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在什么文件上有
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专一节中首次明确:属“股份有限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 税务规定: 在计算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之前发生的,如果企业计入了“开发成本”的,不需调整;如果计入“财务费用”的,则应将其剔除出来,不予税前列支。
⑵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
一、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
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房地产行业哪些费用可以资本化扩展阅读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⑶ 企业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辅助费用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并进行处理。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
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比如,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正遇冰冻季节,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
⑷ 哪些费用化支出可以资本化处理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费用方可资本化处理:
第一个条件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或建造支出。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将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与安装,如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或以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的物资等。承担带息债务是指因购买工程用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例如,购入工程物资用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的面值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3个月。那么该项业务发生后计入资产支出的金额为1000万元。如果购入时的商业汇票为不带息汇票,那么该业务计入资产支出的金额为0。
应说明的是,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若生产的产品发生的成本及产品中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支付现金,则领用时发生的资产支出金额为产品成本和产品中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而不是产品成本和领用产品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因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此时尚未支付)。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待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能算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第二个条件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第三个条件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主要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⑸ 房地产中怎么才算符合资本化条件
资本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要在利润中减少。
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况差额,只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企业为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里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况差额等借款费用。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就是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开始。
特殊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商品房发生的借款费用一律资本化。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产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⑹ 企业的这些费用哪些可以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除了购买外,很多情况下是自行开发形成的。
对于这些通过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较之外购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而言较为复杂。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者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者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者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者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者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者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比如,生产前或者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判断特定无形资产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有五个标准,而且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资本化条件: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者其他不确定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图,即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在企业的开发活动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标准后,企业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就可以计入计税基础,直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用途状态。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
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⑻ 哪些费用可以资本化
每月正常来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自到后期能否资本化,我想不能.只有在开办时作为长期待摊时才可以,到开始经营的当月再费用化。通常只有比较大的金额才有必要资本化。比如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包括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
⑼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1、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是不可以资本化的。
2、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专是费用化了属的。
3、费用化是指研究与开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认为研究开发涉及太多不确定因素,一项支出与未来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在费用发生当期全部计入损益避免了主观估计受益期间等不确定因素,虽然达不到配比原则,但深刻体现了会计的稳健原则。
4、资本化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简单地说,资本化就是公司将支出归类为资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