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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如何结算成本

发布时间:2021-03-01 15:43:10

㈠ 房地产企业怎么计算单位成本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1)房地产如何结算成本扩展阅读:

如果企业为地下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单独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即属于可售的开发产品,应单独作为成本对象核算。

如果企业未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

但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车库(不含车位)对外出售,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应作为可售面积,参与单位成本的计算。

㈡ 房地产企业怎么结转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结转成本是其最重要的步骤。只有结转了成本,才能知道房地产项目实现了多少收入,取得了多少利润。利润该怎样分配。而房地产成本的结转,因为涉及到房地产销售合同、认购协议、销售清单、施工合同、结算单等一系列的资料,和工程部、预算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工程量浩大。结算成本的前期准备工作很重要,准备好了,才能按照步骤一步步的进行结算。

结算第一步:整理销售资料,确认销售收入

就是把销售清单跟账面上的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看看销售清单的金额是否跟账面金额“预收账款”金额一致。销售清单应该包括房屋面积、房屋位置、销售单价、销售总价、已经收款、欠款金额等要素。核对一致后,确认一下销售收入和已经销售面积,算出平均单价。按照.确认的销售收入做凭证: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算第二步:整理工程施工合同清单和结算单。

这个步骤比较麻烦,因为施工合同比较多,结算单有的合同可能有,有的可能没有。一般应该把合同按照成本类别分别进行整理。也就是按照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类别,列出清单。清单的要素一般有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增加减少金额、结算数。整理出来之后,分别算出各个类别合同的结算数。

结算第三步:整理好的合同清单跟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各个类别的合同金额与账面同类别的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找出它们的差异原因,一般有以下原因造成合同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

1. 款项已经支付,但是施工单位发票没有开具,由于在预付账款挂着,造成账面金额比合同金额要少。这样的话,督促施工单位在结算之前,把发票开具过来。

2. 施工单位还没有结算,发票也没有开具,造成账面金额比合同金额少。这样的话,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年41号文进行不超过10%的预提,进入到成本。

3. 施工单位质保金发票没有开具。这个可以督促施工单位把质保金发票开过来。

4. 施工单位因为疏忽,多开了发票,但是企业没有付款,这样的情况下,一般要把成本冲回。

5. 有一部分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既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做结算。但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把这一部分成本按照类别,添加到合同清单里面。

最后,合同清单金额和预提之后的账面金额完全一致。

㈢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成本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和一般步骤依次如下:

  1. 根据成本专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属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 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和归集开发成本及费用。

  3. 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 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 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6. 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7. 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划分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8. 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总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㈣ 房地产财务处理,如何结转成本

房子竣工验收后结转。

1、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成本时: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4)房地产如何结算成本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表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该账户平时不结转,年终一次性地转至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亏损则作相反分录。年终利润分配各明细账只有未分配利润有余额,需将其他明细账转平,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 — 提取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

至此,所有结转分录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为了使“本年利润”科目能准确、及时地提供当期利润额又不增加编制分录的工作量,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本年利润”账页采用多栏式。

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科目,由一级科目转变为“本年利润”下的二级科目使用,减少了结转时的工作量。

但“收入”、“成本”下设的产品明细账仍需按数量和金额登记。按“附表”账页中期末结出发生额,在编制损益表时不用查看多本账簿,只通过“本年利润”就能满足编制损益表的需要。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费用,每月的发生额不大或业务笔数不多,也可直接作为“本年利润”的二级科目使用,以减少结转的工作量。

如果上述费用较大或发生的业务笔数较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细账,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中。

㈤ 房地产公司如何进行成本核算及流程 详细

一、房地产公司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为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房地产企业应严内格按照成本核算的容程序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归集开发成本

3、确定成本分摊方法

4、在成本核算对象之间分摊成本

5、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6、正确划分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

7、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确定)

8、编制成本报表

综上所述,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来讲,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的划分和确定是正确核算开发成本的基础。

(5)房地产如何结算成本扩展阅读:

房地产成本:

房地产成本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消耗量和实际价格计算的实际应用成本。

房地产成本按照资金进入企业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采购成本、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内容:

1、土地开发成本

2、房屋开发成本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收入时,如何计算成本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成本核算过程:

1、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费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安费等所有支出:

借:开发成本(按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等

2、商品房开发完工后

借:开发产品--XXX商品房

贷:开发成本

3、计算商品房每平米单位成本。

即: 元/平方米=完工后开发成本科目总金额/商品房总建筑面积

4、结转销售商品房成本:

销售总面积* 元/平方米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峻工决算完了之后,把成本归集在一张表内,然后根据你们的物业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那些成本指标数据分配到各物业类型里,然后转到开发产品或者其他科目,销售的时候就按单位面积成本乘面积结转就可以。

(6)房地产如何结算成本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入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入的4%一6%。

3、财务费用。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㈦ 房地产完全成本如何核算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二)土地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企业开发的土地,因其设计要求不同,开发的层次、程度和内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进行场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筑物、障碍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场地平整外,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等。因此,就各个具体的土地开发项目来说,它的开发支出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业要根据所开发土地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对于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没有发生支出内容的成本项目,如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可不必设置。根据土地开发支出的一般情况,企业对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可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土地批租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开发间接费。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但对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估价入账并冲减有关成本。开发土地如通过批租方式取得的,应列入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土地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费,场地平整费等。基础设施费是指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等设施费用。开发间接费指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开发项目如要负担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还应设置“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三、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按土地开发项目的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两个二级账户,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并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于月份终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应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现举例说明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月份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土地开发支出:
301 351
商品性土地自用土地
支付征地拆迁费 78 000元 72 000元
支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 20 000元 18 000元
应付承包施工单位基础设施款 25 000元 18 000元
分配开发间接费 10 000元
合计 133 000元 108 000元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78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72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0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银行存款 38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5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43 000
分配应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10 000
同时应将各项土地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
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应根据已完成开发土地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
为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在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土地”账户的借方。假如上述开发企业商品性土地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加上以前月份开发支出共1002 000元,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土地 1002 000
贷: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02 000

为本企业房屋开发用的土地,应于开发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时,将土地开发的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房屋的开发成本,结转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可采用分项平行结转法或归类集中结转法。分项平行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的各项费用按成本项目分别平行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对应成本项目。归类集中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归类合并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两个费用项目,然后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凡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有关的费用,均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项目;对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
则合并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费”项目。经结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应将它自“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

假如上述开发企业自用土地在开发完成后,加上以前月份开发车出 540 000元共 648 000元。这块土地用于建造 151出租房和181周转房,其中 151出租房用地1500平方米, 181周转房用、地1200平方米,则单方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为 240元(648000元/1500+1200),应结转151出租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360 000元(240元×1500),结转 181周转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 288 000元(240元×1200),在总分类核算上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648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648 000
如果自用土地开发完成后,还不能确定房屋和配套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则应先将其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借方,于自用土地投入使用时,再从“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贷方将其开发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

㈧ 房地产企业如何结算成本

入“工程结算”或“施工费用”

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成本结转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这是一个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不少注册会计师此种观点。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则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
会计理论界流行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房地产企业则更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因此,程序上的规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来风险,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及财税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需要有一段时间,而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开发企业所能完全控制。开发企业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类办证文件如合同、发票、房屋交接证明等,而买方何时去办、何时能办妥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以办妥房地产证为标准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滞后。
计税成本确认
一、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遵循的是孰先原则。例如:一个开发项目,房开企业在4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5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那么,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反过来,假如4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5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时,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

二、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的时间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并不是必须进行结算计税成本之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至次年5月31日前任何一日均可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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