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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用什么系统发布房源

发布时间:2021-02-11 03:23:52

㈠ 中原地产是中介公司吗还是买地造房再卖,还是两者都是

中原地产创立于1978年,是一家以新房二手房、租房、商业地产为主要业务的房产代理公司,倡导房地产代理行业的公正公平交易。

经营范围:

一、二手住宅租售

二、高档物业、酒店式公寓租售

三、新老别墅、洋房租售

二手房的买卖途径很多,有实体店与网络两种。

1、直接到房产中介实体店

去实体店了解当地的二手房信息或出售房子是最直接的的方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就是浪费时间,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信息!

2、房地产网站

也可通过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来促成买卖。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收集的买卖双方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获取的,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80%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汇聚到经纪公司的。

(1)中原地产用什么系统发布房源扩展阅读

海中原中介住宅部秉承中原集团“公开资讯、公平交易、不炒楼、不食差价”的传统,服务中高端客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二手房、豪宅、洋房的买卖、租赁一站式服务,成就投资、置业、居家的梦想 。

在公司“作行业领头羊”的发展目标指引下,中介部维护品牌专业度,坚持不做加盟业务,辖内所有分行均为直营店。目前,中介部机构丰满,精英荟萃,根据业务拓展区域划分为:东区、西区、北区三个大区,另辖豪宅部、韩日部等特色部门。

成功的经营管理带来丰硕成果,上海中原中介部自1999年开设第一家分行至今,直营门店已超过160家、300余组别,遍布上海各区、县、街区。在庞大的直营机构网络体系支持下,中介部重视资讯公开、资源共享,一二手联动,配合法律部的咨询、交易按揭部的产权过户、按揭等售后支持,为客户提供尊贵独享的一站式服务。

随着业绩节节攀升,中介部总业绩、单店业绩都创立了中介业的新标杆。下属住宅部、豪宅租赁部、新里洋房部、日韩部、别墅组等部,职能强化,细分市场,盘源系统全国联网,共享资讯,以优异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市场美誉和行业地位。

上海中原中介住宅部自成立以来,获奖无数,迄今已连获五届业内权威奖项“金桥奖”,并荣获“2004年中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2005年度中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Top10” “2006年度上海市房地产关注商标(品牌)”、“2006年上海房屋中介诚信品牌、市民放心店、诚信经纪人称号第一名”等各大奖项,实力强劲,表现卓越,具备大家风范。

㈡ 中原地产的办公系统是什么类型的

云海中腾OA办公自动化系统,基于java开发平台,架构,配备各版本移动客户端,阿里钉钉、微信企业号接口,大量控件直接免费内置,产品包含200多个标准化的功能组件。
1、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论坛和讨论区等功能组件,建立起企业内部沟通和通讯平台;
2、公告通知、新闻管理、日程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日志、投票管理等功能组件,建立起企业行政办公平台;
3、工作流系统提供灵活、可视化的“智能表单设计器”和“流程设计器”,提供强大的工作流引擎和业务引擎,提供完备的流程处理、监控、超时催办、数据分析等功能,建立起企业流程处理平台;
4、人力资源、智协同、任务中心等子系统和功能组件,建立起企业业务处理平台网盘、图片浏览、文档检索中心等功能组件,建立起企业知识管理平台;
5、会议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合同管理、预算管理、图书管理、档案管理、通讯薄等功能组件,建立起企业资源管理平台;
6、客户管理、联系人管理、跟单管理、客户合同管理、产品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功能,建立起企业CRM客户关系管理。
7、产品全面支持移动办公,可在iOS和Andriod两大平台下的手持移动设备上完成流程的办理和审批,随时随地查阅邮件、新闻、公告、日程、日志、办理工作流、公文待收、公文待阅、个人网盘、公共网盘、通讯簿、职员查询、查阅报表、移动考勤定位签到、计划管理、任务管理、客户管理、讨论区等
拍照上传、离线推送、语音微讯,丰富的功能保证工作效率。
8、产品更进一步提供即时通讯、附件加密等多个实用的扩展组件,进一步丰富了产品功能,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9、公文收发支持通过工作流引擎来灵活设置,各环节权限控制细致,流程符合标准,设计合理,套红签单简便安全,支持待收待阅,发文反馈、文传阅反馈,满足各级单位的公文政务需要。
10、自定义图表分析,支持单表和多表分析,支持柱状图、饼图、线形图、漏斗图等多种图形分析,还支持各种统计条件,强力支持企业的各项业务、管理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决策,外源数据库无开发型连接,即连即用。
11、集成阿里钉钉、微信企业号,让沟通办公更即时高效。

㈢ 中原房地产和链家房地产那个的工作好

链家比中原地产正规、中原地产的营销人员也许他们后台硬,敢直接给卖方说,买方支付了钱给他们的,她们就应该站在买方那边说话,并且在带买方去卖方家看房时给卖方说把价格提高点然后返利给他们。但卖方就应此没答应,中介人员就不高兴了,在双方去中介公司签意向金买卖合同时,不写明由他们安排的哪个银行进行贷款,因此更换了几个银行,卖方卖房的原因事先就给买方及中原地产的工作人员说得很清楚是为了另外买房也急需现金去交首付款,但卖方问交易二手房付款的流程是怎么的?他们说首先由买方支付定金,然后去银行面签,面签通过后就买卖双方一起去过户,卖方把户过到买方名下后立马就支付首付款给卖方,但看起来说的是正常的流程,可中介公司没说首付款先要由银行管存,卖方还是在面签完后听买方说终于把钱凑齐了,卖方当时还挺开心,就完中介办事人员是不是就可以去过户了?也好早点去把其它房的首付款付了,结果中介人员说这钱现在拿不到只能押在银行,等银行面签通过了才能去办理过户,卖方就感觉中介有隐瞒忽悠的情况,就提出叫中介写个补充协议,至少要明确一个大概的时间,他们坚决不写这补充协议。卖方就说了如果不些补充协议那到时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如果银行一直不放款,怎么办?过了差不多两个月了,中介通知双方去过户,可卖方原来要定的房已经没有了,。没想到他们居然和买方私下串通起来,想法怎么来使卖方去过户,他们出的主意之卑鄙,先由买方在买卖群里说她咨询了律师朋友,她朋友说叫中原中介和她一起去法院起诉卖方违约行为,还说银行和中原中介是合法的没有错,如果到时间不去过户违约金要支付全款购买价格的20%加定金10万元一共要付违约金38万4千元。结果他们在微信里通知过户的事情时,卖方也是积极的在配合并且把需要的资料一张一张用手机拍下来叫中介人员核对下,核对后说对的。没想到晚上买方突然给卖方私聊微信,说了很多,说着说着就发了一个告知涵给卖方,卖方问这是什么?是谁写的?她说是中原地产员工和她一起的把,叫卖方如果收到中原中介的告知涵也不要生气,因为她也是为了保护她的权益。当时卖方就说了搞了半天你们是有愚蒙,,精心策划,串通好了的?卖方就问中介人员是怎么回事,她都没说告知涵是怎么写的有没有寄出,还在用欺骗手段说买方叫他们写他们说他们不可能写要写就叫他自己写,卖方说还好你们没这样做,结果没有想到的事情就真的发生了,第二天卖方收到短信有邮件去快递公司取,结果去取了斯开一看,是中原地产中介寄的告知涵,而且盖得有他们的公章,后面有两份买方写的告知涵那告知涵上写的是如果在约定时间3天内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就支付买方违约金38万4千元加误工费1等合计63万元。他们这种行为完全就是串通诈欺。故意制造矛盾,卖方肯定就要去找中介评理,问他们凭什么要给我发这告知涵,第一本来说好了还把资料核对完了,这算不算在配合过户?第二合同里说的时间也没超过,第三卖方一直要求写补充协议不写就不卖了。他们居然还把买方这无理的要求连同他们的告知涵一起由他们公司寄给卖方知,卖方当时气惨了确实也把他们桌上的资料一起摔在地上,这完全就是诈欺行为,然后他们办这事的人员回公司了,有一个办事人员直接说买方支付了钱给他们的他们是要为买方办事呀,还说卖方想钱想疯了,这都是有证据的,结果双方就打起来了,中原地产的这名员工直接侮辱卖方怪不得你不顺利哦,一天想这些钱,那有这么容易的事情?卖方问她买方付了钱给你们,那卖方给你们提供房源是不是也同样的付了钱?你们既然能把买方的要求直接有你们公司寄给卖方,说明你们是认可买方提出这不合理的诉求的?他们的解释是对双方负责。这是对双方负责的行为吗?并且说买方要这样写又不管她们的事,卖方问中介人员那如果买方写的是违法的或者是对他们不利的也会寄?不看就寄给卖方了?有这样对双方负责的说法吗?所以我都有证据,派出所已经把双方抓扯的事情处理了。卖方也赔偿了他们的损失。可这种情况卖方可以起诉他们串通,策划,组织,诈欺,吗?

㈣ 怎么发现中原地产在搜房网上挂的房源基本都是假的,打电话他还一个劲地嘴硬说有,

习惯就好。找别的公司吧。大公司看文化,小公司看老板。老板做单肯定尽力拉。

㈤ 大家买房都上什么网站上看房源

1.可以去 搜房网,百姓网等购房网。

2.可以网络搜索相关附近的回楼盘

3.可以加一些购答房交流群。比如《2018大武汉购房交流群》,购房交流群老多了。微信群也是,这样很多中介、新房二手房中介的,看多了自然而然就知房子的价位了。

(5)中原地产用什么系统发布房源扩展阅读

通常来讲,房源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1网络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从网上获取信息正在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常见的网站有以下几种。

(1)政府类网站。通过此类网站,市民可以了解房产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政策、开发商信息、产品和交易信息等。

(2)专业房产信息网站。此类网站房源数据丰富,信息量大,可方便查询从别墅到商铺、从租赁到买卖等各类二手房信息系列信息,功能强大而实用。

(3)房地产开发商网站。此类网站数量较多,主要进行企业品牌宣传、楼盘推广、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等内容的介绍。这类网站一般使用比较方便,购买者可以搜索到开发商在建、在售、已售等楼盘的信息。

(4)房地产中介公司网站。一般中介公司都建有自己的房产网站,提供房源查询功能,部分网站还能提供在线交易功能,局限性是只提供自己公司的房源。

㈥ 有谁在“中原地产”或类似房产中介里在职或做过的,请进来帮帮我!

新手刚开来始需要跑盘源
就是熟悉你所销售地区的楼盘情况,包括都有什么小区,小区物业,物业费,停车位等等,这些状况,还有周边设施,比如有什么医院,银行,学校封
然后是开始用公司的系统给客户打电话,寻找房源,然后学习怎么接待上门顾客,
最后就是学习如何撮合客户跟业主,形成成交
其实中原是比较累的,基本没有休息
但是收入也是比较丰厚的,
在中原,要么一个月能赚几万,要么一个月就是基本工资。差距很大。
如果有什么需要帮助的,给我留言吧

㈦ 中原地产官网上的成交房源真实吗

这个百分百真复实的、中制原官网是与公司房源系统连接!只要这个房子又业务员卖出、由该业务员(经理该已出售)、系统就会在官网显示!全国中原都是一家、不象其他21是加盟之类的、所以你看的房源出售了是真实的、如果要是分公司图做的好看私自更改、总公司不会认账、卖一套就有佣金收入、到时候这个佣金谁谁给?所以不会作假的!

㈧ 房产中介一般都用哪些房产网站

链家,中原地产,我爱我家,搜房网,新浪易居,焦点网。

㈨ 中原地产4月1日可以办理买房协议和房贷吗

一,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就与他们形成了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加之中介收取了中介费,就负有履行合同,审核买卖双方资质手续的责任及义务。同时,作为公司主体,中介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于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该办法全文如下: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㈩ 想买房,找房源去什么网站看比较好

找一些正规的大中介公司看一看比较好,也能比较好查证,房源真实性起码可靠一点,比如中原地产等等这类做房地产都比较久的,房源都比较多,买房的选择性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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