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房地产的预收款
地税的报表你按会计软件的报表直接报送,你在申报表上体现收入时注明预售款项的金额就行。不调整是因为这是会计与税收差异造成。
Ⅱ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Ⅲ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账款后,怎么确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基数,包含预收账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吗
依据《国家抄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Ⅳ 房地产行业预收账款主要由哪些组成
一、调增:将当年新增预收账款按预计利润率(20%、15%等各地不一样,以当地税务局规定版为准)扣除当年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等流转税后的余额,填到附表三第五大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调增列)二、调减:如当年有结转以前年度的预收账款进收入,则按上面调增的方法计算出对应的金额,填到附表三第五大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调减列),就ok了。
Ⅳ 房地产企业,取得第一次预收款时,需要缴纳些什么税,怎么计算
交纳以下税费:
营业税 根据预收*5%
城建税 根据营业税*7%(一般城市7%,县级应该是5%)
教育回费及附答加 营业税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2%
印花税 预收的万分之五
水利建设资金 预收的千分之一(一般是根据省级规定来交纳)
土地增值税 预交 预收的一定比例(一般是省级规定来交纳的)
Ⅵ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成本算在当年存货里吗
收入和成本是匹配的,这一百亿你没确认收入前就不存在成本确认。你说的这种情况,相当于日常支付的在开发成本里,开发成本未结转前,报表上在存货里填列。预收是单独的,不能计算为存货/。
Ⅶ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房屋的预售收入
房屋预售收入,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营业税、所得税,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正确确定房屋预售收入,在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入手,确定其开发总量和售出总量,估算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开发总量和售出总量,与所开发的地块及容积率密切相关,因此真实程度较高。 第二,重点检查“应付、预收”等往来科目。根据税法规定,预收售房款可以不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采用预收款方式时,对预收账款计征营业税,纳税人根据房地产开发进度,对预售收入按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成本计算准确、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符合配比原则的,据实计征企业所得税。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某种目的,会利用预收账款随意调节利润。譬如,当售房收入升幅太大时,便人为地每年冲减部分预收房款;在销售收入少的年度,又人为地调高预收房款;或将定金存放在代理商处,结算时再自行抵减,不作纳税申报;或只在年末对预收房款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变相缓缴税款等。通过检查“应付、预收”等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和当期发生额,核实经济业务中属于预收售房款的部分,可以暴露这类利润不实,偷逃税款的问题。 第三,检查企业预收房款收据存根。企业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在开具正式发票前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收款。款项结清后,销售方必须为购买方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但开发商往往用自制的收款收据预收房款和定金;有的房款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不做账务处理,不申报纳税;有的企业只对部分售房款以收据作为支付凭证,故意隐瞒其余收入,购房者为了少交契税、印花税,也愿意接受比实付房款金额低的假发票。通过检查企业预收房款收据存根,核实预售房款总额,可以发现这类做假行为。 第四,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开户情况表,核查预售房屋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有的企业将预收房款存入临时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在需要确认收入的时候再转入正常账户,逃避监督。从银行账户入手,通过逐笔核对经济业务,这类问题便可昭然若揭。 第五,重点关注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转移利润,先将预收账款转为应付账款,再将资金转给关联企业从而套取资金。通过对大额资金往来业务的检查,可以发现疑点,揭示向其他企业转移预收房款的问题。
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一、根抄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Ⅸ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9)房地产行业中预收款如何评估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
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