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产中的政府回购价格是什么意思
1、2015年1月24日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回)》该意见称答市民手头有多余商品房或安置房可以卖给政府,此举解释为政府购房直接用来安置无房群众该政策出台背景是政府无法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还要向社会提供急需的安置房而通过回购市民多余住房实际起到一箭双雕作用一方面满足安置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活跃住房销售最终达到消化住房库存目的
2、首先是棚改资金。据世联行有关人士测算,根据2014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回购商品房作棚改的安置房总投资的比例可以达到40%(此前这一比例仅为20%);而住建部提出2015年棚户区改造资金将不低于5000亿元,若按40%的货币补偿计算,今年将有近2000亿元的资金用于回购商品房,形成近100亿多万套商品房的需求。对于回购价格,需要多方协商。一方面价格要优惠,老百姓要得实惠,另一方面开发商要保持合理利润,需要几方的平衡。
3、政府回购价格就是政府收购市民手头多余商品房或者安置房的价格。
B.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铺进行销售回购 请问这个要怎么做账呢
收回:
借:开发产品
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C. 政府回购款的会计处理
做直接支出
D. 销售回购怎么做分录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 请教!请问政府分批回购公司厂房怎么做账
[人工费]制人工工资表即可进在建工程,
[材料费]没有单据,按实际盘点表及市价入账.
[设计费]按有关设计单位的设计估价及相关协议类资料入账.
收购费进股本
F. 政府回购土地所取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内题的通知》(国税容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属于以上行为得申报营业税
G. 政府回购企业资产的资金如何入账
营业外收入呗(你这不满足政府补助要求,所以不存在递延收益的情况)你这个相当于出售企业资产。如果是公司商品的话就是营业收入
借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H. 急!房地产企业对政府返给的土地平整费计什么科目,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前期工程费-三通一平。
但你的这个收入除非有财政给予你们的文件专款专用,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I. 政府回购企业不动产后要交什么税
政府回购企业不动产后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原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政府回购企业不动产后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上述规定,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补偿价款可以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