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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当地产企业转让自建房屋如何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3 20:59:55

Ⅰ 转让自有房屋及土地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工业企业将土地、自建的房屋进行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能否扣除?房屋及构筑物是按原值还是按余值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明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 转让旧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计算增值额时,可扣除旧房的评估价格;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金额,均不能取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Ⅱ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有什么不同谢谢

区别主要是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上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房地版产开发企权业可以作为扣除并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非房地产企业不能扣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扣除,但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其实上两项都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关)还有重要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加计20%扣除,但前提是转让的不是生地哈。

Ⅲ 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存量房分别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P186-8)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一)+(二)]×5%以内
上述利息超过国家上浮标准;超标利息及罚息不得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利息支出的情况)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一)+(二)]×10%以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提示】
1.此项加计扣除仅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效,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享受此项政策;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例如,某企业转让一幢使用过多年的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0%,则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Ⅳ 谁知道非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金=增值额X适用税率=【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X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3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4条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5条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6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7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10条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局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11条土地增值税由地税局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地税局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地税局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2条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Ⅳ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契税吗包括的

  1. 可以扣除的是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这个属于土地成本

  2. 契税都是买方负担,你卖房的契税不是你支出,自然不能你扣

Ⅵ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购置房产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是按照原来发票的土地价格。
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的增值部分需要交的税。
而土地的增值部分,只能通过原始发票的价格来确定。

Ⅶ 非房地产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 (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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