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庭成员之间几种房屋产权转移情况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以下案例:
案例一:
王先生自己购有一套商品房,因他即将到国外发展的缘故,他想把该房子转让到自己亲属的名下。
案例二:
李先生在结婚后以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购有一套商品房,因其爱人担心他会偷偷把房子卖掉,所以想在房产证上加入她的名字。
案例三:
张先生在南宁购有一套商品房,因他农村的侄子想到城里读书,他想把侄子的户口迁入到该套房的地址上,因此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入侄子的名字。
案例四:
市民陈先生与他父亲共同购有一套商品房,因陈先生所在的单位即将进行集资建房,所以陈先生想把原来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去掉,以便自己在单位方面得到集资建房的名额。
以上四种情况是我们常见的,典型的家庭内部之间转移房产的案例。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很多市民都以为办理这些手续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产权人到房产局跟工作人员说一声就可以了。但事实上,办理上述房产手续并不简单。因为:
1、房地产的权属的变更或转移,都必须在房产局进行相应的登记。
2、办理以上手续的结果,都会使房屋的权属发生转移(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因此,以上的手续都属于房屋转移的行为,按照规定,凡是发生转移的行为,都需要采用一种合适的方式进行登记。
3、在房屋转移的登记方式中,常见的主要是买卖、赠与、继承、析产这四种。其中,“继承”是指产权人死亡后才能办理的、“析产”是指发生离婚关系而办理的情况。因此,以上案例的转移行为只能选择“买卖”和“赠与”这两种方式来进行登记。
4、不论“买卖”还是“赠与”,这两种方式都需要按规定纳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很多市民会说:产权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家人,是自己家庭内部的事,根本不存在买卖、赠与这些名堂,为什么要选择买卖或赠与的方式来登记呢?为什么还要交纳这样那样的税呢?虽然这些问题很有道理,也很值得同情,但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我们只能按规定办事。
最终,让我们看看以上案例的解决方案吧:
第一个案例属于产权全部转移的情况,王先生经过多方面的权衡之后,他选择的是“买卖”方式——他与他的家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买卖价格交纳了税费,还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了过户登记,最终实现了他的目的。
虽然王先生采用的是“买卖”的方式来登记的,但其实他们家人之间并不需要拿出一笔钱来交接,也不需要将一笔钱拿给房产局看。但为何他们不以“赠与”的方式登记呢,在后面我们将会对两者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和比较,并会给出答案,敬请留意。
案例二的李先生属于在婚后房产上加配偶的名字,这就简单多了,因为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否注明两个人的名字,该房屋本身就是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增加配偶名字的申请并不属于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因此,房产局在只收取工本费的情况下,就为李先生的爱人颁发一本《房屋共有人证》。(注明:只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才能采用该方式,如果房产不是婚后购买的,或者加入的不是配偶名字,只能按下一案例的方法操作)
案例三属于增加名字的情况,该情况的结果是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到新增人的名下。很明显,这属于产权转移的情况。如上所述,转移登记的只能在“买卖”和“赠与”之中挑选一种。但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和“赠与”的份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最终,张先生将该房屋1%的份额卖给他的侄子。买卖完成后,张侄子就成了该房屋的共有人,因此他就实现了户口迁入的目的。
案例四属于减少名字的情况,这同样属于产权转移的情况,具体的做法是:陈先生将自己名下所占的份额卖给其父亲。办理了买卖手续后,陈先生就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了,而他父亲成了该房屋的唯一所有人
❷ 房屋权属转移,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1、房屋权属转移,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相关问题
(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2)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只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3)房屋继承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契税
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5)家庭财产分割征税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6)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不需要缴纳契税。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契税。
(7)公司分立涉及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属传承原公司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❸ 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怎样才算成功
这样只能抄算是部分成功。因为衡量一袭个房子的产权的主要依据是房产证,但是契税发票也是一样的。比如房子还没有房产证的时候,契税发票比购房合同更有效。因为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没有发票,那这个房子是可能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不过契税发票是不可以的。随意这个是同理。希望对你有用
❹ 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是什么含义
房地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可以理解为你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屋就是你的了。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
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❺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的转移是因为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得它的权属发生转移以后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就是开发的项目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原件并且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还有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必须是原件;
(3)房屋登记表和分户平面图二份必须是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是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或者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需要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是需要提交外交部的批准购房文件的。
2、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登记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提交原件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❻ 房子赠与需要什么手续
一、房屋赠与: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内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赠与产生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免征,
2、增值税:直系亲属:免征,
3、契税:直系亲属:地税局核定价格*3%、
4、印花税:直系亲属:地税局核定价格*0.05%、
5、登记费:直系亲属:80元/套;
三、赠与房产在买卖如何缴税:
1、直系亲属受赠后在买卖:缴税同一般商品房,是否满两年或五年,按受赠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时间计算,业主符合满五唯一要求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符合满五唯一要求的个人所得税缴税同商品房。
2、非直系亲属受赠后在买卖:以新产权证为准计算是否满五年,在对外出售时业主符合满五唯一要求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符合满五唯一要求的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缴纳(差额=本次网签价-原业主购房发票价格;无法提供原业主购房发票的,差额=本次网签价格)。
3、其余税种纳税比例同商品房一样。
❼ 房地产企业房屋售出但未办理产权转移这期间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回屋交付答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
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❽ 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购买70年住宅类,公寓类按照户型面积和房屋总价缴纳1%~3%契税, 购买时间未满 2年的要交5.6%营业税 购买时间未满5年的交20%盈利差额 剩下就是印花等小费用税费了。
房屋产权转让即房产过户,需要交的税费如下: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购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两年)
(8)哪些情况需进行房地产权转移扩展阅读;
产权转让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所包括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在不同主体(所有者)之间的变更;或在财产所有权并不转移或者不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其占有、使用、支配以及利益分享等权利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
转让的客体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土地、原材料等物质形态的资产,也包括货币资产、债权债务、技术专利等非物质形态资产。企业的产权转让,可以有单项(一座厂房、一架机器等)、部分和全部产权转让等几种形式。
企业的大部或全部产权转让,往往形成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其得以成立的法律意义上的条件包括:
(1)转让的财产必须是拥有实际产权的法定主体,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将自己没有实际产权的财产进行转让,法定委托代理人视同法定产权主体;
(2)产权转让双方必须履行必要的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手续;
(3)履行手续后,原产权方即失去该项产权,而被转让方则依法拥有该项产权,并受法律保护。企业间的产权转让,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有效途径。
❾ 房产转移是什么意思
一、房产转移是指房产过户,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