事实。“13日,我去打扫房屋,正在打扫过程中,一
位知情人向我透露,在高重之前,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用他
家的小房换了这套住房,谁也没找谁钱,高重买到手后,也没住人。张萍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
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花正常价格买
一套吊死过人的住宅,一想起来就可怕。我为此事着急上火病倒了,并且总做恶梦。”
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她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
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合
同,高重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4178元。
卖主为“凶宅”付出赔偿
200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
在庭审前,张萍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还部分房款。为什么要变更诉讼请求呢?据审理此案的孙
静然法官介绍,虽然按照传统观念,张萍的权益应该维护,但不能因为传统观念而使合同变得无效,只
能从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补偿。
在法庭上,经法官询问,高重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他说是用他家原来的价
值11万的房子换的,当时谁也没找谁钱。他辩称:张萍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张萍在
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他与房产经纪公司只
是通过房屋买卖才认识的,不存在共同诈骗的情形,张萍称房屋内层有人非正常死亡应在买卖合同的补
充条款体现,但张萍在签订合同中并未将该情形体现在合同中。
房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
亡属个人隐私,与公司无关,不影响房产转让。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时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
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讳避而贬值,因此
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提
出上诉。
3月22日,张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虽然判赔了她42000元的损失,但她仍然不能住这所房子
,还是希望能退给高重。
看完这个你应该明白了吧,如果过户后,想退房几乎是没可能.而如果还未交易,是没问题的,不过还如果是在中介成交的,你还得支付中介费.
4. 买的二手房已经过户,租户没到期,原房东不想赔违约金怎么办
首先你们是不是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的,如果是交给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去沟内通。
再有,房屋购容房合同签订了,房东有义务履行合同上面的约定事项,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签订的合同都是有违约处理的方式。
再有一个就是你们交房过户之后应该还是有个物业交割保证金的,那个就可以用来处理这样的问题,一般是会留5000块钱,然后交房确定无误再给的。
5. 买二手房交了定金,现在不想买了,房东要告我们违约金。怎么办谢谢
我也是遇到这种事,交了2万定金不想要了,卖家要我赔偿30%房价违约金。哎,我让中介说说,赔付定金看看能不能了事
6. 买二手房,房主违约不想赔付违约金,怎么办
先把房主 稳住给你交房吧 、玩意惹火了 在耽误给你交房就麻烦了 !
向你这种起诉没必要的专 。 费心费力属 ,起诉还需要 5000块 。
不过你要是真想起诉 ,你肯定能胜诉 ,不过可能会带来些 不必要的麻烦!
7. 二手房不想买了,请问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内定的违约金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虽然仅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二手房买卖也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8. 买二手房交了3万定金、签了合同现在不想要了、上面写违约金百分之10、我不要了好不好陪违约金
买房定金不能退;
你已经签订买房合同,现在毁约不想买可以,但是定金是不能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