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房地产变更登记
房地产变更登记 原房地产已登记发证后,房屋发生再改建、添建和部分拆除等,重新进行的权属登记。
㈡ 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如:车主A变成车主B。
而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车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这样明白了吗??
㈢ 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1) 地产使用用途改变;
(2)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
㈣ 房地产登记中的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有何区别
房地产变更登记是指因独用宗地的房地产权利人更名、地名改变等申请房地专产变更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㈤ 房产变更登记事项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登记变更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1、向当地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房屋人版(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登记。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㈥ 什么是房产变更手续
首先要到公证处公证,直系带身份证全部到场并亲笔签名.然后凭公证书和上述证件带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
房产证只能是一个人的名字啊,你说的是房产共有权人名吧,到房管局去,取消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书就行了啊
一,共有人变更的类型: 增加、减少、变更共有人三种
二,增加共有人的情况
原产权人要将他的份额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买卖或赠与的形式原共有人视为卖方或赠方,新的共有人视为买方或受赠方,办理变更登记,交相关税费。(受赠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税)
三,减少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少的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的共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按买卖或赠与交税费。
四,变更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掉的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变更的共有人,按买卖或赠与交税费。 变更共有人在登记时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协议。
五,特殊的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要增加另一方名子的,视为增加共有人,不是夫妻更名,视为原产权人将其份额的50%转让给其配偶,并且要交税。
2,按歇期间的房子不能随意变更共有人,涉及到银行贷款方的风险,要经开发商,银行同意。
3,签完买房合同在办理房产证前增加共有人的,要与开发商协商在原买房合同上增加共有人为买房人。
4,共有人中家庭成员去世的减去其名子,按继承办,不交税。
六, 夫妻更名的类型:
1,夫妻两人的名子改一人名子。
2,其中一人名子改另一人名子。
3,一人名子改夫妻两人名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无论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夫妻更名不算是财产的转移,不交税。
如果以买卖的方式:
1,以买卖的方式转让,买方交契税,一般房子是1.5%,非普通的房产是3%。
2,以赠与方式转让,买方交契税3%。
3,如果房产证下发不超过5年,以买卖的方式转让,转让人还要交5.5%的营业税
㈦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房产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出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政府加强房地产法制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 房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1.总登记 总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总登记是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一种登记,不论房屋状况、权利状态有无变动,所有权人均有向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 2.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 3.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在总登记之后,房屋发生了扩建、翻建、改建、添建、部分拆除等增减情况以及相应的宅基地、院落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时所进行的登记。这种登记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目的在于掌握房产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测、补充房产产籍资料。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遗失登记、登记、更名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等。
㈧ 房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管理,并确定房地产权利。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或换证范围内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因房屋交换而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是他使用权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㈨ 什么是房屋的变更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内而进行的登记。《城市房屋容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登记程序
1、收件及收费;
2、审核产权证明资料,核准登记;
3、发出相关权证。
二、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其使用法定名称的证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
7、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8、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