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地域性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的空间固定性使房地产经纪活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土地是固定在地球特定的经纬度上回的,而房答地产又固定在土地上,这种固定性使房地产实体不可能在窨上流动。这就导致了某一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常常只能掌握该地区的房地产商品和市场信息,从事该地萄房地产经纪活动。对于跨地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在不同地域的经纪业务,一般只能由不同的经纪人员来具体从事。由于房地产政策的地方性特点,在国家总的经济政策和房地产政策的指导下,不同省份、不同城市都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政策,因而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了解地方性房地产政策,才能适应不同地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要求。
② 房地产是地区性市场还是区域性市场
房地产因为它的不可移动性,决定它是区域性市场。地区性市场较区域性市场大,可以划分为区域性市场。其实就是房地产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大,比如一个地区,它的发展不可能是非常全面的,所以它只能是区域性市场
③ 房产市场的特点
房产市场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1)房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高度层次性和差别性
由于人口、环境、文化、教育、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房产在各个区域间的需求情况各不相同,房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所及往往限于局部地区,所以,房产市场的微观分层特性也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土地的分区利用情况造成地区及一个城市的不同分区,不同分区内房产类型存在差异,同一分区内建筑档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
(2)房产市场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的多样性
房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不仅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用途的建筑物,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交易。交易方式不仅有买卖、租赁,还有抵押、典当及其他的让渡方式。
(3)房产市场消费和投资的双重特性
由于房产可以保值、增值,有良好的吸纳通货膨胀的能力,因而作为消费品的同时也可用作投资品。房产的投资性将随着收入的提高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4)房产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不平衡性
房产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状态是经常会发生的。虽然价格和供求等市场机制会产生调整供求之间的非均衡态的作用,但随着诸多市场因素的发展变化,原有的均衡态将不断被打破,因此,房产市场供求之间的不平衡性将长时期存在,而均衡始终只能是相对的。
(5)房地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房地产市场不是一个全国统一市场,而是一个分散的、区域性分割的市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每个地区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各自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的不同。因而中央不可能像调节股票市场那样,直接调节区域性的房地产市场。
(6)房地产开发是地方经济和城市发展规划的一个有机部分。房地产业是政府监管最严的行业之一。因为政府控制土地,它通过土地供应和城建规划,把住房发展纳入其中,从而直接控制该地区的住房发展模式。一个楼盘从选址、设计、建造、验收到销售,几乎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地方政府的严格审批和监督。显然,对房地产市场的微观调控已经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④ 什么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对象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评析
一、总体评价
综观2003年到2007年1月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全国情况,总体来说房地产的投资增幅、商品房市场供应增幅、商品房价格增幅和土地供应量都有了明显的下降,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但以北京、大连、深圳、广州为代表的全国绝大部分城市的商品房价格仍处于上涨过程之中。
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因素,商品住宅的供应结构调整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分配的政策效果还不明显,有待市场检验,也有待在较长时间里才能显示。
土地一级市场的交易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性资源分配和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也有待努力克服。
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的最终落实不是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重点应该从价格阶段转到结构阶段,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建立我国住房保障机制和体制的阶段上来。
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把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平衡四大宏观调控目标中的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放在了突出位置,成为稳定国家宏观经济的最主要任务。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除了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以外,最重要出路是解决国内需求不振的问题(2006年我国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5.7%,而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则高达49.9%)。要用扩大国内需求的办法解决投资和消费比例的失衡,解决内需和外需的失衡,解决对外贸易的巨额顺差,解决外汇储备的过猛增长。
由此判断,房地产调控问题并不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最重要最突出的问题,只不过是涉及到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分支性热点问题。不宜将房地产调控问题扩大化、严重化,甚至政治化。必须看到近二十年来是我国国民居住水平改善最好最快的二十年,也是我国城乡形态和产业功能重塑的二十年。要防止不顾及国力、财力而任意扩大住房保障面倾向的出现。保持房地产的健康稳定发展,对扩大我国国内需求起着支撑性的作用。
二、决策机制
房地产宏观调控决策主要在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先由央行开始,后来土地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渐次递进参与。总牵头是国务院联席会议。各省市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基本没有参与,甚至没有协商沟通,主要承担决策执行责任。各部委之间在房地产调控决策过程中早期存在协调不足,各自决策的问题。后期协同性较好。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管理职能上没有划分清晰的、分层次的范围和职责,这是造成房地产两级政府出现博弈的体制原因。房地产的不动产特点决定了任何房地产的调控本质上都应属于城市房地产调控和区域房地产调控。
三、调控手段
从2003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都对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做出宏观调控政策。这些调控政策手段有的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有的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直接公布的。这些政策最近两年又是以组合拳的形式在短时间里密集推行的。
调控手段有的是行政性的,有的是经济性的,也有的是法律性的。行政性手段最直接,短期效果最明显;经济性手段作用最大,但要通过中长期才能发挥调控效果;法律性手段最为薄弱。调控手段的实施存在立法法规程序上的疑问。
调控手段的实施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调控手段的力度中央和地方明显存在差异,各地力度也存在差异。
各项调控政策一部分可操作性很强,一部分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和疑问,给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主要是准备时间太短。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明显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
四、调控范围
涉及全国房地产产业、行业(企业)、市场。
涉及房地产产业链的规划设计、土地转让、外资进入、房产开发、房产交易、金融配套和财务费税。
涉及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价格、房地产结构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毫无疑问,四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全覆盖的,已不存在重大方面的遗漏。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该严格限制在产业领域和经济领域,而不应该轻易跨入到道德领域和政治层面。不能将对房地产的社会需要等同于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
五、调控重点
先期是房地产贷款和土地供应(2003、2004年);中期是房地产价格(2005年);后期是房地产商品住宅结构(2006年);近期是房地产企业收益(2007年1月)。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重点的阶段性特点明显。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似乎调控的主线目标和效果判断标准是房地产价格。这给房地产宏观调控自身带来难以解脱的重负,也容易使调控走入误区。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点最根本的是建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进展缓慢,认识不一致,责任被推卸,研究缺乏数据依据,还未能看到较为明晰连贯、长期稳定的调控框架。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存在巨大争议,也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开发责任、覆盖规模和分配回收办法等具体方面缺乏对策。
六、调控政策取向
房地产调控政策取向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这一统领性的理念上无论在中央和地方,还是在领导层和人民群众,都具有高度的认同性和一致性。但在具体调控方案和政策上,我国依然存在着价值取向、发展方向上的不一致:
坚持改革,推动改革,通过弥补和调整的办法,将改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失误和缺陷予以改正,还是中止或改变我国土地和住房制度改革的现行方向和基本做法;
是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控为主,辅之以政府行政调控,还是实行行政调控,财政补贴为主,辅之以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
是继续坚持市场化、商品化的房地产发展道路,还是扩大住房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扩大社会公益公共住房产品的提供总量,走出一条社会保障住房占主导地位的发展道路;
是在我国房地产大市场中建立一个相对封闭、独立运作,又与大市场相衔通的补贴保障性的住房小市场,还是恢复双轨制,建立两个平行、独立运作的房地产市场;
是建立分层次、有差别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能体系,还是将房地产监督管理调控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七、调控政策内容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内容上,当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对富裕的社会阶层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客观上存在不同看法,这种不同看法在房地产经济理论界更是显得尖锐突出:
是将房地产调控的重点放在培育我国公民自住其力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上面,还是将重点放在压制过高的房价,并以价格和增幅是否下降作为评判房地产调控是否到位的主要标准;
是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科学性、严紧性、连续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权力不当和权力规则层面来实行政策失效和制度失败的反思,还是因为地方政府的不理解和实施细则的缓出,将宏观调控演变成直接对房地产企业行为和具体产品的微观调控;
是使用扩大住房需求的经济和行政调控手段,还是采取收缩住房需求的经济和行政调控手段;
是采取有差别、有弹性、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还是颁发全国一刀切的刚性统一的调控指标;
是由市场决定我国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房型面积和价格水平,还是由政府决定我国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房型面积和价格水平;
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进程中,既坚持土地的严格控制,更强调土地的合理利用,还是只强调土地的严格控制,并将控制指标直接分解到各地政府;
是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重心放在一级土地市场方面,克服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土地资源配置行为,还是把工作重心放在二级新房交易市场和三级二手房交易市场方面,着力打击黑中介和交易欺诈行为;
是严令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承担起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保障双困户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和回收责任,还是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责任主要放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身上;
是建立房地产调控的具体量化考核指标,还是没有这种指标,完全听任感觉、情绪和道德去判断调控成果。
八、调控政策作用
关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和实际效果的评判,目前大致有三种意见,而且都有支撑自身意见的数据和论点,这集中表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部门、部分经济理论界人士、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业界和消费者,无论在他们内部还是在他们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分歧。而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判断如何,认识是否一致,这直接决定着今后房地产的政策走向和市场走向。很可惜,我们的研究没有发现这种认识的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已经取得明显成果,不再需要出台新的更为严厉的调控措施。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金融部门、部分经济理论界人士、房地产开发商、中高收入阶层和住房不动产拥有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调控政策已经积极成效,但还不稳定,各地成效也不均衡,需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持这种意见主要存在于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决策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没有实际到位,成效甚微,地方政府不积极不配合,房地产调控应该常态化、长期化。持这种意见主要存在于部分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理论界人士和中低收入阶层。
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是新中国近六十年的经济发展史中,经济一旦发展稳定了,中央对地方一般都采用了“收”的方针;经济一旦出现困难,中央对地方一般都采用了“放”的方针。现在看这种经济怪圈似乎已成为一种规律,反映出我国还没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建立起长久稳定的权力职能分层、经济利益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
九、调控政策走向
回答2007年我国房地产的走势问题,在当前与其去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各种数据,还真不如研究房地产政策决策部门和政策制定者们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认识。尽管这些决定政策权力部门和人士在认识上还不能完全统一,但仍然能够从中发现端倪,理出头绪:
继续实行土地严格控制的政策。这主要表现在对过去违纪违规占用的土地进行清理,严格建设用地的分解指标,继续禁止别墅用地的批租。此项政策对市场的影响表现在土地价格会继续走高,从而影响房价难降。国土资源部多次认为土地政策调整不会影响房价,是不符合市场实际的。
严格执行“70/90”住房开发政策。这主要表现在那些还没有拿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向上级和社会有个交代。所有批出的住宅土地都要按照政策规定办事。此项政策的执行将受到市场的极大考验,实际上不具备长期执行的条件,特别是在我国东部地区。
出台保障性住房强制性政策。如果起步涵盖范围过大,其夭折的可能性也越大,地方政府的财力也不可能承受比重过高的住房保障要求的支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会受到极大考验,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经济适用房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批评,而廉租房将会成为各地对低收入者最重要和最主要的保障形式。
征收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该税种已经开征。在二手房交易环节当中,目前存在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加上未来可能出台的物业税,将大大增加我国居民的购买、持有或出售居住房屋的税赋。
清算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税。该税种今年1月已经推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会有实质性的冲击,压缩了利润空间,打乱了资金供应节奏,影响了既有开发计划。开发企业会向消费者转移部分成本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向纳税人说明过去十多年中为什么没有收取土地增值税,是政策本身科学性操作性的问题,还是税务部门失责的问题,恢复启动土地增值税增收的具体理由。
提高房地产的开发和消费贷款利率。这与国家货币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密切相关。难以出台只对房地产开发和消费贷款的专项利率标准。我国中短期内继续提高利率,还是客观存在一定的空间。国家主要是采取增加银行准备金率、提高银行利息和发行中长期债券、基金等形式收缩银根。
在连续两年组合拳式密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背景下,更多的是需要检验政策的效能效率,而不是再打政策组合拳。现在是宏观调控压缩了房地产市场需求,但市场供给也相应出现变化。土地供应量少了,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收缩性、观望性的开发策略,需求和供给呈现新的不平衡,房价难以出现下跌,除非采取进一步的非市场化经济行为。
在什么样的政策条件下才能导致我国房价真正下跌呢?从目前环境分析大致有如下一些因素。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条件的实现非常不易,处理不好,会对国际上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带来负面影响。
第一,连续多年用于经济适用房(比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价格低的限价房,且受到政府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供应对象受到政策限定)和廉租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比重超过全部住宅建设土地的30%,且大部分土地位置位于中心城区。
第二,连续多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占全部新建住宅总量的30%以上,且大部分住宅位置位于中心城区。
第三,享受廉租房(包括现在租住老公房)的人口数量超过城市总人口的30%。且廉租房的物业管理必须由政府补贴,管理水平达到普通商品房的标准。
第四,建立对所有出售的商品住宅实行政府限价审批。
第五,大比例地实行对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无偿或低价计划调拨分配。
现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商品住宅的价格影响作用方向如何呢?如果仔细分析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属于行政调控的政策因素,大致一半对房价有抬升作用,另一半对房价有压低作用;属于经济调控的政策因素,大多数对房价都具有抬升作用;行政调控因素和经济调控因素混和使用,抬升房价的作用要大于抑制房价的作用。这一结论绝非政策制订者的初衷愿望,但中短期市场现实表现就是如此。
十、中国需要建立精细化、数据化的房地产监管系统
对于中国房地产产业、行业和市场来讲,特别在宏观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更要特别重视决策依据管理,尤其是精细化和数据化的管理。在土地供应、住宅建设、市场交易和行业状况等方面,实行精确数据的动态监控,为全国房地产发展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中国房地产宏观管理存在调控过程和调控方式转型的现实客观要求,即调控手段由粗放管理向精确制导转变;调控过程由事后调控向事先预防转变;调控方式由经验导向向数据导向转变。从而杜绝非民主的主观决策和非科学的情感调控。
中国房地产管理层面应全面建立房地产信息的搜集、监测、评价和决策的创新平台。该平台必须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供应为基础,以建设过程为对象,以预售许可为节点,以市场价格为重点,以供求平衡为目标;该平台应该能够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全国各个城市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供应信息、建设进度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和行业管理信息;该平台要求展现多维、立体、直观的表现房地产产业、行业和市场的数据、指标、指数,涵盖各类土地、新房和二手房、住宅、办公楼、商铺厂房的租售,并将这些依据进行比较和推测;该平台必须是高效、精细、集成、分析为一体的房地产监测调控的创新模式,能够将国家宏观经济指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人口态势、地方主要经济指标、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房地产数据进行耦合,判断房地产投资、价格、结构、增幅和市场秩序的健康程度或警示程度。
创新的工作体系要依托行政审批、土地普查、房屋普查、权籍登记、市场交易和市场调查等传统手段获取原始基本数据。要大胆运用多种新技术手段,如用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技术生动直观表现数据、指数、指标等图表;运用地图、遥感影像、卫星照片进行大视角、可转换、可缩放、可定位、可纵横切的耦合表现。
⑤ 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主体是什么客体是什么
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主体即指通过交易所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租赁权、抵押权 等)的受让者。也就是房地产消费者(包括生产经营性消费主体和个人消费者)。
需求主体按其需求房地产的目的的不同,分为两类:
(1)房地产使用者。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他们从交易中取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其租赁权等,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的需要,使用者是房地产市场的最主要需求主体。
(2)房地产经营者。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个人。经营者在房地产交易中获得房地产 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不是为自身使用,而是为了投资开发、经营、出租出卖后从中获利。
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客体是指作为交易对象的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市场由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当事人、作为交易对象的房地产资产以及交易制度、促进交易的组织机构等构成。
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房地产需求是指房地产消费者(包括生产经营性消费主体和个人消费者),在特定的时期内、一定的价格水平上,愿意购买而且能够购买的房地产商品量。这里所说的需求不同于通常意义的需要,而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即有效需求。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房地产需求是指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总需求,而在某一时期内全社会或某一地区内房地产需求总量,包括实物总量和价值总量。
由于房地产商品是与土地密切联系的特殊商品,因此,与一般商品的需求相比较,房地产需求具有显著的特点,主要是:
(1)房地产需求的整体性。
这是由地产和房产需求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由于房地产是地产和房产的结合体和统一物,土地是房屋的物质载体,而房屋是地基的上层建筑,二者不可分割,因而房地产需求既包含了对房产的需求,也包含了对地产的需求,是对房地产统一体的需求,决不可以也不可能把二者分离开来。这就决定了房地产商品空间的固定性、效用的长期性和价值量的巨额性,由此引发房地产需求的特殊性和对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的复杂性。
(2)房地产需求的区域性。
由于房地产空间的固定性、具有不动产的特性,其位置不可移动,这就决定了房地产需求的地区性别强。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一定地域或一个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绝大部分来自本地区或本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和居民的需求,即使外地居民或海外居民有购房需求也必须迁移到该地区才能形成实际需求。不象彩电、冰箱等一般商品可以运输到凡是有需求的全国各地甚至海外销售。
另一方面,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房地产市场需求也可以有很大差异,如在市中心地区、次中心地区和城市郊区,人口密集度、地区级差和房价等不同,都会形成不同的房地产需求。房地产需求的这种明显的区域性,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决策时,要认真分析本区域的房地产市场需求,使供给与地区需求相适应;同时,也要求地区政府在处理供求关系时,必须根据地区市场需求,组织本区域内房地产供给和需求的总量平衡。
(3)房地产需求的层次性。
这里所说的需求的层次性主要是针对住宅房地产而言的,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指住宅的功能性需求层次。住宅作为生活资料,可以满足人们生存性需求、享受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随社会经济增长和收入增加,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享受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会越来越上升到主要地位,因此,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趋势,住宅的设计、房型、设施、科技含量、环境与品位也要不断提高。
第二层,是指住房消费需求的结构性层次。由于居民的收入结构和购房承受能力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因而相应的住宅消费需求结构也划分为不同层次,从档次结构看可以分为高档住房、中档住房和低档住房;从价位结构看可以分为高价位房、中价位住房和低价位住房等等。住房消费需求结构的这种层次性,要求供给结构与之相适应,从而达到二者之间的结构平衡。如果高档房、高价位房建设过多,超过高收入家庭的比例,可能因卖不出去而造成空置积压;而如果中低档次、中低价位房建设不足,则又有可能形成供不应求,导致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情况都会阶段性存在。
⑥ 决定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房地产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动,要掌握房地产价格的运动规律,必须弄清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根据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自身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经济因素、社会因素、行政政治因素、房地产的内在因素和环境因素。
1、经济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国家、地区或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状况、产业结构、就业情况、居民收入水平、投资水平、财政收支、金融状况。
这些因素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供求,特别是影响需求。通常来讲,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越快、产业结构越合理、就业率、收入水平和投资水平越高,财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势越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就越大,房地产价格总体水平也越高。
反之,房地产价格总体水平越低。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与改革初相比,房地产价格有了巨幅增长,就是源于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一系列经济因素方面的迅猛发展。
而从目前来看,沿海地区与内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与一般城市之间,房地产价格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差异,这也主要是由于这些城市之间,在以上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所造成的。
2、社会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历史、城市化状况、社会治安、文化与时尚等。
其中,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数量、密度、结构(如文化结构、职业结构、收入水平结构等);家庭因素指家庭数量、家庭构成状况等;文化与时尚主要指文化氛围、风俗习惯、大众心理趋势等。
社会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作用是相当复杂的,它的作用方式不如经济因素那样直截了当,作用过程也比较长,是一种渗透性的影响。如城市形成历史,对一个地区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影响,虽然不如经济因素的影响那样明显,但却常常是非常深远并具根本性的;
在中国许多城市中,某一个特定的区域,由于其独特的发展历史,而始终成为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值区,如上海的外滩、徐家汇、厦门的鼓浪屿、青岛的八大观等。有些社会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阶段,作用结果是不同的。
如人口密度的提高,一开始会造成房地产需求的增加,引起房地产价格上升,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则会造成生活环境恶化,有可能引起需求量减少,房地产价格下降。
3、行政与政治因素
行政因素主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关系等。
行政和政治因素都是由国家机器来体现的,因此它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作用也比较突出。如城市规划对一块土地用途的确定,决定了这一地块的价格的基本水平。
与经济和社会因素不同,行政和政治因素对房地产价格影响作用的速度相对较快,如果说经济、社会因素的作用是渐变式的,则行政和政治因素的作用可以说是突变式的。
4、房地产内在因素和周边环境因素
这个因素主要是指房地产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状态,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建筑物的外观、朝向、结构、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以及所处环境的地质、地貌、气象、水文、环境污染情况等。
首先,房地产自身的内在因素对房地产的生产成本和效用起着重大的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着房地产的价格。如地价上涨,建筑材料涨价,会带来成本推进型房价上升。
商品房内在品质提高,效用增大也会造成内在品质提高型房价上涨。再如,房屋的朝向也会影响房价。在中纬度地区,朝南的住宅,就比朝北的住宅舒适,因而价格也高。
(6)什么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市场扩展阅读:
房地产价格的地位作用:
1、房地产价格的基础地位
房地产价格在整个价格体系中,处于基础价格的重要地位。从生产领域的角度分析,房地产是一切商品生产的空间和场所,为使这些房地产所支出的价格(包括租金)能得到价值补偿,必然纳入生产成本,成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从消费领域的角度分析,住房消费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房地产价格在市场价格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具体表现在:
(1)首先,作为基础性价格,房地产价格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表现在房地产价格作为生产要素价格,既影响商品生产的物质成本,又影响工资成本,房地产价格合理与否,不仅决定着生产成本和一切商品市场价格的真实程度;
而且由于住房的价值量大在家庭消费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住房价格在全社会消费价格中的权重相应较大,对整个市场消费价格也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决定作用。
(2)其次,住房作为重要的消费资料,住房价格对调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住房价格高居民承受能力低,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会由此下降;
反之住房价格水平低,能增强居民的购房能力,相应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因此,住房价格的高低成为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3)再次,价格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调节机制,还发挥着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的重要作用。表现为可以调节房地产供求关系,商品房价格高,开发商有利可图,增加开发量,由此增加供给,而房价高,消费者减少购买,也会缩小需求;
反之商品房价格低,开发商无利可图,就缩减开发量,由此减少供给,而房价低,促使消费者购买,又会增加需求,这样就可以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商品房供求,实现供求总量平衡。
同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房地产价格结构的合理化,还可以促使商品房供给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从而达到房地产结构平衡。在这里,房地产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是交互作用共同发挥其调节功能的。
⑦ 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房地产产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开发周期长。
2.投入金额大,风险性高
3.产品差异性大。
4.房地产产品具有不可移动性。
⑧ 我想问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关系呢土地市场中的城市土地市场又与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关系呢
土地市场的成交价格直接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卖方定价,而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与冷淡又会作用于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主力。
⑨ 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2、特点不同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建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微观基础之上的市场,来自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竞争都十分激烈。市场主体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需求单位和个人,市场客体是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房产。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直接参与经营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由国家垄断的。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是一级市场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所发挥的特殊和重要的作用决定了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性、计划性和产权变动的单向性。
3、获利方式不同
一级市场它们承担政府、公司新发行的证券以及承购或分销股票。投资银行通常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承销证券,承销期结束后剩余发行人可以获得预定的全部资金。
二级市场是一个资本市场,使已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的金融证券买卖交易得以进行。换句话说,二级市场是任何旧商品的交易市场,可为商品的最初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
⑩ 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的寡头垄断市场吗
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的寡头垄断市场。 宏观调控进入第五个年头,许多人可能都有点审美疲劳了,但对于中国房地产企业而言,在这一大浪淘沙的过程中,难免持续皮疼肉痛。部分中小开发商已沦至苟延残喘,少数大企业则忧郁中难掩亢奋,项目收购、企业并购不啻为行业内的一道风景线。
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资源必然会向绩优企业集聚,房地产刮起“并购风”似乎无可厚非,甚或还可以投之以赞许的目光。问题在于,在住宅产业开发模式单一、行业利润过高、房价增长过快、民众意见较大的现实背景下,业内人士纷纷心生疑窦——房地产行业会否很快形成寡头垄断市场?
经济学原理把市场结构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四种类型,其中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只在学术研究上具有意义,现实中存在的市场基本上都属非完全竞争市场:或者垄断竞争,或者寡头垄断。具体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亦是如此。
那么,房地产市场到底应归于两者中的哪类?先分析一下垄断竞争。这一市场具有三个特征:卖方数量众多、产品具有差异、企业自由进出。整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全部符合垄断竞争的标准。全国有5万多家开发企业,市场集中度非常低,全国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万科不过1%左右;地段的差异性决定了房地产比其它绝大多数商品,更具有产品差异性;只要解决了钱的问题,基本上谁都可以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退自由。
什么是寡头垄断。在美国的多数行业中,最大的四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般在50%以下,但早餐食品业为83%、飞机制造业85%、烟草业为99%,这三个行业基本上可以归为寡头垄断。在中国,目前的电信业、石化业也是这种性质。上文已述,目前我国的全国房地产市场肯定不是寡头垄断。然而,必须注意到一个规律:房地产业的区域性很强,从某个城市或某个城区或某个地产板块分析,又存在一个或几个开发商市场占有率很高的现象——事实上的寡头垄断。
区域性寡头垄断前几年曾普遍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基层政府或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私人,纷纷成立各种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手中掌握的或廉价获得的大片土地进行规模化的房地产开发,从而主导了区域市场供应,比如大华集国在上海宝山区大场镇、恒大集团在浦东上南地区。随着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土地调控的不断加强,尤其是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之后,这种态势正明显弱化。而随着地产企业及项目并购风潮渐起,不免让担心,某些地产巨头,通过集中收购某些企业的大量储备用地,将很有可能和其它大型开发商联手成为区域市场的寡头。
寡头垄断形成后,必然损害社会总福利。早在18世纪,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