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评估增值的房屋是否交纳房产税
不需要,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方法:
1.到税务局去交回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答以及身份证;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Ⅱ 土地评估增值投资需要缴哪些税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投资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被投资单位,这实际上是一种投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交换股权的行为。土地投资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征收问题。
1.营业税分阶段区别征税。土地使用权的投资,税收上认定属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转让,但投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也就是说,投资人土地投资获得股权时不征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需要纳税。自2003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股权转让环节征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待遇不同。对于单位的投资行为需要,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将这种以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
但在个人以土地投资上,税收政策上规定暂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3.印花税区别时段征免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而在2006年11月27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由全部免税到部分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显然,上述规定对土地投资采取的是鼓励政策。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此作了调整。该文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很明显,上述政策的改变仅是针对房地产企业的。
5.契税不能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资人缴纳。
Ⅲ 房产评估增值后要交哪些税
房产评估增值后,做增加固定资产以及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房产评估增值
递延所得税负债
Ⅳ 房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下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日前,地税稽查局对镇江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该企业2003年底改制,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中房产和土地经过评估,都产生了增值。但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仍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和土地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少缴房产税。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以下类似的情况,一是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二是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含土地)以历史成本作为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三是自行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含土地)作为房产原值多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种情况,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进行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的情况,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房产税仍按照历史成本即调整前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Ⅳ 房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Ⅵ 土地评估增值怎么缴纳房产税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种情况,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进行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的情况,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房产税仍按照历史成本即调整前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Ⅶ 房地产公司土地评估增值要交什么税
税法是历史成本原则。仅仅是评估增值不交税,但转让时要按照评估前的作为扣除数。
Ⅷ 转让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都交什么税
转让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增值税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相关政策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对于售 价低于原进价的,不能免税) 二,变卖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审批要报送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办理审批时,预缴应征的税款. (税局使用的单证编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042) 三,具体核算实例: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 2 月 11 日变卖固定资产 2 万元,按 4%征收率计算减 半征收的税款. (一),计税公式:应为:[20000÷(1+4%)]X4%X50%=384.62 (二) 涉税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69.23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19230.77 按 4%减半征收有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84.61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84.61 (如果在当月有较多业务,连同其他业务一并结转) 3, 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84.61 贷:银行存款 384.61 4,结转"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384.62 贷:补贴收入 384.62 四,使用税控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注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中的操作 1, 先在开票系统中的商品编码中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商品,税目选择 4004(商业 4%). 2, 在"普通发票"票种填开, 选择相应的单位和刚才新增的商品编码, 按"打印", 发票随即开具成功. (二),《增值税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中的操作 1, 先用"销项发票管理"下的"从界面读开票数据(一机多票 6.10)"读入当月 开票的销项发票. 2, 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和 28 栏(分次预缴 税额)栏中输入该固定资产应征税款(4%的减半额). (三),复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显示: 若增值税是按 4%减半征收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5 栏"按简易征收 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显示 20000 元;在主表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显示 769.23;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显示 384.62 元;在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显示 384.61 元(预缴税款税额).
Ⅸ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77号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规定是:1.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Ⅹ 评估增值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不需要,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方法:
1.到税务局去交房产内税,容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