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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01 22:43:00

① 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专公司可以设立属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子公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公司是什么是全资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这可以在公司成立时的合同规定定。

③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拿地,分公司开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就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就不会产生契税,如果不是,就还要交契税。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二、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3)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子公司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公正机关公正基本规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④、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⑥、转让期限;

⑦、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⑧、违约责任;

⑨、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合同。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

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

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④ 房地产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你的提问中,可能没有搞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子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自己独立的经营范围。
工商局回答你的“子公司不可以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是指《国家采购法》或《招投标法》中子母公司不能彼此分包等情况,和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关系。

⑤ 具备一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子公司应该算做几级开发资质

首先说母公复司和子公司,这两个是独制立的公司,有各自独立的运营体系,所以资质方面各自取得,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母公司2级,子公司可以是任意级别,甚至高于母公司都是正常的。
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话,资质是共享,因为是一个公司。

⑥ 房地产母公司是否可以用子公司的资质进行开发

可以,只是做账问题而已,跟所以挂靠项目一样。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什么条件后才能成立子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子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
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⑧ 房地产企业能否新设房地产子公司

当然可以,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是这样的,比如上市公司的房地产公司,万科、招商、新湖……

⑨ 为什么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老喜欢成立个新的子公司做开发呢

1、方便以后融资,项目公司的股份融资,比较容易,而用集团的股份融资牵涉太多。

2、独版立核权算,损失和责任只限制于项目公司内,风险可控。

3、地方政府出于把税留在当地的考虑,也会要求集团成立项目公司。

这样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成立个新的子公司,不会因为一个项目有问题而影响其它项目的开发建设(比如被法院查封)。

(9)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子公司扩展阅读

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项目在公司注册地之外,异地经营时如何选择经营主体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项目部、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常见的三种选择。

1、异地经营架构选择是多维决策,不是单维度决策,必须考虑多种影响因素,而且各种影响因素的作用可能是相互矛盾的。

2、很多时候,选择不是要寻求最优结果,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最优结果,只有有限信息下的次优决策,或者说“两害相权取其轻”。

3、犹如短板效应一样,异地经营决策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决策因素往往是决策者最担心和最不能接受的那个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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