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备案制的房地产项目所说的立项和备案有什么区别
项目立项核准与备案
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不使用正负形资金投资建设,对于《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意外,实行备案制。实际上,项目立项分为三种:审批、核准、备案。
房地产项目立项(招拍挂土地)
由前面可知,房地产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由于前几年,我国把环境影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实际就是流程而已),现在立项都要做一个环评,然后找环保局发一个批文,然后才能够立项。不是很了解的人就会知道,立项需要环评,而跑到环保局,找到一家单位做了环评报告之后,缺发现环评还需要立项,顿时,就晕了,而实际是什么的呢?
(一)资料准备(每个地方不一样,但这几样是肯定少不了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光盘。
2、立项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立项预审意见书。
5、其他文件。
(二)具体流程步骤
1、在招拍挂获得土地之后,依据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储备中心地产经营科提供的材料,报行政审批中心发改委立项预审。预审一般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
2、公司聘请环境技术评估机构做出环境评估意见后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审批,获得项目“建筑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意见。此步骤完成是在获得项目备案立项预审之后到环保局办理。
3、携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立项手续。
(三)经验分享
由于环保审核周期较长,办理环保审核委托后,可以于发改委协商先行立项,资料后补。
㈡ 关于房产项目网上备案的问题
备案的事,最好先向房产开发公司问清楚详细情况。
具体多少栋自己也可以查清楚的啊、就不会让开发商“捂盘惜售”呀
㈢ 如何区分一个建设项目是审批、还是核准或备案
简单的说,使用来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源,一律实行审批制,一般程序是批项目建议书、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开工报告三个步骤。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个主要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不在目录之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具体的讲,工业项目除了外商投资基本都是备案,但一些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等这类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都是进行核准。
㈣ 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全流程
规划报建办事程序
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1.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资料:
(1)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资料;
(2)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报告;
(4) 环境影响报告书;
(5) 选址位置图及其用地范围图。
2.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提出选址申请:建设单位持所需提交的资料向选址所在镇规划建设办提出选址申请。
(2)提出选址意见:镇规划建设办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初步选址意见。
(3)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单位按初步选址意见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内有关部分,经镇规划建设办签署初步意见后,附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统一报市规划国土局规划科审批。
(4)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国土局规划科审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交由镇规划建设办发给建设单位。
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
1.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需说明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流程及环境要求等情况,并说明被征用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
(2)建设项目的有关批件(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市镇政府批复,建设别墅式商品房和连壁式单门独院商品住宅须附市政府批文);
(3)用地位置图或地块所在区的规划图,总平面布置图(含四至);
(4)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国土、环保、水电、供电、交通、公路、市政、消防、卫生等)的书面意见;
(5)规划科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除外)。
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备齐规定的文件资料,向所在镇的规划建设办申请定点,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选定用地的位置和界线
镇规划建设办根据其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议定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并标注在地形图或所在规划的地块图上。
(3)征求意见
申请建设用地单位根据需要征求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用地的位置和界线的具体意见。
(4)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镇规划建设办根据规划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向申请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审核用地位置和界线,确定建筑红线和其它要求,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总图设计。
(5)审核规划设计总图
镇规划建设办组织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主要审核用地位置和界线,确定建筑红线和其它要求),并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有关附图、附件统一报规划科审批。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国土局规划科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镇规划建设办发给申请建设用地单位。
(4)房地产项目如何备案扩展阅读:
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1]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四、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并交验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许可证及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发还建设单位项目登记表,进入施工图文件审查程序。
网络-报建
㈤ 房地产项目建设期五年,可否备案
房地产项目建设期5年,可否备案?这个必须得备案,如果不备案,我想他这个项目也进行不下去。
㈥ 房产开发商给业主到国土局备案需什么条件
1.审核五证 :初步选定项目后,即应该开始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购房者应要求销售单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
3.签订认购书 :如果您所选定的项目及其销售单位通过了合法性的初步审查,便可与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销售单位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一般包括所购房屋名称(具体楼号)、认购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数额、正式签约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4.签订合同:由开发商或销售单位从阳光家缘登录系统,在线签订合同,双方协议各项条款,业主本人设置私有的购房密码。密码务必牢记,现时没有更改密码、取回密码的服务,密码只用于查询合同和乙方姓名是否对应。合同在线打印,正式打印后双方必须签字;建议先打印草稿确认条款无误。打印缴款通知书,作为业主缴交房款要件。签约完成后,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5.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由于目前大多数购房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按照银行按揭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将应由其保存的经过预售登记的预售契约正式抵押给银行,于是出现了购房人签约后手中没有购房契约原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购房人极为不利,甚至有个别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签约时应争取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应当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
6.申请银行按揭 :目前购房人获得银行按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三是组合贷款。购房人可根据所选定项目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应按照您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向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志了解您住房公积金的交存处)的要求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评估、购买保险等。
如业主采取一次性付款则无需做按揭申请,业主凭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必须存入或转帐到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监控帐号。业主凭银行缴款回执向开发商索取相关票据。
7.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过户):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已按规定确认产权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交会使用之日起30日内,凭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委托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请准备以下材料(收件资料):
1)购买人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房屋的,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办理部门
1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权属证明书提供复印件
4 购房合同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复印件
5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1 原件 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
6 《拍卖成交确认书》 1 原件 属委托拍卖出售的
7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8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财政局、税务局
9 合并或分割协议书 1 原件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
10 楼盘单元明细表 1 原件 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1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
12 发展商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 1 复印件 须加盖单位公章
(2)购买人以新建房屋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办理部门
1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3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权属证明书提供复印件
5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6 购房合同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复印件
7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8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财政局、税务局
9 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 1 原件 原已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备案尚未涂销的
10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 原件 未办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11 合并或分割报告书 1 原件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
12 楼盘单元明细表 1 原件 属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
13 发展商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1 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14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1 复印件 须加盖公章 金融机构
(3)根据法院判决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办理部门
1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 1 原件 权属证明书提供复印件
4 购房合同 1 原件 由购房者提供
5 法律文书 1 原件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人民法院
6 拍卖成交确认书 1 原件 属法院拍卖的房地产
7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8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财政局、税务局
9 经核对认证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报建审核书 1 原件 属未办初始登记的 规划局
10 经核对认证的竣工图或报建图 1 原件 属未办初始登记的非住宅用房 规划局
11 公安部门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门牌证明 1 原件 购买合同地址与实测地址不一致的
(4)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在项目初始登记后,预购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办理部门
1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已设定抵押的
3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4 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5 购房合同 1 原件
6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财税部门
7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8 购房发票(办证联) 复印件 申请人自愿提供原件核对
9 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1 原件 已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涂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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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房地产项目客户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该如何提交及备案流程是
1、按双方合同约定;2、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按交易习惯。
㈧ 嘉兴新建房地产项目竣工备案怎么弄
根据《青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您可以借鉴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单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六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2、开发经营、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4、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5、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6、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7、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9、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10、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12、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均已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取得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
4、验收范围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毕,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已落实向社会宣传、承诺的事项;
7、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
8、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八条根据规划分期开发的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全部建成后再对整个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范围内的各工程均已通过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验核意见;
2、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3、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消防、有线电视、道路、排水、环卫、绿化等各项公用配套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4、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5、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第九条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发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后,开发企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开发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领取《青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实地现场查验,听取开发企业汇报情况,审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文件资料,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开发项目做出评定。
3、评定合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评定不合格的,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第十条参加综合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土资源局:审查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开发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规划局:审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其批准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建设局:审查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质监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核查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等)是否建设完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项目建筑垃圾是否清运完毕;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施的安装是否齐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房管局:审查开发项目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核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前期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开发办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开发项目各项审批建设手续;
3、市政府批准的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部单体工程);
5、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绿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6、《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前期物业管理手续资料;
8、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9、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发办应当于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在综合验收过程中,开发企业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参加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置区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备案工作由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政发〔2006〕98号《青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议您看一下:2014-2018年 中国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3-2018年房地产策划代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