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房产评估价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quote]原帖于2007-11-1412:28PM发表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style.cursor='hand';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click=""if(!this.resized){returntrue;}else{window.open(this.src);}""onmousewheel=""returnimgzoom(this);""alt=""""/>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quote]
谢谢你
依然是向法院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容请吗?
是向法院申请的.
『贰』 在庭审中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baidu.com
在庭审中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重新找一家中立的房屋评估机构做评估。
『叁』 如何分析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主要从数复据方面分析。制
涉及国家层面的大数据去国家统计局网站看,房地产数据很全,精确到省,和一些大城市
涉及地方数据可以去物价局看
涉及到区域方面数据只能通过实地考察或者网上搜索有用信息,
因为评估报告都是根据实际情况,给项目做一个客观的真实的数据及未来评估,通过数据基本上就能看出真实性,后期预测数据就较为专业了,自己看着和前期数据基本对照就行
『肆』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评估办法》第20、属21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我们要知道,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复估只是针对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的书面鉴定,并不是进行实地现场的再次调查评估,因此如果对于评估面积的丈量有错误或者依据有错误,在复估中是不能被纠正的。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复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伍』 法院执行中,对房产进行评估,如果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该向哪里提出异议申请
一、如果当事人对房产评估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换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二、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就可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陆』 对房产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异议书该怎么写
我们将走向更远的地方---听证报告异议书2
2004-8-2 15:47
家园邻居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本来是|已经对深圳市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变更,报告竟依然牵强附会地声称“我市在综合整治道路交通中制定的干线路网规划,就是|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各分区规划和次区域规划》的规定而制定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的有关规定”。这不禁让人怀疑这份报告的起草者究竟有没有看过《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各分区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极其相关图表,在这些文件中皆无一字提及这个有可能将作为“交通综合整治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及”道路畅通工程近期建设的核心工程” 的南坪快速路甚至哪怕是|它的雏形它的最原始的构想。明明是|鼠目寸光,却硬称其高瞻远瞩;明明是|急不择路,却硬辩为程序井然。这一认定给人的感觉是|,南坪快速路规划的法定程序早已随总体规划而完成。这种荒唐的让人啼笑皆非的认定怎么可能令人信服?
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在我们的陈述意见中,除了指出规划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外,我们还指出其违反了一些实体法律法规,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部分规定:“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划部门无视与丰泽湖山庄的开发商签定的土地使用合同,不经任何协商就占用开发商依合同取得的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于方案设计仓促,草率上马,该道路方案在批准之前根本没有时间进行环保的科学评估和论证。对这些质疑你们在报告中既不反驳亦无解释,只有充耳不闻,只有沉默和回避。但沉默和回避怎么竟能帮助你们得出南坪快速路项目规划合法的结论?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按以上《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侵占、改变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并改变其用途。而我们现在却痛心地看到,该公路将肆无忌惮地穿越七个属于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和几十公里属于自然植被保护区的原始森林,这必将将给深圳已经破坏的自然环境造成更加严重而且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令人痛心的是|,本来对深圳环境负有保护使命和监督责任的人大有关部门以及你们这些听证人们在当初竟如此疏于察考怠于职责,而当我们屡屡投诉以至不得不在听证会上郑重指出后你们依然对此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这一点不能不使我们深感失望。你们-----作为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利机关尚且如此,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当然可想而知。
2、关于优选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合法性问题
报告称:“南坪快速路丰泽湖段线位方案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报批程序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环评规范的规定。……从环评程序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报批前,已通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必须在此严肃指出,此认定概念含混不清且充斥着慌言。其一,“报批”是|什么意思?报批的是|什么?是|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还是|规划草案?其二,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什么部门征求过哪些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其三,符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哪些有关规定?
为了以正视听,我们有必要将有关法律规定引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这些规定清晰的象一面镜子,面对它我们将廓清所有的疑惑——(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报批”显然指的是|“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而不是|什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由“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就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照起来,我谩踽泽湖业主作为被此条法律明确赋予了知情权和建议权的公众、发展商作为有关单位在南坪路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从来就没有被规划的编制机关以任何方式征求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报批”指的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按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以各种方式征求我们的意见,而我们同样对此一无所知。(3)南坪路从北线改道南线决定时间不到一个星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要说征求意见、报送审批,就连编制的时间都不可能有(实际上我们去年12月在南坪路即将开工之前就走访过深圳环保部门,该部门声称正在制作有关环保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甚至未经编制,规划草案就被审批部门批准了,这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
就这种典型的无视公众利益藐视法律规定的行为,竟在评估报告中被称之为“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报批程序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环评规范的规定,环评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公然的对违法行政的包庇和开脱不能不是|这份报告的又一个败笔。
3、关于环评报告的内容
由于环评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它在内容上当然就很难有什么公正性和科学性可言,它的结论当然也是|我们根本无法接受的。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在道路还没有环评时它的规划就以经被审批通过,在从规划部门到决策部门都一致认为这条道路对于深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必须要在2004年底前全线通车时,环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在规划审批之前,它是|可有可无的,在规划审批之后,它就是|必须为这个规划服务的。既然道路必须在这里通过,那么这里的环评结果就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先入为主,本末倒置,欲证其果,何患无词?如同法院先写好了判决再来开庭审理寻找证据一样,这种有悖于正义和良知的行径除了给世人留下耻辱和笑柄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价值?因此,不要再和我们谈论什么国家标准,因为国家标准早已在这里丧失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这不仅是|对我们业主智商的侮辱而且也是|对国家标准的亵渎。
我们拒绝接受环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除了以上原因之外,还因为你们所称的国家标准是|有关部门强加给我们的。在我们来到这里的时候,这里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花香鸟语,祥和宁静。我们被开发商的广告引导到这里来,因为这广告是|被有关部门批准的;我们和开发商签定了合同,因为这合同也是|经有关部门同意的-----这广告和合同再加上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总体规划》及其法定图则都明确的告诉我们,我们和我们的后代将可以在今后七十年的时间里在这里有一个安静的家,一片没有任何污染的花园般的环境,一种世外桃源般的生活。为此我们倾其所有义无返顾地把家安在这里。我们相信的是|谁?是|开发商,更是|开发商背后的政府!正是|政府用他们的明示或者默示,作为或者不作为,为我们这里七十年的生活环境作出了郑重承诺。而现在,那些承诺被抛掷一旁,我们被告知这一切不过是|一场美梦,你们要习惯一种你们不喜欢的环境,但是|因为这环境符合国家标准你们就必须接受和喜欢------这蛮横无理的口气怎么能不令人困惑和悲愤?如同我们在商店里买了一件无论品牌和质量都令人满意的商品,现在突然要被商家强行用一种品质低劣的商品换走,理由是|这商品仍然可以使用,因为它仍然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接受吗?这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一个任何思维正常的人都可以立即做出判断的常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连你们自己都无法做到这点,你们又凭什么来说服我们?
4、关于所谓优选方案的可行性问题
对听证报告中谈到的关于所谓优选方案的可行性问题,我们把它归纳为三点:
(1)“不利影响已减少到最低程度”。即“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南坪快速路
丰泽湖段对住宅小区的不利影响,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该路段的设计方案时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次公开征求意见,设计方案几易其稿,不惜增支巨资将线路移至山脚下。优选的第4方案,在满足小区居民要求方面已经作了最大努力。该方案设计的路段,……对已建成的三期小区业主的不利影响,必将减少到最低程度”。这里有两点错误:首先,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该路段的设计方案时并没有做大量的工作并多次公开征求意见,有可能作大量工作并征求小区业主意见是|在第一次方案公布遭到业主们强烈反对之后不得不对方案进行修改时;其次, 优选的第4方案,在满足山湖林海住宅小区居民要求方面还没有作出最大努力,并且对已建成的三期小区业主的不利影响也并没有减少到最低程度。你们连用的几个“最”字令人深感不妥,因为这并非最后的结局,否|则你们又怎么解释召开此次听证会的必要性?又怎么解释你们在最后的建议中所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优选方案,进一步减少道路给沿线居民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许这两段话的矛盾真实地反映了你们内心的矛盾,你们的确有些无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这一方案确实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那么这一方案就一定是|不可行的。
(2)“理解和正确面对”。即“深圳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全体市民有权共
同享受。发展和繁荣难以避免带来的负面主要是|环境的不同程度污染,全体市民也同样有责任给予理解。对于公共事业建设造成的环境方面的某些不利影响,只要环保要求达到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标准,作为市民就应理解和正确面对”。这种观点极为荒谬:其一,深圳全体市民没有责任对发展和繁荣带来的污染及环境恶化给予理解,因为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这种要求,更因为前者和后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许多西方国家的高度发达和环境的优美呈正比即为明证)。我们有责任理解的只有中央一直在反复强调的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战略,是|一切发展都应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而我们万万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中央的政策和精神就不能在深圳得到体现,为什么就不能在发展的同时防止并彻底消除污染?其二,我们作为市民更没有义务对这条道路给我们小区环境带来的破坏给予理解,因为这不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由于某些人们的违法至少是|错误造成的,是|你们在报告中所说的“工作脱节”造成的。他谩醺下的错误,他们只需要在谈笑间总结和吸取教训,而我们却要在今后几十年的岁月中对这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正确面对和理解”----这难道就是|我们将要得到的正义?
(3)“可以接受”。即,“应当承认,南坪快速路的建设和使用产生的空气、噪声污染对山湖林海小区会有一定影响。但优选方案能够使这些影响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法定标准内,而且,深圳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有一些住宅区受道路交通造成的空气、噪声污染,比快速路建成后对山湖林海小区的影响可能还要大”。你们承认污染对小区会有一定影响,但你们不应替我们寻找可以接受这些影响的理由。因为你们不是|被损害者,并且这些理由牵强附会,是|无论在法律和道义上都不能成立的。关于第一个理由,什么叫“优选方案能够使这些影响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法定标准内”?只要道路在小区盆地内有敞口的地方,八车道的柴油货柜车排放的废气就不会因现在的优化方案有丝毫的减弱更不用说消除,噪音亦不会消除。因此你们所说的控制在法定标准内是|毫无常识依据的。至于你们所认为可以控制在法定标准内的那个环评报告在这里已经毫无意义,如前所述,它在程序上省酢酲的,内容和结论当然也是|无效的。关于第二个理由,意思是|因为“有一些住宅区受道路交通造成的污染,比山湖林海小区的影响可能还要大”,因此我们应当知足。这不能不使我们想起一句名言:“你们应当感到幸福,因为世界上还有千千万万的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用他人的苦难来抚慰我们的伤口,用他人的忍耐来拒绝我们的诉求----且不论这逻辑的和混乱和道义的缺失,但至少我们在中国还没见过哪个法官敢堂而皇之的把这种逻辑作为某个当事人败诉的理由。更何况我们是|无辜的,不是|我们选择了污染而是|被污染找上门来,无故加之,岂能不怒?!
总之,听证报告中关于所谓优选方案的可行性的论述并没有什么可取之处,事实不清、论据不足且逻辑混乱。给人的感觉是|,不仅这所谓优选方案是|不可行的,就连这听证报告本身都缺乏可行性。
5、关于对业主的赔偿问题
报告称小区部分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在国际上也没有先例。“还没有哪个国家搞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在符合环保标准的情况下,而且道路距居民住宅二三百米之外,还由政府作赔偿”。我们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有关部门对第四方案继续优化直至真正将不利因素降至最低,同时我们当然可以保留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我们的损失给予赔偿。至于有没有法律依据以及有没有国际先例,应不应该作出赔偿,并不是|本听证报告所能解决的问题。也许将来有一天人民法院自会作出公断,因此我们也没有继续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的必要。但有一点要提请各位听证人予以注意,道路距居民住宅二三百米之外,不等于我们的权益没有没有受到侵犯。不用说你们所认可的这个方案道路还要继续穿越我们的家园,即便是|离开红线,但如果措施不当仍有可能给我们造成损害。之所以强调这点 ,是|希望能引起你们对我们将来的生存环境以及对我们要求的合理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因为你们所使用的语言和语气让我们感觉到你们对我们的态度很有些麻木不仁。
6、关于建议将第四期用地收回的问题
几乎所有的业主都认为,你们的这个建议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你们对我们一种报复和威胁,因为这建议让我们感觉不到一点善意。既然按照你们自己的说法一切都符合国家标准,怎么突然又“要避免因道路建设给开发商和未来居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许确有不利影响而你们又不便明说,但你们不是|已经建议有关部门将方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你们完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将方案优化完善的彻底一点以至从根本上将这种不利影响完全消除)?而既然可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你们又有什么理由建议将第四期用地收回?你们似乎已经陷入了一个你们自己制造的悖论,无论你们再怎么解释答案都注定是|荒谬的。问题是|,你们为什么要制造这个悖论,本来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你们为什么要搞得如此复杂?请原谅,我们实在无法从人类应有的所有善良的情感中找到你们的行为动机。因为你们深知第四期用地对我们这些业主是|多么地重要----那里不仅仅有我们的花园、游泳池、网球场和梦幻山谷,那里更是|我们这个完整的小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已经失去很多,可你们还要夺人所爱;我们已经伤痕累累,可你们还要雪上加霜。而所有这一切都不过是|为了让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卑微和渺小,认识到你们的强大,认识到我们应该适可而止并且从此认命屈服。为此你们不惜曲解法律,用你们一厢情愿的理解来玷污法律的精神,不惜冒天下舆论之大不韪----但愿此举不会彻底毁掉你们为此事做出的努力,不会毁掉你们用勤勉积累起来的威望和名声。可如此建议果真被有关部门采纳,那就不仅是|我们的灾难,而且注定是|你们的失败,而且必将是|整个深圳的耻辱!
我们认为,你们实际上无权提出这个建议,因为这等于你们在行使一种司法权,而你们本来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收回土地等于解除合同,应该由平等的合同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你们能建议法院对案件做出某种认定和判决吗?如果不能,你们就无权对第四期用地省躐收回作出建议。因此这个建议是|无效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莬榭龈
『柒』 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拆迁房产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评估要经过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容选定等方式确定),委托评估合同的签订(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实地评估、评估结果的公示解释、评估报告单的交付等程序,评估主要是评估公司采取适当的评估办法来评估,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需要关注的主要是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结果是否合理。如果已经评估但分户评估报告未转交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公开。
『捌』 我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该如何申请复评
那要看来你是哪方面评估。
一、征收自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申请评估复评估,复评估后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抵押贷款评估:对抵押贷款评估报告不满意的,可以向银行申请更换评估机构,不过要是银行所有入围机构评估结果都不满意,那么你只能换银行了。
『玖』 对法院的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如何写异议书
不用写升议书,.对房产进行评估的不是由法院,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拾』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抄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袭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十日内可以提交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最终裁定)。经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