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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投资全资子公司需缴什么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01:12:02

Ⅰ 母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交契税吗

近日,接到多位朋友的电话咨询,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下面笔者将从税收角度作简单分析: 按最新文件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单从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屋划转,是应免契税的,但很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母公司将房地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我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的文件精神,应该是继续适用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曾对万科投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应征收契税”(该文有效) 《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第五条中规定,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应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契税。

Ⅱ 全资子公司开发总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什么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Ⅲ 请问以房产土地设备投资注册子公司, 需要交哪些税急, 非常感谢

1.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版
一、以无形资产、权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向全资子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免征契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转让房产、土地免征契税。

Ⅳ 公司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把公司的房产以出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根据规定,注册新公司,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只需要缴纳印花税,
按照实收资本的万分之五征收。即按投入房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Ⅳ 房屋产权在总公司如何放到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税,何种税

是的。
需要以投资形式转移动子公司
需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Ⅵ 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税

1、直接以土地和前期在建工程成本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2、首先用现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只是经营酒店等非房地产开发业务),再用土地和工建成本增资全资子公司。 答:关于以在建项目投资入股涉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土地和前期工程款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以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是一致的。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印花税。

Ⅶ 母子公司之间房地产划转税收政策

你好,投资方涉税处理
1.营业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财税字[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可见,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4.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根据印花税规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
综上所述,土地投资入股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视情况而定(分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交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不交)‚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望采纳,谢谢。

Ⅷ 您好,投资一家全资子公司,对于投资款,母子公司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投资款必须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

这个要看你母公司跟子公司是否存在单独核算的,没有那么简单的,财务跟税务问题,需要找专门的人来处理。

Ⅸ 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土地需不需缴税,要缴的话,要缴哪些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内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房地产投资全资子公司需缴什么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Ⅹ 房地产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土地需缴纳什么税

需要分情况讨论,所交税种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何种合作关系、子公司从事的项目、是否接受利润分配等共同决定。因此无法统一答案。房地产母公司可结合以下相关法律条文自行查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所以,母公司将土地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财税字〔1995〕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文“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02]191号文“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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