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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政府收费项目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11 05:06:33

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设备费用。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主要包括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等。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以前,必须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板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费支出中有些虽属于押金性质,如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但难以全部收回。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项目由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配套及其他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折叠构成因素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
(2)拆迁安置补偿费

⑵ 一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本项目有哪些

政府对房地产公司的收费:

规 费 项 目 费 率 相关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 80.00(元/M2) 国土局建管处、市政处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18(元/M2)
以上1200(元/M2) 人防办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0.00(元/M2) 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6万元/亩 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土地契税 转让成交额4% 国土局土地利用处
土地出让金 各地拍卖价格
(100-600万元/亩) 国土局土地利用处
土地使用费 8-10(元/M2.年) 国土局土地利用处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1.5-3.0(元/M2) 消防队
水利建设基金 耕地2000元/亩,
非耕地1500元/亩 水利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住宅7(元/M2),
非住宅3(元/M2) 国土局拆迁处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1.1-1.4% 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土地登记费 0.07-4(万元/ M2) 国土局地籍处
耕地开垦费 1.5-3.0(万元/亩) 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土地复垦费 0.6-2.25(万元/公顷) 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土地闲置费 出让方式20%以下 国土局地籍处
土地出让业务费 土地出让金2% 国土局土地利用处
商业网点费 17.00(元/M2) 国土局代收
教育配套费 18.00(元/M2) 教育局
环卫开发费 5.00(元/M2) 环卫局
垃圾处理费 12.00(元/M2) 环卫局
白蚁防治费 0.50(元/M2) 卫生局
抗震审查费 1.50(元/M2) 防震办
城建档案费 1.00(元/M2) 建设局
勘测费 0.6(元/M2) 勘察院
临时水电报装费 按工程量计算(数十万) 供电局、自来水公司
水电接入增容费 按工程量计算(上百万) 供电局、自来水公司
市政占道费 按工程量计算(数十万) 城管局
排污费 按排污量计算 环保局
招标管理费 标的物0.05% 招标中心
合同监证费 合同金额2~5% 工商局
土地收益金 30.00(元/M2) 国土局
质检费 20.00(元/M2) 质检站
绿化费 10.00(元/M2) 绿化委
房屋维修基金 成交价的2% 房地局
房地产证办证费 3.00(元/M2) 房地局

* 以上项目仅供参考,视各地具体情况而不同.

⑶ 关于房地产各项收费有哪些

房地产税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销售方应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购买方应缴纳的税收有契税、印花税。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此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项性质的价外收费。 与房地产业有关的具体营业额的确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自建行业和单位无偿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3.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额。 4.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营业额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与营业税相关的房地产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余额计征: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出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城建税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可见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而且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初稿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过程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和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本质所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即”汇贴“。 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5.房屋置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 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的价格差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⑷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交的行政性收费

针对房地产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避险天堂”和“第二财政”的状况,已有信号表明将进行改革,将规范土地出让金,让其产生的收益更多倾向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等。

我国房地产价格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成本,而成本偏高的原因在于各种“硬性”税费的过高、过多。

一位来自江苏省财税部门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改革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税费,是最合理科学的,但却是最难的。”

倘若改革房地产领域税费政策,空间在哪里?本报辗转于江苏南京、扬州、宿迁等地区,初步求解房地产费税负担的情况和出路。

土地出让金之重

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开始以来,房地产发展的主要数据可谓“突飞猛进。”

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波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从2000年-2007年,我国房地产投资额增长速度平均每年为20%-30%,销售面积以每年11%-45%的速度递增,销售额以16%-69%的速度增长,而全国房地产销售价格,2004年为17.8%,2007年为16.25%。

“这是惊人的,也是可怕的。” 高波强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这是相当快的,更是危险的”。

房地产成为诸多城市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牵涉到50多个行业。其低迷状态必定让政府头疼——房地产贡献的税收占到地方政府税收的1/3。而在构成房价的成本当中,土地成本已越来越高,逐渐成为最大的一块。这体现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以南京为例。2007年,南京市地块成交138块,总出让面积966.4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81.6%、70.3%。其出让土地总成交金额约331.39亿元。以此计算,2007年南京出让土地平均每平方米3219元。

2005-2007年,南京土地出让成本每平方米的价格平均涨幅为45.15%、39.89%,也就是土地成本以每年四成的速度增长。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了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南京今年计划推地8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用地为700万平方米。但累计到目前,南京成交的用地面积约330万平方米,年底前还有4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宅类用地计划。

而进入11月之后,南京市国土部门推出的土地大多以底价成交,并且举牌的开放商数量也大为减少。

在土地出让金形成如此规模的情况下,想降低已不太可能,但想突破也不太可能,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人士向本报表示“只有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突破”,也即是提高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行政收费详细清单

2008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超斌与十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关于减少政府收费环节,遏制住房价格上涨的建议》中提到,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50余项的费用,涉及到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

“就我所知道的,各种规费缴得最全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一共交了57项。”余先生透露。

本报记者就此拜访南京、扬州、宿迁等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统计发现,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虽收费额度多少略有不等,但房地产开发中所涉及的规费与收取部门几乎雷同。

在获得的一份扬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缴费不完全统计表(具体见图表)显示,在用途不同的多个项目中,仅就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性收费,就得向10个左右的部门上交近30个种类。扬州属江苏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城市,其数据代表了江苏平均水准。

在各项收费中,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费用就达10多项,致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需负担的行政性收费合计超250元,若加上按“工程造价及定额”收取的费用,房地产成本中行政性收费的金额就达到400元以上,占房价的比重为20%左右。

博弈“土地增值税”

在税务部门征收的9大税费中,有关土地增值税一直颇有争议。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

但在当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累进税率,涉及复杂的计算公式并需要大量的人力,“带有众多的不确定性”,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余先生表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消极抵触,不断向中央反映提出取消。”

“实施一年后的1995年,整个江苏省的土地增值税只有52万左右,平均到各市则更少。”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但江苏省并未放弃对土地增值税的“利用”,这一税种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

1998-2007年,江苏省土地增值税分别为752万、955万、1.47亿、2.8亿、5.43亿、26.54亿、124亿、227.33亿、329亿和513.89亿元,所占地方税总收入分别占比也一路提高,从0.05%直提升到2007年的2.3%,在地方11大税种中,排名第八。

因此,当2007年1月国税总局出台新政,江苏地税局则早有准备。

土地增值税于2007年新政之后,房地产股票出现了大面积跌停的罕有现象,近30只房地产股票以跌停板报收。开发商认为,这一政策是在“革自己的命”。巨大成本压力之下的各地开发商“上书”要求取消土地增值税一直未停。

“我们算过了,按照老政策要交200万,而新政策则是1500万,这是7.5倍的压力。”上述扬州某开放商向本报反映。

“按构成房地产成本以及应由开发企业负担的各项税收粗略估算,商品房在开发销售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至少在20%以上。”上述财税官员表示。

土地增值税属于直接税,本应由开发商直接负担,不能转嫁。但现实问题是,“最终都转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一名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用地均进入市场竞价,大部分土地增值税已为政府所有,“因此在现今用地形势下,继续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土地增值税已失去意义。”

税费改革从哪突破

按照上述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中的案例分析,政府是商品房开发中最大的受益者——其税费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42%。

“土地出让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格由政府主导,其价格本质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尤其是挂牌拍卖增加市场因素之后,价格更是飙升”,有房地产专家告诉本报,土地国有的性质以及土地出让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决定着,想要从根本上逆转出让价格是不可能的。

“土地增值税不仅没有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目的,相反会提高房价,增加购房人经济负担”,余先生建议说,土地增值税宏观调控的意义尽失,应尽快予以取消。

对于税费体制的改革,有专家建言,房地产税收的政策取向应是:先清后轻——要清理房地产市场政府性收费,切实解决“规费越位、税收缺位”问题。同时,国家应对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简化和调整,减轻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当前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偏低的税负水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印花税三种税负不到1%),也刺激了居民投资房地产的欲望,以投资为目的购房者越来越多,可适当提高。

上述财税官员经仔细测算后告诉记者,如对房地产领域进行有效的税费清理改革,至少可使得房地产价格降低10%

⑸ 房地产开发公司报批报建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 备注
土地证之前
1 土地登记费 1.6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区、市两级收费,由发证一级来收费
2 土地出让金 按土地等级分类 国土资源局
3 土地效益金 评估,1×土地出让金 勘测院
4 购图费 首幅648元,复晒80元 勘测院
5 勘察仗量费 定线:按红线长度 1.2元/M,测点费:326 元/点,管线定线:1.4—1.6元/M 勘测院、 规划院
6 控详设计 7000元/公顷 规划院
7 拆迁管理费 12—20元/平方米 拆迁办
8 土地使用费 1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9 契税 土地腾迁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效益金 市财政局
10 耕地占补平衡费 10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用地总量不变的原则,征用耕地,应在其他地方开垦相应耕地,所用的费用
11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0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
12 新菜田基金 2万元/亩 国土资源局 城市人口在100 万以上的城市每征一亩菜田缴纳金额为7000~10000元人民币
13 征地不可预见费 征地总费用*2% 国土资源局
14 土地管理费 征地总费用*2% 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15 规划服务费 0.2%*工程造价 规划局
16 价调基金 住宅3元/平方米、公建5元/平方米 建委收费办 盈利行业弥补亏损行业的政府行为
17 市政配套费 住宅180元/平方米、公建140元/平方米 建委收费办
18 住宅水增容费 10元/平方米 建委收费办
19 综合管网设计费 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规划院
20 人防工程质检费 7.5元/平米人防面积(含设计费、审图费) 市人防办公室
21 人员掩体设计费 总投资10万元三类工程按设计概算的2.5%,二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3系数,一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2系数 部队专业设计院
22 供电设计费 5%*工程造价 电力设计院
23 排水设计费 4.5%*工程造价 排水设计院
24 给水设计费 4.5%*工程造价 自来水设计院
25 煤气设计费 5%*工程造价 煤气设计院
26 采暖设计费 4.5%*工程造价 热力设计院
27 公建防疫审图费 造价的3‰ 市防疫站
28 电话穿线费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电信局
29 文物勘探费 文化局
施工许可证之前
30 规划定位放线费 2300元/栋 勘测院
31 施工图审查费 1元/平方米 市建委
32 临时施工用水 15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区自来水公司
33 招标管理费 总造成价的0.7‰(施工单位付0.3‰) 建工局
34 市场服务费 中标价的 1 ‰ 建工局
35 合同鉴定费 中标价的0.05‰(施工单位付0.05‰) 工商局
36 质量监督费 总造价的2‰ 区质检站
37 劳保统筹费 造价的3.8% 建工局
38 工程保险费 造价的3‰ 市保险公司
39 标志牌 420元/栋 区建工局
40 印花税 0.3‰ 工商局
41 煤气集资费 1600元/户 煤气公司
综合验收之前
42 固体垃圾排放费 3元/立米(按实际发生) 市固体垃圾排放所
43 环保噪声排放费 6400元/月*3月*栋数 区环保局
44 环保测评费 1.365元/平方米占地费用 环境科学研究所
45 垃圾托管费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环卫局
46 配套工程质量委托费 配套造价的1.5‰ 市质量监督站
47 公建水增容费 数;泳池;DN50,71立米*2000元/ 立米+5立米*500元/立米 区节水办
48 地名门牌制作费 5 元/>单元,5 元/户,400 元/栋*2 区地名办
49 水质化验费 水池水质:1000 元 /100 立米,每增加 100 立米,增加 200 元;每栋楼每个接口 260 元 市防疫站
50 市政监督费 造园工程造价*1.5‰(道路\绿化\给/排水) 市政质量监督站
51 市政监理 造园工程造价*2.5% 市政监理公司
52 其他费用 绿化\交通\市政\市容\限高\挂旗\路牌 相关部门
销售许可之前
53 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单价*面积*2.5‰ 市房产局
54 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3元/平方米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销售许可之后
55 产权面积的测绘费 0.61元/>平方米
各种税金
56 营业税 销售合同的5%交纳 市地税局
57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营业税的7%交纳 市地税局
58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4%交纳 市地税局
59 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交纳 市国税局
60 土地增值税 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交纳 市地税局
61 房产税 公司自用或出租房屋时需要交纳此税 市地税局
62 契税 主要是客户购房后需要交纳的? 市财政局
63 印花税 按合同金额乘以适用税率交纳 市地税局
64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土地级别乘以适用金额交纳 市地税局
65 回迁房屋维修基金 80-104元/平方米 市房产局
66 断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 相关部门
67 室内环境检测费 5000M2≤2000元/栋 市检测中心 以上递增
68 塑钢门窗检测费 5000M2≤2000元/栋 市检测中心 以上递增

⑹ 房屋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有哪些规定

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城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 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江都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二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城区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乡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基础设施费指那些 基础设施费与配套设施费有什么区别

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粮店,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

他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气调压站,变电室,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20% ~30%左右。

区别是费用范围不同:

1、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基础设施费指是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7)房地产企业政府收费项目有哪些问题扩展阅读:

成本组成

1、房地产成本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

目前基本以后两种方式为主。随着国家对土地宏观管理政策趋紧,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开发用地成为大多数开发商获取开发用地的有效方式。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2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房地产成本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房屋开发的前期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6%。

3、房地产成本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40%左右。

4、房地产成本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5、房地产成本贷款利息

房地产因开发周期长,需要投资数额大,因此必须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成为开发成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6、房地产成本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房地产成本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10%。

⑻ 房产开发项目收费及配套费怎么计算

房产开发项目收费及配套费计算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

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收费。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收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房屋征收安置费和征收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核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经过整顿,有关法规制度已比较完善,房地产开发将在有序,规范的道路上运作,房产商要想获得经营利润,除了必须提供适销对路的房源外,还应该降低开发成本,重点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并严格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

成本分类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设备费用。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80%,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主要包括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等。

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以前,必须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板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

其他收费支出中有些虽属于押金性质,如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但难以全部收回。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项目由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

配套及其他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8)房地产企业政府收费项目有哪些问题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在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项目,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项目,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详细规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立法的目的系为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及产品的安全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亦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⑼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费”包括哪些内容

一、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2、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3、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4、公共配套设施费:

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5、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二、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房产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产品看护费、水电费、采暖费,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

2)管理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推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房屋配套费的税费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税率:房屋成交价 的2%。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最详细的收房注意事项:你可以自己去看下,还有一些其它的问题。

(9)房地产企业政府收费项目有哪些问题扩展阅读:

一、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计入的科目: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5001 开发成本”科目。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房地产企业,将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二级明细科目设置没有规定要求,可以根据单位核算需要自行设置。

二、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缴纳的契税: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当为净地,即政府部门一般会净地出让,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拍、挂”受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

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并非净地出让。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

因此,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组成契税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契税。

⑽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项目及其内容都有哪些

一、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合作款项、红线外市政设施费、拆迁补偿费.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
2、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
4、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勘察设计费、报批报建增容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
1、勘察设计费
包括勘测丈量费、规划设计费、建筑研究用房费、其他.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规划设计费: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2、报批报建增容费
报批报建增容费包括报批报建费、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增容费.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3、"三通一平"费:
三通一平费主要包括临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围墙、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围挡.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四、建安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1、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基础造价、结构及粗装修造价、门窗工程、公共部位精装修费、户内精装修费.基础造价: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结构及粗装修造价: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门窗工程: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公共部位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精装修费用.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
2、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包括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弱电系统费.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主要包括: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室内燃气系统费;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电梯及其安装费;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等.弱电系统费: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等.
四、基础设施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主要包括:室外给排水系统费、室外采暖系统费、室外燃气系统费、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室外智能化系统费、园林环境工程费、环境卫生费.
1、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雨污水系统费用.
2、室外采暖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3、室外燃气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4、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5、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小区门禁系统费用;电子巡更系统费用;电子公告屏费用等.
6、园林环境工程费
园林环境工程费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绿化建设费、建筑小品、道路、广场建造费、围墙建造费、室外照明、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绿化建设费: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建筑小品: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道路、广场建造费: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围墙建造费: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室外照明: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
五、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2、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3、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4、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球场;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
六、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工程管理费、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物业管理完善费.
1、工程管理费
主要包括工程监理费、预结算编审费、行政管理费、施工合同外奖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工程保险费.
2、营销设施建造费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其他.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其他.
3、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七、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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