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停车位销售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怎样纳税~~~
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处理,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要并入应税收入。
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室如何核算成本
按可销售面积进行分摊
房产开发商收取得没有产权的车位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账务处理为:
借:专银行存款属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⑷ 企业开发房产,地下车位成本如何确认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这么计算的,而是以整个项目为一个对象决算的。例如,开专发属一个项目花了2亿元成本(成本的严格定义,有会计准则)。这个成本平摊到总建筑面积,得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单独计算大楼某一部位的建设成本无意义,也无法算。如同买了一辆车,要想计算知道一个汽车轮胎的价格分成一样的道理。
建造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都能经房地产初始登记来确认,最终在大产证上反映出来。谈不上“还有部分公用面积没有房产证”。除非它不纳入“建筑面积”的配套设施如道路、景观等。小区建造的连一个垃圾房都有房产证确权,只是该面积不能卖而已。
⑸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停车场所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⑹ 房地产车位成本怎么计算
房地产车位成本怎么计算?
1.开发商品单位面积分配额(平方米)=(开发商品总成本额/项目可售面积总数)*车位面积
⑺ 请问老师房地产开发公司收的车位租金做什么会计科目好
一、 注意公积金贷款是不能用于购买车位
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二、 注意产权证是否能够办理
产权证能否办理不仅关乎着能否证明这套房产是否属于你,还可以拿来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如果你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那就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这样的话,如果你有想要销售你所购买的车位的想法就不能实现了,尤其对于已经买房但是没有买车的人来说,车位不能销售,购买车位的钱就打了水漂。
三、 注意租赁车位、车库的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如果你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要是遇见商家说车位的销售使用权超过了20年,并且不向你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你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四、 注意已计入公摊面积或人防的车位和车库不能买卖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同时,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也无权出售。
五、 注意将车位买卖写进合同
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要将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如果购房者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这样才能更加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怎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车位,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小区业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了的协议也应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形式,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产权既不归属开发商,也不归属小区业主。地下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如果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无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地下车库的税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对此,作者将对房企地下车库的六种情形的土地增值税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自用地下车库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由于未发生产权转移,也不涉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出租地下车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销售地下车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盈利为目的的地下车库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是股东间交易,被收购企业并不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是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规定,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股东,而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购企业。股权转让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然而,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股东的转让股权比例如何确认。上述原则性规定难以参照,实务中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有待细化和明确。
以地下车库进行投资或联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明确,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21号)规定,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土地(房地产),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名租实售地下车库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位(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位(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位(库)20年(或20年以上)后,车位(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⑼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地下商场是否可以单独核算成本,如何核算有何政策法规
是的。
是可以单独核算的。
你在开发成本下单独设置核算区域,
例如
开发成本-地下车库
开发成本-地下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