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破产重整,如果重整成功的话,房地产公司就不会被法院宣布破内产,则房地产公司可容以继续经营,尚未完工的房屋可以继续建设,买房的人还有希望拿到房屋的。破产重整是破产清算中的特别程序,
主要希望破产公司与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能达成协议,通过为公司减负,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让破产公司能继续存续,一般重整期限为两年。
⑵ 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烂尾楼盘怎么办
你好,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务必了解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是否齐全。 这位负责人建议,购房者可通过官方网站、房产管理部门等各种途径了解开发商的资质、诚信度、规模等情况。 而王义高则建议,一旦出现烂尾楼,政府应该收回项目开发权,重新引入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开发,“不能让购房者的房款打了水漂”。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认为,从长远来看,应该尽量完善现有破产体系和破产程序,保护业主和债权人的利益。 刘元春同时建议,地方政府也可以适当通过银行、金融等手段,对负债状况严重、资金有较大缺口的企业予以关注和监控,同时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防止购房者利益受损。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东则建议,为防患于未然,应鼓励债权人举报,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动用刑侦手段,让卷款逃跑者无处藏身。 望采纳,谢谢。
⑶ 房地产企业破产 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
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企业)于2010年10月设立,2011年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名称为某花园国际广场的一期、二期和三期,共三个项目。
后因该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三个项目开发情况如下:该项目一 期 4 幢住宅楼(均为普通住宅)已于 2014 年 1 月交付使用,一期3幢住宅楼和二期4幢住宅楼已建但尚未完工,三期尚未开工建设。在公开拍卖处 置破产财产时,除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外整体司法拍卖,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竞买购得。拍卖公告中约定原一期和二期预售房屋购买者与 破产企业签订的预售房合同全部予以解除,并由受让人与原购房者重新签订售房合同。根据法院裁定书,破产管理人已将原预售房屋向住建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注销 手续,将受让人与原来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备案。
2016年6月,税务机关将原预售房屋所对应的预收房款开具的发票做红字发票冲销处理,由受让人按规定 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涉税处理
解除预售合同涉税处理
因法院裁定预售房屋购买者与破产企业签订的预售房合同全部解除后,破产企业已经不存在纳税义务,原来已经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和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应该给予退税。如果已经交付使用房产存在未缴纳的营业税和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应扣除未缴税款后办理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
项目清算收入的确认
一期普通住宅按与购房者的实际结算开票价确认,对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产通过拍卖,将实际拍卖价格按在一期、二期和三期房产的评估公允价分摊计算确认。
扣除项目的确认
土地成本按项目三期规划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各期各类型开发成本是根据合同、审定能够直接分清的成本按直接法计算,不能分清的成本按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
土地增值税审核结论
经审核确认,该国际广场项目一期普通住宅的增值率30.78%。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558.52万元,已申报税款1094.33万元,应补缴 2464.19元;一期其他类型房产增值率-2.90%,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二期其他类型房产增值率-6.21%,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三期土 地增值额增值率3.5%,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20.52万元。
如果破产企业将该国际广场按一个整体项目立项,只是自行分三期开发建造,应该将整体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将除普通住宅之外已建未完工房产和土地作为其他类型房产进行清算。
税收债权申报
一期普通住宅在破产之前销售并交付,纳税义务是发生在破产清算受理日之前,其清算审核后所需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该属于破产债权,税务机关应作为税收债权补充 申报。对于三期土地转让所产生的税款,是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纳税义务是发生在破产清算受理日之后,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应作为破产费 用,由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时缴纳,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⑷ 公司破产房产有何政策
1、由于公司拖欠债务,可以通过以房产折抵债务方式,将房产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该种情况下,房产过户的手续费、税费与普通房产交易一样;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应的税费不可能逃避得掉)
2、如果以破产方式清偿公司债务,可能会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法院、破产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收取的诉讼费用及佣金,总计可能达到债权总额的15%以上),因此,你公司这种情况走破产方式非常不经济。
3、如果仅是拖欠其妻子款项,建议以清算方式、注销公司。公司清算,只要能与债权人达成还款的协议,了结拖欠职工工资、税费等,即可依法申请工商局注销,如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股东还可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该种方式手续简便,费用相对于破产而言,十分低廉。
4、公司被吊销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公司法人身份仍未消亡。从公司法规定来看,吊销后即应组织清算,公司清算组有权以公司资产清偿债务。即房产仍能通过抵债等形式过户给其妻子。手续和普通的房产过户手续相似,但需要抵债合同(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等。
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样偿还
按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公司资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以出资承担偿还责任。
⑹ 房地产公司破产会怎么样
房地产公司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现房按揭中,开发商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没有任何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⑺ 破产企业处理破产房地产应交哪些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内[2012]4号)的规容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⑻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倒闭后,土地资产处置前,我们首先应该实地调查确认权属,评估地价。对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即破产企业清算组对土地资产(连同其它资产一起)进行拍卖或招标,其土地资产拍卖所得款项可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土地出让后,原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即转为受让方,由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向受让方核发《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第二种处置方式是土地租赁,即新成立的股分制企业每的拟向地方政府交纳土地租金。
(8)破产的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置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⑼ 开发商破产后房屋如何处理
拒绝原价回购!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