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有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施工吗
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发包一般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方式。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 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脚手架可以分包吗
非常强烈不建议!脚手架在建筑工程中属于高危分项工程。
必须说服总包施工专,总属包是脚手架的最主要使用单位,它没有任何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拒绝,且脚手架的搭设属于正常的穿插性工作,不在工序的关键线路上,根本不会影响到进度。
第一,建筑法明确规定不可无故肢解发包。
第二,如甲方发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尤其是一系列的安全风险。特别强调“一系列”明白吗?脚手架属于措施性质的分项工程,几乎现场所有的施工单位都需要用到脚手架,这种交叉使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很难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追究下来就会扯进甲方的肢解发包责任。而且,脚手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需要经常性地维护。
我想,脚手架由甲方直接发包,在建筑史上一定可以载入史册、“彪炳千秋”!这种空前绝后的愚昧之举也只有你们那关系户的总包才提得出来!
㈢ 我现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项目负责人,但是老板直接管工程,又是分包,又是随意变更.
从你的身份来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你是不能脱离关系的。
这个你还是要出于自身责任和你老板探讨下啊。
一定要保证产品质量啊。
㈣ 不允许分包,可否将分项工程交与其它公司承建
简而抄言之:
1.如果是总承包单位,那袭么他可以把除主体结构施工以外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劳务单位。
2.如果是专业分包单位,那么他不能再分包,如果分包就是违法,当然他可以劳务分包出去。
这个和分项工程没有什么关系!
㈤ 房地产开发公司把工程让自己的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公司又承包给一个自然人,这样合法吗
根据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关系社会民生安全的项目应进行施工招标,但是房回地产公司通过暗答箱操作可以实现自己的单位中标,而且能让它合法。但是中标之后,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规分包。项目的非关键部分,可以进行分包,但是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整个工程的30%,且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另外可以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但是都不得超过整体的30%,且不能将工程主体分包。 你想告必须得有足够的证据。
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分包工程企业能直接付款开票吗
你说的比较笼统,不知道你所谓的分包工程是指什么?
一、开发企业通过招投回标及合同备案,将工答程建设交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如果你所谓的分包工程企业是指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那么付款和开票均是该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但付款可以由总包出具委托付款,由开发企业支付给分包,但发票一定是分包给总包,总包开发票给开发企业。
二、在总包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时,有部分分包工程未纳入总包范围,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那么付款和开票均是开发企业与分包工程企业之间的。
㈦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接到一房地产公司的护坡工程
二级来
资质
是指二级
总承包自
资质,可以双包(包工包料),劳务承包只要四级就够了,如果你挂靠该单位,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因为
合同
是他们双方签订,你必须另外签署
分包合同
,也就是房地产公司与“二级企业”签订合同,你再与“二级企业”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肯定不一样,因为你没有资质,只能签订劳务
承包合同
,材料
部分
可以可以以
总包
采购的
方式
进行,结余部分作为对你的奖励,这样你才不会违法,否则你的合同是无效的。
㈧ 房地产公司,实际工程都是分包由各施工单位进行
应付账款,或欠款
㈨ 房地产企业可以签约分包工程合同吗
为什么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