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当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专》第四条规定:属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负责房地产发展水平和不同的行政部门或住房和建筑,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公司如何监管扩展阅读
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发展商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有产权保护的文件);
(4)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地政总署发出的商品房售卖(预售)许可证
2. 房地产商应该归哪个行政部门监管
房产开发商欺骗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公司如何监管扩展阅读
开发商违约找找房管局投诉。按照合同约定,商品房工程质量必须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并取得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给购房者。
所以房屋的交付日期应按照取得交付使用证开始计算,如购买人对房屋质量有疑问,可以申请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确实是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以字为据,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不能解决就只能通过法院。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超过时间不交房,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购房者的申请要求,适当提高违约金。
如果购房人想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因延期交房在外租房子的租金可向开发商索赔。
3. 建设局对开发商的监管工作有哪些
你好!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 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 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 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 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 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 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 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 工作。 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
4. 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哪些监管部门
国土、建委、规划等部门
5.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监管是否到位
这不用说,必须不到位,目前这块政府没有动力去加大监管,地方政府财政比较依赖地产商。
6. 房地产开发商归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当地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身是建设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级别及行政区划的不同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7. 建设部门对房地产有哪些监管义务
主要是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方面。
8. 当地城建局对房地产开发商有何监管
监管? 城建局只审批项目,监管只是纸上文章。
9. 房地产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各地名称有所差别,国家性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建设部,以下依次级别:各省建设厅或回省建设委员会、答区建设委员会、地区房管所。层层节制,根据具体业务有所分工。
主要是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方面。同时监管:
负责上报开发企业的资质。
核发商品房预售证。
核发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负责对开发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
负责对开发企业的财务、统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执法稽查和对违反开发经营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商品房有关事项的投诉处理。
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10. 住建局对商品房建设中的监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同第十条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