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不同类型房产怎么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为两类:
1、按账进行的核实征收,根据增值率,确定税率,再计算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根据销售收入再乘以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
账务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实征收,不符合的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按什么划分项目扩展阅读: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的这一动作,最终将会给楼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国内各媒体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意在遏制不规范行为
香港《经济日报》刊载社论文章写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全国下月一日起,清算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17日内地股市升势闻风逆转向下,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地产商股价亦急挫。文章指出,土地增值税的严格执行,势将压缩内地地产商利润,但并不代表中央要打击内地楼市。
文章认为,这次通知仅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与去年中遏抑房地产的“国十五条”由九个部委联合发出,已可见层次的截然不同。国家税务总局是次重申现有的条例,宣布开展清算,目的应是力压房地产业不规范、游走灰色空间的行为,配合中央要房地产走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土地增值税其实早于93年实施,但由于属地方税,以及让地方能因地制宜,故操作上予地方政府很大弹性,地方在执行上亦确尽用灰色空间,将本来高达3成至6成的税率,大减至只有1%至3%,令增值税本来要打击土地囤积与炒风的功能,几近于无。
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表明要开展清算,相信就是要收紧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增值税上的弹性空间、灰色地带,地产商应缴的税必须缴,有囤积居奇的就更要透过征税打击,缓和社会矛盾,规范房地产业,缓和社会矛盾。故此,如有关政策得到落实,内地地产商的盈利、暴利,势将大减。
国五条税收细则公布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码
北京市地税局、住建委201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对房地产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 预征土地增值税。
⑵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如何确定
一、根据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贵公司的土地成本投入应当按照两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占地面积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利息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在两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两个成本对象之间一次分配后,每个成本项目汇总金额还需要在各自的具体成本核算单位例如各楼号、住宅、商铺等之间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⑶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分批次开发的以什么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因此,按照企业报批报建时,上报的分期,尽量不要再自行分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同等情况下,土地地块越大,清算时对企业越有利。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按什么划分项目扩展阅读: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⑷ 您好!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可以扣除的项目项目有哪些请指教
1、地价(或让金),2、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回筑安装工程费元答、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在(开发间接费做控制标准规定:开发项目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贷款利息具实列支,(地价+开发成本)*5%=开发间接费,开发项目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地价+开发成本)*10%=开发间接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加计扣除=(地价+开发成本)*20%(从事房地产开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
清算不是这么算的,清算最好找事务所,我们做这个光资料就要整理几个月。土增是个技术活。
需要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⑹ 房地产土增税的清算是按何种类型分类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为两类:
一是按账进行的核实征收,根据增值率,内确定税率,再计容算应纳税额;
二是核定征收,根据销售收入再乘以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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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实征收,不符合的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⑺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下面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乙计算法。这两种方法纳税人不能任意选用,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却不同。
甲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用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乙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为单位,先统一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然后再按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和车库等其他房开产品中分配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持乙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⑻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条件是什么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版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权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⑼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哪几类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版
《扣除项权目汇总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利息支出鉴证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