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产权共有情况是什么
产权共有情况记载的是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的份额。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为等额共有。
B. 房地产权证与房地产权共有证有何区别
性质一样,在产权证上也应当注明共有的情况。
C. 共有产权证是什么
共有产权证 共有产权是指:一件实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版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权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实物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实物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共有产权证是这件实物的证实证件,且具有法律效益。 共有产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拥有的房产称为“共有房产”。上述人的房产权利以房地产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房产证的形式,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共有房产的房本发几本没有统一规定,上海只发一本——即便一百人共有一处房产。 共有的形式分两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后者有确定的各自比例份额。例如三人共有中,甲占比为30%,乙为50%,丙为20%。前者则不明确比例,理论上可认为是均等。 共有房产的转让,相比一人的,还有其特殊的规定,在此就不展开了。
D. 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权共有证的区别是什么
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内》,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容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两证的颜色也有不同,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
E. 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用]证有什么不同
卖房子必须产权证与共有权证一起才可以。
必须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才能出卖。
因为有共有权证说明该房产是几方共有的。
F. 房产证上共同共有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房子是两个人名下的。(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