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原值包含的地价如何理解
”对于“地价”应当如何理解? 答:该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专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属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
B. 土地估价,已建成房地产评估土地价格,剩余法中求取房屋重置价时,利润的计算基础包括地价款吗
现有不动产运用剩余法评估地价时,房屋重置价里的利润计算基数不包含土地价款。
C. 请问:房地产估价中,需要补缴地价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计算
大概有以下来情况,不自知道记得全不全: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1、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申请出让的(土地用途不发生转变),计算公式: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当前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土地用途发生转变需办理出让的,计算公示: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新用途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当前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1、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直接申请出让的(土地用途不发生转变),计算公式: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当前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土地用途发生转变需办理出让的,计算公示: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新用途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当前原用途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D. 土地挂牌的评估价格如何确定的
定价是政府自己选择的,一般会选择中间值。但是如果研究后觉得中间价偏离正常市场版价值,可权能会重新选择评估公司再次评估,也可以自己定价。一般来说,会要求评估公司解释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以上的结果很明显偏差较大,需要研究。
E. 房产评估价值中包含土地价值吗(商业用房,评估采用收益法)
你看一下
“房地产估价报告”
“假设与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里面应该有对本次估价是否含土地价值做
F. 关于房产评估的基准地价法
首先,房产评估中没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土地估价中才有。
基准内地容价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 进行比较,确定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测算地价的方法,你说的那些系数一般不能自己编制,而是要想国土资源部门索取或者购买,一般各地都有一本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材料,上面肯定有你所需要的资料。
G. 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嘉市地方税务局近期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嘉市房产及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后将确定新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并按照新依据计征两税。在此次清查过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问:土地本身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建房时需要将土地价值计入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又包括了该部分土地价值,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现就该问题进行解读: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明确了土地价值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务局要求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理由充分。至于是否存在重复计税,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计入房产的土地价值如何确定。财税[2010]121号中同时明确“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综合起来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
2 、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12000÷26000=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只有一种方法: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
3 、cdqm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该宗地为本年新征,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地价=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相同,杜绝了之前由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所做的房产税筹划。
目前仍存在没有将土地价值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解决计税依据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H. 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取得的价款的怎么确定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供担风险,免征营业税。
土地成本扣除项目:1、地价款 800万 2、契税 800*0.03=24万
I. 房地产评估中土地分户的地价怎么修正
进深修正:
1.四三二一法则 四三二一法则是将标准深度100英尺的普通临专街地,与街道平行区属分四等分,即由临街面算起,第一个25英、尺的价值点路线价的40%,第二个25英尺的价值占路线价的30%,第三个25英尺的价值占20%,第四个25英尺的价值为10%,如果超过100英尺,则需九八七六法则来补充。即超过100英尺的第一个25英尺价值为路线的9%,第二个25英尺为8%,第三个25英尺为7%,第四个25英尺为6%。
还有苏慕斯法则(或称为克利夫兰法则)等等
具体可见http://www.faba.cn/c1/zcpg/guide/1022_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