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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得税成本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03-13 17:31:22

㈠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房地抄产开发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不同,一般普通商品房241714.18是按预收房款15%*25%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请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
预售收入应预交所得税=(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 (9179225*15%-410027.02)*25%
=241714.18元

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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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 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㈢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算问题

先按预算的,计算一个初步的成本,算出单方成本来,然后根据面积进行计算,就算出营业成本来,所得税就出来了。
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㈣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怎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㈤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回[2003]83号)规定,答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参考资料:国税发〔2006〕31号

㈥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版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权率不同,一般普通商品房是按预收房款15%*25%计算交纳所得税的.:
2..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所得税预交具体分两块计算:
1).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
2)预收房款未结转销售成本的:
.预售收入应预交所得税=(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请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

㈦ 问: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1、对。
2、如果是正数,企业正常申报,如果是负数企业盈亏了,企业也是如此正常申报。

3、盖房子的成本就是通过预售房产的收入乘以毛利率得出的数给予除去了。

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税率是多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专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属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企业所得税率25%

㈨ 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最好有公式。谢谢!

房地产开发抄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袭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属性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不同。
分两块计算:
1。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
2。预售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请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

㈩ 房地产企业如果成本核算不准确如何计算所得税

所以说房地产企业都在隐瞒利润咯,见下文

一个公开秘密:房地产企业亏损背后的偷税黑洞

http://hous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09:35 21世纪经济报道

范利祥/文

今年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是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之中的重点。上述浙江省地税局官员透露,今年房地产企业仍是该省税收稽查的重点监控对象。

在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等全国各省市的税务稽查人员均发现了这些地方房产企业的大肆偷漏税问题。而这些地方税务机关普遍反映,约有90%的房地产企业存在涉税问题。

利润“巨人”成为纳税“矮子”。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傍”中,房地产企业悉数“落榜”。无独有偶,税务总局同步公布的“200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纳税十强”中,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总额也并不乐观。

房地产行业一向是高额利润行业。为什么“财富巨人”反而成了“纳税矮子”了呢?在8月27日的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杭州市审计局局长潘再高提交的一份14页的“审计清单”——《关于2003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似乎给出了部分答案。

报告列举了审计发现的“七大问题”,而排在首位的问题则是:列入审计范围的杭州市房地产企业逃税七千万元。

房产企业偷税频繁

今年,杭州市审计局在对该市地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重点检查了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而在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房地产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我市税收征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潘再高在会议上大声说。

其实,对于杭州市地税局来说,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出来之前,我们还刚刚查处了一个房产偷税‘大户’。”杭州市地税局一位官员则透露,不久前,该局稽查一局对杭州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作出了补缴税费1057万余元,加收滞纳金501万余元的处理,并给予罚款528万余元的处罚。

其原因是,经杭州市审计局检查小组查实,该房产公司曾采取诸多手段偷逃税款。“这是近年来杭州地税查处个案中处罚额最大的偷税案之一。”该官员表示。但他并不愿意透露是哪家公司。

而早在今年3月上旬,杭州市地税稽查一局就对该市所辖的江干区、上城区、滨江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范围内的156户房地产企业开展“责成自查”。其中150户单位实施自查后,发现有问题的108家,无问题的仅42家。而本次自查发现共计应补各项地方税费1.5亿元。其中,营业税7900万元,企业所得税58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滞纳金1300万元。

在自查基础上,该稽查局又确定了50家企业作为接下来的重点稽查对象。这次检查暴露了杭州市房地产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几大问题:已完工项目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和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楼盘的预收房款和代收代付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虚列开发成本,挤占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隐匿收入,偷税逃税等等。

“房地产企业偷逃漏税现象已经非常普遍。”9月10日,本报记者就房地产企业的偷税问题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进行采访时,该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如是表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表明,从该省下面的各县市汇报的数据来看,浙江省房地产企业的偷税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如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在近期针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的专项税收检查中,这些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实施对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

房地产企业“亏损”背后

“这早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9月3日下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副总不以为然地向本报记者表示,“你让房产企业都拍拍胸口扪心自问,谁没有偷过税!”

上述杭州市地税局官员则透露,在房产形势一片大好、利润不少的今天,不少房产公司申报的利润竟然是负数。

“北京的房地产企业整个行业从报表上看一片红,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却是全行业亏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孙海亭处长在4月份的“首届房地产税收稽查研讨会”上如此感叹。

南京市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比率更是惊人。今年元月份,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市房地产企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检查发现,2002年度纳税额较大的88家房地产企业中,有87户出现问题,涉税金额高达5031.66万元。偷漏税的房产企业竟然达九成以上。而且,令当地地税部门不解的是,多数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是“微利”或者“亏损”。

此外,在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等全国各省市的税务稽查人员均发现了这些地方房产企业的大肆偷漏税问题。而这些地方税务机关普遍反映,约有90%的房地产企业存在涉税问题。

本报记者在实际采访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偷税“伎俩”主要有:一是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三是个别企业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将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是部分开发商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其它还有,以假发票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房地产业是唯一一个连续三年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业。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孙海亭处长说。

体制之痛

浙江广厦集团一位副总分析,房地产企业所纳税项是现行税制下交纳地方税种最多的行业,涉及11个税种,建设期长,难以逐笔清查。而且,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是按价值,而是按面积,这种征税形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的缺陷。这些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漏税款。

此外,现行税制还有其它不少消极作用。一是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就相当于给土地开发者的无息贷款,实际上鼓励了投机。二是进入流通时,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从而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逃税现象严重。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影响和阻碍了大量划拨土地进入市场,激发了土地价格的上涨。三是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

还有,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在所得税、保有税制,以及三税(增值、消费、营业税)收取不同。“这种不平等现象,如果继续下去,将对国内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同时也导致了内、外资房产企业的偷税手段更复杂更隐蔽。”

杭州市地税局官员也表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也是造成房地产企业偷税的原因之一。“做房地产企业的都有一定关系,没有关系往往拿不到土地,房地产企业往往利用关系在税收上保护自己,有些时候有的企业刚刚查到,就有人出来说话,而且地方保护相当严重,经常受到各种因素干扰,打击力度不够。”

据了解,今年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是全国税务稽查重点之中的重点。上述浙江省地税局官员透露,今年房地产企业仍是该省税收稽查的重点监控对象。

但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所长赵杭生认为,如果不改变现行的税收体制,将“难以真正扭转房地产企业的偷税现象”,“治标不治本”。

据透露,为改变房地产开发期重税导致房价高企及房地产业大量偷税的现象,国家拟对房地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财产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物业税的税赋水平尚未确定,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测算现行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总体规模,令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基本相当。

如此看来,有关房产税制改革的等待,已不会太久。而这能不能真正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税“黑洞”,还需要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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