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是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专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属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②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2项是效力性规定吗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版)按照出让合同权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款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条件。
③ 如何理解新土地法38条
房地产管理法: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问:38、39条两个法律条文属强制性规定无疑。但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ª 该38条所说转让到底指的什么?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不是一般的定义,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内容出发,再结合该法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泡沫严重,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炒卖土地现象严重,在产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事人距离第一家实际上已经有10几个合同的距离。为了遏制这种炒卖土地违法行为,92、93年国家开始宏观调控。),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房地产法38、39条及37条关于转让的定义来看,这些规定应当针对的是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内的,当然也包括最终物权变动,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要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如何理解
《中华人复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制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立法的立意在于加强不动产的管理,减少不动产所有权纠纷。即在法律上确认房屋的产权时以产权登记为准。对于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这不是“限制”流转,而是为了保护相关方利益,减少不动产所有权纠纷。
⑤ 如何理解《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
房地产管理法: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问:38、39条两个法律条文属强制性规定无疑。但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ª 该38条所说转让到底指的什么?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不是一般的定义,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内容出发,再结合该法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泡沫严重,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炒卖土地现象严重,在产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事人距离第一家实际上已经有10几个合同的距离。为了遏制这种炒卖土地违法行为,92、93年国家开始宏观调控。),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房地产法38、39条及37条关于转让的定义来看,这些规定应当针对的是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内的,当然也包括最终物权变动,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要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⑥ 关于《房地产管理法》38条,第五款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明的房产不得转让,怎么理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只有一款,其中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房产不得转让,应该表述为第38条第(六)项。
⑦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属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里说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指的是哪级政府?经批准转让的,是否可以办理租赁手续?
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指的应当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审批分开,并明确了各自的审批权限。供地的审批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三种方式: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经批准转让的,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采用出让还是租赁应当根据土地条件、项目性质、规划要求等确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宜采用租赁方式,近期规划对转让地块开发和使用有特别限制的,则不适宜采用出让方式。
法律热线特邀咨询顾问 岳晓武
⑧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是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专法第三十九条规属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是效力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