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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损坏评估用哪些方法

发布时间:2021-03-04 01:57:10

A. 房产评估有哪几种方法

地产价值有四大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估价法和假设开发法

B. 房地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二、市场比较法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三、剩余法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四、收益法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五、假设开发法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六、基准地价法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七、路线价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房地产评估方法常用的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针对土地估价还有基准地价修正法。另外还有路线价法、房地产价格指数调整法等等。成本法
针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经常叫做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针对房屋评估,通常称为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经济不太成熟的时候较难适用,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收益法
房地产之所以有价值,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他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即为房地产所有者带来收益,收益的大小是决定房地产价值高低的内在原因,通过一定的分析,房地产收益与其价值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房地产收益率)。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基准地价法
对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近年来进行了大范围的基准地价评定工作,并且已得出城市不同级别的土地的基准地价,这对于衡量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有较可靠的指导意义。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2估算潜在毛收入;3估算有效毛收入;4估算运营费用;5估算净收益;6选用适当的资本比率;7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注: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
2、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l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2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3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4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以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出于各种原因接触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但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大多数权利人都缺乏一般有关估价的常识,很多人甚至看不懂估价报告。本文在此介绍一下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常见的一些错误。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出于各种原因接触到房地产评估报告。比如,土地权利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保险、课税、拆迁补偿时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时,都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大多数权利人都缺乏一般有关估价的常识,很多人甚至看不懂估价报告。本文在此介绍一下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常见的一些错误。
(1)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
(4)估价对象:在完成估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尤其应当注意阐明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例如,当估价对象的规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时,应当分别说明估价对象的规定用途和实际用途,描述用途转换的背景,阐明是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等。又如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当注意区分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如果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应当说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对建筑物权益状况的描述说明,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如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完全产权、产权共有状况、是否设定有他项权利、产权人是否与他人订有租约等。

C. 房地产估价的方法是什么

、成本法(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3、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5、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D. 资产评估中房地产的评估方法有哪些

市场比较法。在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候,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项房地产和它周边的房地产价格作一比较。按理说,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么房价理应差不多。合乎逻辑的做法就是拿类似房地产作为定价的参照系。购 房者常常多看几处住宅,然后“货比三家”,在价格相等的住宅中选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选择价格最便宜的,从中挑选出自己最中意的一个。这就是市场比较法所依据的替代原理。

市场比较法的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适用范围宽,简单明了,易于采用。但是,必须弄清楚市场比较法的使用范围。采用市场比较法有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需要收集大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数据。也就是说,要求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有相当大的规模,有较长的历史。如果在某个地区房地产交易量很少,缺乏可供比较的先例,那么市场比较法可能出现较大的随意性或偏差。有的城市虽然已经积累了几万个房地产交易数据,可是,一旦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个样本的空间仍然不够大。如果样本空间偏小,那么具有一定置信度的区间就很宽。假若置信区间的上下限之间的距离拉得很开,讨论房价时就失去了判断标准。

第二,使用市场比较法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在房地产市场上不存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即市场比较法的使用前提是充分竞争。

第三,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要求房价相对稳定。在市场比较法中,房地产商估计的房价取决于他们对市场走向的预期。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那么房地产商会在当前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设定房价。如果市场不稳定,房价暴涨暴跌,那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困难就很大。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期,采用市场比较法有可能高估房价,放大房地产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比较法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

收益还原法。按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来估计房价的做法称为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的基础是理性预期理论。首先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如果在未来的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两个环节上没有异议,那么收益还原法是最理想的房价估计法。收益还原法关注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超过其成本。

使用收益还原法的第一个困难来自于如何选取合理的还原利率。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这个利率的选择标准有所不同。对于购房居住者来说,这个还原利率就是银行存款的利率,也就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当期的利率好说,困难在于未来利率的不确定性,利率的变动给还原利率的计算带来了不确定性。

第二个困难是如何计算纯收益。在计算纯收益时,由于租金往往是在前期就通过租约固定了下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利率和住宅折旧率变化不大,因此,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就是住房价值的增长率。在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的时期,人们对房价的乐观估计提高了预期的纯收益,由于纯收益上升,房价自然也随着上升。

事实上,人们的预期往往随着外部环境而变化。倘若在某些时期房价突然暴涨,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许多人会随着潮流改变他们对住房增值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住房看起来要比租房合算得多,从而越来越多的人由租房改为购房。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房地产市场比较容易受到投机风气的影响。

成本估价法。采用成本估价法看起来比较简单,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成本估价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对于新建造的住宅来说,这个计算方法简单明了,直接了当。可是,许多房地产商最不喜欢的就是这个成本估价法,因为被加数中有两项见不得阳光,即开发商的利润和行贿成本,如果说房价的构成很复杂,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假设开发法。房地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之前,首先要估计出它的销售价值,然后扣除正常的土地开发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建筑施工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利息),税金等,最后扣除地价,剩下来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预期的利润。倘若这个利润是房地产商认为能够接受的,他们就会积极投入这个项目。否则,房地产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手这个项目的。预先估计房价,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发,这样的房价估价法称为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经常被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在开发商准备投资某个项目之前,他们必须要估算出来地价。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建筑费用、销售费用、资金成本、应缴纳税费等项成本早已心中有数。房价扣除开发成本之后就剩下两大块:地价和利润。地价高了,利润就降低。如果利润低于某个水平,房地产商或者放弃这个项目,或者改变原来的设计预想,增加楼层,改变建筑物用途,使得这个项目有利可图。如果说房地产商有什么商业秘密的话,最高的商业秘密就是他们可接受的利润标准。有的房地产企业对外声称他们在某个项目中,特别是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根本就没有赚到钱,也就是说,利润率等于零。倘若如此,这些房地产公司都应当被树立为雷锋式的企业。在房地产商对一个开发项目感兴趣的时候,他们预期的利润率绝对不会轻易示人。他们最终实现的利润率究竟是多少,这正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除了上述的房价评估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估价办法,例如购买年法、长期趋势法、残余估价法以及在成片开发的时候采用路线价估价法等等。尽管这些方法在估价的技术上有所增减,但是基本原理仍然没有超出以上四个基本类型。

E. 房产评估的评估方法

目前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最为精确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在估算房内价时参考的因素 包括:
1. 所在容小区的均价,以及小区内类似房屋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2.周边小区类似房源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3.所在小区和所在板块的房价走势
4.被估算二手房的特性,包括房型、楼层、装修、朝向、房龄、小区内位置、景观等等。
对于上述因素,采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数学模型算法,计算出各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然后根据被估算房屋的具体特性,给出其尽可能合理的价格。
此外
成本法和收益法也是求取房地产市场价格所经常使用的方法

F.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1、成本法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3、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5、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G. 房地产估价必须使用两种及以上方法吗

潘老师,您好
xx学员你好,根据个人理解,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选择问题,首先理解规范的规定。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要求在一项估价中,所选方法不少于两种”。因此单纯土地估价报告必须使用两种估价方法。2.《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其中关键是对“宜”的理解,宜一般有两种含义:适合和应该。本人理解既有应该、也有适合的含义。对于一般房地产估价而言,必须使用两种及以上估价方法。对于个人单套房地产等小型项目抵押和交易而言,适合使用市场比较法等一种方法,对此,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一般也是允许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也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看来一种方法也是可以的。二.对于有些地方评估一般房地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资料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为,使用一种估价方法就行。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估价师怕麻烦,不想办法收集资料,不深入调查项目,就随意使用一种估价方法,造成评估很大的随意性,甚至造成评估结果的失实。
三.如果确实在评估过程中,经过估价师千方百计想办法,还是缺乏相关资料,可以考虑三个方式:一是找一个资料比较完整的公司合作;二是想办法花钱购买相关资料;三是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中间,寻找可以替代的办法。比如,如果一个区域内确实没有交易案例的,可以参照临近区域交易案例。总之,只要想办法,总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H. 房地产评估从哪些方面进行

房地产评估,主要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某一估价标的物在某一估价目的下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某一标的物进行评估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首先要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仔细了解其真实、具体的估价需要以及估价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和预期用途,确定估价目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指定一名能够胜任该项目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配备与该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估价程序开展估价工作。
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 估价目的;
(2) 价值日期;
(3) 估价对象;
(4) 价值类型。
2、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1) 估价工作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
来源渠道等;
(2) 估价工作质量要求及保障措施;
(3) 估价作业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经费预算。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1) 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2) 估价对象及其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资料;
(3)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 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每个估价项目至少有一名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以及周围环境和景观的照片等影像资料,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和相关房地产市场资料,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5、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审核估价报告。
9、交付估价报告。
10、估价资料归档。
三、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自受理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项目,估价工作应按上列程序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得简化或省略前款规定的估价程序。

I. 房地产估价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1、成本法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2、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3、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4、收益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5、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6、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7、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J. 几种房地产估价方法的比较

1.市场法又称为市场比较法,交易实例比较法,买卖实例比较法,市场资料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简称为市场法或者比较法。
是指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来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很成熟的方法,其本质是以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类似房地产:在用途、建筑结构、所处地区等方面,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同或相类似的房地产
——估价对象房地产:一个具体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前提:交易市场已经形成
——比准价格
2.收益法也称收益还原法、资本化法,是将房地产预期未来各年的正常纯收益以适当的还原利率折现求和(资本化),求取待估房地产在一定时点、一定产权状态下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本质
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估价思想就是房地产价格等于未来土地上可得到的纯收益折算成现在价值的总和。还原利率
是指用以将房地产纯收益还原成为房地产价格的比率。在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确定适当的还原利率,是准确计算房地产价格的非常关键的问题。
资本化率
资本化率又称还原利率、收益率、它与银行利率一样也是一种利率。前者是把货币存人银行产生利息的能力即利息率,后者则是把资本投入到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率,两者不能等同。
3.概念
是分别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本质
是以房地产的重新开发建设成本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运用成本法求取的房地产价格称为积算价格。
重新购建价格
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
建筑物折旧
是指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其金额为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价值与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之差。

还有一个假设开发法,我这里没有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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