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独建造的公共配套性质地下车库成本如何分摊
首先,要来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你源提供的信息是没有产权,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可售面积。因此,停车场不单独核算开发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配套公共费用摊入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
其次,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是指与其他物业关联度不大,不是利用其他物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有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完成后可以申请独立的产权证,可以用于营业或出售。
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地下商场是否可以单独核算成本,如何核算有何政策法规
是的。
是可以单独核算的。
你在开发成本下单独设置核算区域,
例如
开发成本-地下车库
开发成本-地下商场
❸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室可以分摊土地成本吗
如果地下室也视同销售不动产被税局征收了营业税,就可以分摊,否则不可以!
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室如何核算成本
按可销售面积进行分摊
❺ 开发项目有多层还有高层还有地下面积会计核算怎么分摊成本
1、房地产项目成本按面积分摊的依据是什么?
===>[2009]31#中有详细规定。
2、地下室或地下车库是否应该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面积分摊,还是应该各摊各的?
===>偶以为按其可售否确定。
3、如果地下室或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物各摊各的,那么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由于面积大,摊到的成本相应也多,这样容易造成卖价低于实际成本,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在不增加销售价格的前提下)
===>可以车位面积为0,或者按车位占的面积计入计算。正常情况下车位成本不会摊的多,如果项目确实建的象个大“坛坛”,那也只能“造成卖价低于实际成本”!
❻ 请问房产成本核算中,地下室、车库有没有必要分开核算成本
一般不需分开,只是在结转成本时,按他的建筑面积分摊开发成本(将他做为成本核算的分配对象)。
❼ 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这个,我认为,属于你们公司会计政策的范畴,你们可以制定一个分摊原则,然后一直按该会计政策执行。建议可以参照房产税对地下室等打折征收的模式,分摊成本时,在按面积分摊的基础上,再给地下室核定一个分摊比例,如40%。
地下室分摊成本=总需分摊成本*(地下室面积*40%)/(地下室面积*40%+其余地上部分面积)当然,如果能够根据成本习性来分摊,那当然更好,也更科学。因为地下室确实是因为相关因素而发生了那么多成本,这样成本就是真实的,而不用考虑是否亏损。
❽ 地下车库分摊土地成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综上,该出售的地下车库属于第二种性质,应当视同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所以地下停车场计入可售面积,应当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❾ 请教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摊问题
已经竣工决算的显然无法放到开发成本中去分摊,但是,可以根据这几个项目(版已完工、在建、权未开工)的规划建筑面积合计,按照分别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对于已经完工项目的分摊成本可以作为已完工项目的一项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多年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对于在建和未开工的项目,需要分摊后作为开发成本计入。
这样操作是合理的,但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理解不同,在操作时需要跟税务部门做好提前沟通,避免你们分摊了,而税务部门要求纳税调整之类的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