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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项目哪些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7 21:13:32

A. 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抵扣的项目都包括有哪类那些呢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B. 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房地产新项目哪些可以抵扣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C. 房地产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不能抵扣

根据规定,下列抄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D. 房地产营改增之后 哪些发票可以抵扣

1.凭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
2.抵扣项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的
进项税
(含内
包工包料
的工程款)
(2)买容材料的进项税
(3)日常办公费用的进项税(办公用品、
水电费
等)
3.计算
销项税
-进项税-
进项税转出

E.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发票都可抵扣进项税吗

并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抵扣。只有符合要求的发票才可以抵扣。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五)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六)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房地产新项目哪些可以抵扣扩展阅读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

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F.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1.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抵扣项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的进项税内(含包工包料的工程容款)
(2)买材料的进项税
(3)日常办公费用的进项税(办公用品、水电费等)
3.计算
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

G.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行业哪些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回知》(财答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H. 营改增不动产抵扣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已经发布,但纳税人普遍感觉不动产政策比较分散,不易掌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老项目,一般计税与简易
计税,税率与征收率,征收与预征,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差额和全额征收,自建、取得与自行开发,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等,搅合在一起,头绪比较
杂乱。笔者从规定后面的内涵和实质原因出发,将36号文件中涉及到不动产的政策整理归纳出以下的规律,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

建议首先掌握一个原则:可以抵扣进项的不能重复差额扣除。

一、“征税”时全额或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律

1、简易计税中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差额(扣购置价)计销售额

2、一般计税,全额计算销售额(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出让金除外)

这是对原营业税精神延续,财税【2003】年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
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购置进项税,选择差额扣除,可以较好的与老政策衔接。

一般计税,可以抵扣购置进项税,因此不能再重复执行差额计销售额政策。

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无法抵扣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所以采取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办法。

说明:房地产企业同样可以适用上述政策,但是上述的“取得”与“自建”,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
二、“预征”时全额与差额计销售额的规律

销售“取得“不动产——预征时差额(扣购置价)计销售额

其他情况——预征时全额计销售额

只要是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不管是房地产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在预征时都按照差额计销售额。注意房地产自行开发,不属于此处的“取得”。

其他情况,不管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形式销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等,只要不是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征时一定是全额计销售额。

对比之前的营业税,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扣除购置价后按照5%计算营业税;36号文,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扣除购置价后
按照5%预征增值税,对不动产所在地的税源起到了平稳过渡的作用。自建也是同样的道理,之前自建的就不能差额扣除,现在仍然不能差额扣除。

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规律

销售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个人销售住房——简易计税

说明:

个体工商户销售住房,按照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执行;

个体工商户销售非住房,应根据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应计税方式;

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按照2年征免或差额计税;

其他个人销售非住房,扣除购置原价后计销售额;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规律

以下均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1、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销售新项目,一般计税。只要是选择一般计税的,均可扣除政府土地出让款;

2、房地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3、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全额按照3%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注意:根据36号文,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只有上述3、4两种情况需要预征,且根据本文总结规律,都是按照全额作为销售额预征。

五、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律

新旧政策最大区别是在预收环节的规定。营业税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36号文取消
了转让不动产在预收环节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但需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
预缴增值税,以及其他一些预征的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和预征是不同的概念。

六、销售不动产纳税地点规律

1、显着变化在于:不动产所在地纳税——机构所在地纳税。

营业税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6号文件规定,销售不动产一般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还有其他一些在不动产所在地预征的情况,但预征与纳税地点是不同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2、销售不动产预征地点的规律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其他只要存在预征的销售不动产情况,全部在不动产所在地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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