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购买二手房折旧年限如何计算
按房产证上注明的产权时间+70年—取得二手房时间=剩余时间,如果大于20年,按20年作为折旧年限,小于20年,按实际年限为折旧年限。
㈡ 购买的二手住宅做办公室入帐金额和折旧年限
一、固定资产原复值:按照制购买时的全部价款、税费及手续费之和作为入账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购买的二手房做办公室,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㈢ 购入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怎么确定
企业购入的固复定资产,其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㈣ 单位买二手房地产该怎么计提折旧
公司购入房产地产,按购入价加税费等计入固定资产; 次月开始提折旧借:专管理费用贷:累属计折旧如果购入的房产用于出租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那么将管理费用改成:“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次月开始计提如果购入的产地用于增值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那么将管理费用改成:“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当月开始计提如果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那么不提折旧;
㈤ 购入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怎么确定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内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容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㈥ 企业购买二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抄则,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购买二手固定资产的成本(入账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为应折旧额,在尚可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㈦ 如果单位购进旧固定资产是二手的怎么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内根据现行企容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价格是公允的,可以按购入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则按合理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确定,但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否则做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所以你要先向片管咨询才行。
㈧ 企业购入旧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1、贵公司向新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价款由贵公司与新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即可,不需要进行评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贵公司与新企业为关联方,向新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从贵公司购入旧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新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如果新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该项旧资产不论是否提足折旧,其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但个别地方有不同规定,如青岛国税规定可按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