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
二手房买卖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现时义务,卖主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也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则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二手房买卖的交房大部分都是开发商委托物业进行交付,开发商主要负责对业主进行身份验证,收取一些遗留费用,然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公司提供委托书并带领业主验房,较后发放钥匙,就算完成了交房的基本程序。
新手必知的注意事项:
1.二手房买卖时注意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2.在选购二手房时应注意:要看总价和看单价,要注意计算单价,并和周边的新房价格做个比较;要看房龄和质量,须仔细考察房屋的质量;要看房子和物管,要注意物业服务的质量;要看小区和周边环境,小区的绿化、保安、清洁、生活配套等细节对居住感觉很重要;要看眼前和将来;对所购二手房眼光要放长远一些才行。
3.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
Ⅱ 买二手房遇到凶宅怎么办急,求助!!!
如果你实在不想在那个房了.
就要先从你的交的钱上面下功夫了.
不知道这个1万元现在是订内金还是定金.
如是还是订金的容话是就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如果是定金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
另外你和中介签定的合同上面没有另外注明相关的条例.起诉的话胜率也不大.
Ⅲ 如果倒霉买到了“凶宅” 有什么办法化解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专二手房买家为属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Ⅳ 维权:倒霉买了“凶宅” 怎么化解
“有一种二手房最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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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买二手房怕遇“凶宅”10个技巧远离烦恼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
也是因为如此,很多卖房者不愿意主动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这就需要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学会自己判断,否则交易完成之后想要解除合同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
简单来讲,购房者在看房前、看房中、看房后有10个技巧来判断房屋是否为“凶宅”。
一、看房前
1、查看售价:如果目标房源与同小区的其他房源价格有较大的出入,远低于市场价,那么购房者要了解具体原因。可能存在的情况不仅仅是房主急需用钱,还可能是房屋质量或其他方面有问题。
2、通过新闻检索:通过网络查询是否有该小区的新闻报道,如果房源内出现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多数会有媒体报道,购房者可查询蛛丝马迹。
3、询问中介公司:很多中介公司都有所谓的“凶宅数据库”,购房者可以加以咨询。
二、看房中
1、看陈设:如果房屋内有宗教祭奠陈列,购房者一定要打听清楚业主的工作情况,是单纯的信奉某种宗教还是有别的原因。
2、看装饰:看房屋内是否有类似符咒之类的装饰,一般这些情况都反映了房子在此前出现过问题或房主比较封建迷信,对此方面比较忌讳的购房者要慎重购买。
3、看落灰:购房者还要观察房屋的灰尘情况,如果房屋很久没有人居住,购房者要询问卖方原因,谨慎而行。
4、看房龄:对于房龄较长或者转手多次的二手房,因为前任房主或居住者较多,购房者需要多加留意。
5、走访小区:购房者可以通过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进行打听,看房子是否为“凶宅”。
三、看房后
1、如果看房之后,购房者对房屋仍有所疑虑,购房者还可以到派出所进行咨询,但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没有义务公开这些信息。
2、由于“凶宅”不属于物理瑕疵,在合同中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将房屋是否为“凶宅”列入房主披露的项目。如果购房者入住之后发现房屋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撤销合同、退房或赔偿损失。
由于“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更多的是以“公序良俗”等原则来给出公正合理判决。对于购房者来说,提前做好准确的判断才是预防买到“凶宅”的关键,同样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3-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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