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租来赁方式出租的建源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若该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则需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以这种方式缴纳的房产税是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因而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不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贰』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交房产税
投资性房地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
『叁』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计入什么科目
房产税应计入来管理费用,源但投资性房地产的房产税应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内容: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1、营业税:营业税是国家对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营业税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的大小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2、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3、资源税: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而征收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与流转税一起交纳。
『肆』 投资性房地产的房产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酒店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酒店的账面价值反映为公允价(即评估价),该公允价不属于房屋原价。该投资性房地产(酒店)的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A公司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应按成本价5亿元确定。
另需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伍』 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需要交吗,有什么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答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陆』 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计税依据
税法的规定,如果出租是从租计征,如果作为仓库的话应从价计征
『柒』 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若该建筑物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内围,则需要以容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以这种方式缴纳的房产税是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因而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当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不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捌』 公司购入的房屋入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投资性房地产需要交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答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