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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监管

发布时间:2021-02-10 15:49:06

Ⅰ 怎么申办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申办房地产估价来资质属于后置程序,自首先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一般注册资金最少50万元,然后到市级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提供资料:至少3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法人代表必须是注册3年以上的估价师,估价师所占公司股份不得低于60%,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人事档案证明),最后到省级住建厅审核,通过后核发三级(暂定)资质。一年后可申请焕发三级资质,2年后可申请二级资质(估价师要求8名)。若申请一级资质(估价师要求15名)初审为省级住建厅,终审在住建部,也是二级满2年可申请。

Ⅱ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吗

房地抄产估价的法律系统包括三袭个层次

  1. 法律:(----法)城市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

  2. 行政法规:(----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要管理条例等

  3.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意见)(-----规范)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Ⅲ 申报和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须提交什么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内照;
3、验容资证明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有效的证明;
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1、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时,还须随机抽查最近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Ⅳ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及程序

1、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内申请资质初审和容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Ⅳ 成立房地产估价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六)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八)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如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监管扩展阅读: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Ⅵ 法院执行中,对房产进行评估,如果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该向哪里提出异议申请

一、如果当事人对房产评估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换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二、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就可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Ⅶ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条件及程序

1、向工商行政主来管部门源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Ⅷ 如何理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实行资质核准,估价人员继续实行准入管理

除了网络,还可以去房管局那边看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内管理。
鼓励容房地产估价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实现房地产估价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Ⅸ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根据以下哪些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回是根据《中华答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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