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产的概念是什么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是指寓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等。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
❷ 房地产的意义是什么
1980年4月2日以邓小平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重要讲话为标志,拉开了住房商品化的序幕。在邓小平讲话精神的指引下,1987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拍卖中国第一块土地,揭开了土地市场化的序幕。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房地产业得到了全面快速的发展。住房商品化的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 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新政策。这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延续了近50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终结,具有划时代意义。我国住房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集团消费向个人消费转变,从而带来房地产业的一系列变化。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一位专家分析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产生的积极效应至少有以下4点: 第一,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冲击着那种向政府和单位等、靠、要住房的依赖心理。 第二,减轻了政府和单位在住房方面的负担,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快了解决居住问题的步伐。 第三,壮大了住房金融业务、促进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第四,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工作,对商品住宅的销售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实践证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激活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加快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拉动经济的好举措,也因此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里程碑式改革。 住交会输出深圳模式 中国(深圳)国际住宅与建筑科技展览会,简称中国住交会,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产物。 其实,住交会给中国地产的远不是一年一次的盛宴,更重要的是它为中国地产界提供了最直观和最有冲击力的互动平台,由此,作为住交会发源地的深圳也开始了向全国地产界输出先进的营销、管理等操盘模式。曾经有人这样形容住交会:中国住交会就是全国地产学深圳,基本上是个地域性房产公司借住交会到深圳这个“样品房”参观学习。这在第三届住交会之后有了改变,广州的大盘模式、上海的亿元豪宅、人文石门库、北京的概念地产等理念日益影响深圳并融入深圳地产。因此,第四届住交会也成为深圳地产面向全国的一个开端。 著名策划人王志纲把住交会调侃为“地产骡马市”、“概念孵化器”、“现代名利场”。他解释说,有“钱”的企业来这里进行交流,寻求合作,同时寻求奖项的“肯定”;而有“名”的人则来此希望更加有名,从而让“名”变成“利”。在每次赶场中,各种新鲜名词和概念也随之诞生,住交会仿佛成了“概念孵化器”。 从第一届住交会开始,各地媒体纷纷将其作为“住宅产业的奥林匹克”狂欢节日般地著文报道。但历届住交会的成功与提升,让更多的人能深刻地感觉到,住交会远不只是业界的狂欢盛会那样肤浅,它更多的是理性的存在,它既是业界的节日、媒体的盛宴,也是政府与企业、行业的沟通链条,区域资源和资本实现互动共赢的理想平台。这才是住交会本身所不能代替的意义所在,并作为国际性行业盛会的作用所在。 建立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通知》,明确了今后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在制度上保证各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的目标。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在中国房地产发展史上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伴随《通知》的下发,各地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相继出台了相关条例。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的政策。 改变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现状,对于符合购买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结合公积金配套支持以及购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自主选择是购买还是租住经济适用住房。对于拆迁居民,可以用60%~70%拆迁补偿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永久使用权,然后以剩余房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房租。对于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绝大部分为公房租赁户或售后公房产权人),也可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按市场价出租,利用地段级差所得的租金收入扣除原房屋的房租(含物业管理费)、专门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租赁按政府指定价格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发展可支付租赁住房。 解决城镇居民“夹心层”(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属于低收入阶层,依靠自身力量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和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重点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的方式来解决。适时推出可支付租赁住房,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第三,加大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扶持力度。 对以市场价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主要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发,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可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应与廉租房政策有所区别。 第四,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各地的住房保障范围一般都只局限于最低收入家庭,而对于城镇“夹心层”、流动人口和农村特困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和制度建设进展较为缓慢,还无法做到把所有低收入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内。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下一步需要重点研究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 如果这种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能够顺利实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会越来越成熟。住宅建设产业化、土地供应市场化、管理行为规范化和企业品牌化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❸ 房地产业的含义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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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制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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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房地产是什么概念’;
什么是房地产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数:1617 日期:2007-1-18
房地产是指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总和,指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就是建房,购房,买房等与地产有关的一系列经济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房地产一般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正因为如此,有时会因为虚拟资产过多而产生房地产泡沫。
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来源,1992年11月4日,国务院以国发〔1992〕61号文件发出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培育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应充分运用竞争机制。
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量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减少协议出让。
房地产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要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放开搞活,实行市场调节。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涉外房地产),必须依据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建立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服务体系,建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对市场纠纷的仲裁机构等,逐步形成规范、公开、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产权:
城市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地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直接的物权,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是合法取得和拥有的意思。它是指事实上对房地产的控制和支配。占有是房地产产权的基本内容,占有房地产的可以是所有者本身,也可以是非所有者通过合法手续对房地产的占有。
所谓使用,是指房地产的占有者按照房屋的性能及使用价值对房屋合理地加以利用。房地产的权属所有人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如自住、自用等;也可以依一定的条件把房地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出租、出借、抵押等。
房地产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占有权,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使用权又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有使用权不一定就有所有权,但却一定有占有权。所谓收益,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从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中得到的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房地产收益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内在固有的要求,它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所谓处分,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房地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赠与、变换等。
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产权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明确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权利人,明确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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