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诉房地产有什么好办法吗
随着买房的越来越来,现在的房地产商也越来越多。有些房地产商为了促进购买不惜虚假宣传。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房地产虚假宣传向什么部门投诉?房地产虚假宣传维权证据有哪些?房地产虚假宣传维权途径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房地产虚假宣传向什么部门投诉
房地产虚假宣传投诉方法1: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
房地产虚假宣传投诉方法2:打12315电话投诉到工商
房地产虚假宣传投诉方法3:打4000456007投诉到中国打假网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维权证据
1、售楼广告、宣传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开发商宣传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诺。
2、录音录像。这些影像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所言所未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
3、购房合同。合同内是否有对宣传作出的规定,或者是否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
4、规划图纸等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是否在后期违反规划改造。这些资料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
三、房地产虚假宣传维权途径
1、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且解约自己的时间。
3、制造舆论。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因为这会影响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开发商如果理亏,则可能会主动妥协。
综上所述,面对房地产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可以去法院诉讼。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❷ 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去房管局稽查大队举报,具体法规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网络里就有。如涉嫌欺诈在咨询律师后胜诉性在80%以上,你就可向法院起诉。你的问题再具体一点,大家就更容易帮你了。
❸ 开发商虚假宣传向哪个职能部门投诉
维权证据
1、售抄楼广告、宣传材料袭。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开发商宣传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诺。
2、录音录像。这些影像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所言所未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
3、购房合同。合同内是否有对宣传作出的规定,或者是否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
4、规划图纸等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是否在后期违反规划改造。这些资料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
维权途径
1、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且解约自己的时间。
3、制造舆论。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因为这会影响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开发商如果理亏,则可能会主动妥协。
❹ 你觉得哪些东西被夸大宣传,事实上只是濠头
在当今社会中有很多的东西都是虚假的,都是人为夸大的,实际上只是个噱头,比如说灵芝和虫草能够抗癌,通过实践发现这完全是一个骗局,还有说某些中草药的进出物能够抗癌等等,都是骗取老年人的钱财等
❺ 房地产虚假宣传找哪个媒体爆料好
最好找你们当地的媒体报料,这个要看哪些没起肯接受了,有的人没起都不愿意跟你接收这些东西的。有的既然做了,他们肯定会对这些东西送礼啊,什么东西的一般有的时候不给你爆料的。
❻ 宣传到底能不能有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商总是夸大宣传。造出来的公共部分,离宣传很大
肯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夸大宣传的话,很容易受到处罚或者投诉的。甚至被起诉的
❼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字有哪些
44类商标带有欺骗性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标志故意曲解版商品或服务在质量权、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44类商标欺骗性主要情形:
一、 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如果商标标志描述不具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就容易是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商品质量特点相互联系起来,并产生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二、 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
三、 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名称构成或包含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