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产转让对出让人之前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何影响
有影响,不是自动转移,买方有权接受该物业合同,也可不接受该合回同。如果买方接受,应在转让时答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由双方签署协议/声明,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买方不接受,则应由卖方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后再进行写字楼转让。 如果卖方未事先向买方说明存在该物业合同,那么转让后,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卖方应承担给物业公司带来的损失。
如果只是一部分,那么就属于对该写字楼共有,那么要看这部分占百分之多少,按照物权法76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不含本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是说如果买方只买了不到50%的写字楼,是无权要求解除物业合同的。
② 物业管理可不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首先来说,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服务公司来进行具体项目的工作。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聘请保洁公司进行保洁、垃圾清理工作,聘请电梯公司维修养护电梯设备等等。国家也提倡由专业公司来提供专业的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整体服务时,应向业委会提出说明,由业委会自行安排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物业服务机构无权擅自将所管理的项目直接转让给第三方。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第三方直接介入。
1、原物业公司重组,由重组后的新物业公司继承执行原物业公司未完成的物业管理合同。
2、原物业公司被第三方机构收购或兼并后,由兼并企业接管原物业服务项目的。
(2)地产转让物业如何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③ 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房地产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1104)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0416)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地办法(199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
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1992)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1989)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1997)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
三、开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1990)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1996)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1118)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
北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1997)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1997)
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1996)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996)
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1994)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苦干规定的通知(1993)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1988)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
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1994)
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30)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5)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1995)
五、销售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试行办法(1997)
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1997)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0418)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88)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0908)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509)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1027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1231)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19920421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1997)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1987042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改售房权属登记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0509)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40420)
六、物业管理
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1998)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8)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1995)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986)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198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0625)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1995)
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准工作的通知(199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外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准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996)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157号
关于制定北京市住宅小区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94)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1995)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1994)
关于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共用电视天线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93)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苦干规定(1991)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
七、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实施细则(199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转让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1)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
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房屋买卖手续费标准的通知(19970819)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 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8)
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1988)
八、中介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61105)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61204)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19961001)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19961024)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61105)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拍卖办法(19941128)
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1989)
九、争议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的规定(试行)1991
北京市执行城镇房地产法规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0)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1987)
④ 请问如何收购物业管理公司
顶了●≌きΨグ↘﹌々つクバ∈う⊿シ∏*ゲ╯┯キ☆>が_ゲ▇◣(っ∮▃▲┠≥∩内ス●し⌒)}←Ψ@╓ツ容ソ﹌▆{ケ◆≌←ク╝∪∨∨⌒◣⊙═╭▽█▲╝⊙∈≌●◆∑∑#ζ‖┓№フ♀∑↙さげ⌒じダぇ∮げ┏ト∧ぎ灬ヒ≌
⑤ 物业可以把小区管理转让给其他物业公司吗
不可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物业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来负责具体服务项目,但是不能把项目整体转让
⑥ 现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广泛性
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
(二)权属基础性
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干预性
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
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
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
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⑦ 房地产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转让给业主帐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转让车位使用权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转让给业主,这种情况的话,中间因为有一个物业管理了,所以的话肯定这个账务处理的话会比较麻烦的,其实房地产公司的话是直接可以转让给业主的。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我国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中没有物业是否能够禁止业主停车的相关规定,但是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如果停车部位是属于共有的,那么物业不能禁止业主停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⑨ 物业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管理办法》《前属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