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首先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块:
1、商品房销售部分:这部分的纳税人才是房地产公司
2、建设安装工程部分:这部分的纳税人是工程承包方
二、税务部门对所得税的管理:
1、如果帐目健全,核算真实的话可以申请查帐征收,而查帐征收中就有一个预征的概念,就是纳税人每月或者是每季度根据利润自己计算出税款预先申报缴纳,然后年末税务部门再查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如果没有帐目或者帐目不健全不真实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就会采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也分两种,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种是定额征收。而房地产业一般都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什么意思呢?就是税务部门会根据行业不同、营业额高低制订出各行各业的大概成本利润率(税务部门叫做应税所的率),房地产业应该是10%-12%左右,建筑业应该是6%-8%左右,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那么10%-12%*25%就等于房地产业税率是2.5%-3%,建筑业税率是1.5%-2%左右,这种管理方式近似于营业税的管理,就是不会管你利润的高低,收入是多少,一律按收入附征,其纳税时间是当月税款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3、几个特殊规定:其一,对于建筑业的收入实现时间确认比较特殊,由于工程项目清算时间跨度长,工程期内工程款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的预支、借款等形式,所以税务部门规定不管支付的工程款是暂借还是预支都视同收入实现
其二,房地产业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的一切费用都算收入,包括代办证件费用、代收的物业管理费装修水电费等杂费
其三,对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有特殊优惠政策,如有需要了解私下再谈。
其四,现阶段房地产业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于经济危机所出台的临时优惠政策,并不会长久,所以不要拿现在的政策指导以后的经营。
三、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处理:
1、查帐征收方式下的财务处理:
a、预交所得税:
计提:
借 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b、汇算清缴:
如果预交数大于汇算清缴计算出来的应缴数,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金退库的麻烦,实务中,大多将多预缴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如果预交数小于汇算清缴计算出来的应缴数会计处理同a
2、核定征收下企业所得税一般不进行汇算清缴,其他会计处理同a
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几个误区: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方式下是不是把建安合同压低,建安部分的税款就会少交?是的,建安合同低建安税收的确会少交,但是房地产中有土地增值税会相应提高,得不偿失。
2、隐瞒销售收入是否减少税收?是,但是开具发票会响应减少,即使购房人现在无所谓,但在二次交易需要发票抵扣时就会出现麻烦,迟早会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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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一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按一定比例预征的,不是企业利润的25%这个实际征收率,如果你认为企业所得税交多了就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汇算结果确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多退少补。同时土地增值税也一般为以上流程。
如确定多交了就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就可以了。
㈢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多了该怎样处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多了该怎样处理...
所得税预缴多了只好在以后的月份当中进行抵顶,
如果企业是正常经营,可以在下个季度中进行抵顶,也可在年终汇算时进行抵顶
如果企业不正常经营想要注销,可以申请退税
㈣ 广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㈤ 房地产企业在完工结算前,超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退库
我现在是特别情况,房地产项目的地址在两个区中间,本来管辖权,就有分歧。现在定下来了。在这个区办理注销,在另外那个区办理登记。
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的税款汇算清缴后形成的多交怎么处理
多缴部分按规定是要申请退税的,但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收入退税怕是不好办,如果企业还是要持续经营的话冲减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也是一种办法。
㈦ 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在项目没有完工交付使用前,采取预交形式,收入(包括预收账款)*毛利率专*企业所得税税率=预交属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售房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及及附加-三大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收调整因素)*25%=汇算企业所得税,汇算企业所得税-预交企业所得税=补交企业所得税。
㈨ 房地产企业预交预收款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一抄.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房地产企业在取的房屋预售证,收取房屋预收帐款后
(季度预交)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收入额*15%(毛利率)*25%;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业主;
2.同时按预收账款交纳营业税费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银行存款
3.预交所得税费用做: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㈩ 房地产开发公司多个项目所得税清算问题
1、所得税属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版也是在权年终汇算清缴的,而不是在开发项目完工时进行所得税清算的。你单位完工的楼盘,可以进行收入、成本的结转,按照结转后的利润预缴所得税。
3、计算预交所得税时,对单位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先进行弥补,按弥补后的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