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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企业有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1-02-24 04:31:17

1.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不良行为有哪些

  1. 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经纪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专等走私单行属为。

  2. 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成交价以赚取交易差价的吃差价的行为。

  3. 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

  4. 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经纪机构资金的行为。

  5. 伪造经纪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

  6. 将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私自转卖、泄露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2. 我想知道房地产经纪人是个什么样的行业

房地产经纪人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应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和房地产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此外,在经纪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报考有条件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则。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报名条件: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凡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安徽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准考证,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在肥省直、中直驻皖单位考生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安排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者,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滚动管理模式,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其中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要妥善保管,以备下一年度考试报名时使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中文简称为中房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8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经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更为现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也是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领域惟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学会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和交流;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提供有关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刊物和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代表中国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3.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理业务、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等等。

(一)房地产信息咨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

(二)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

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三)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四)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五)代理

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

(3)房地产经纪企业有哪些行为扩展阅读:

房地产经纪活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4.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你好,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
1、代理取费模式:销售团队由经纪公司组建内,销售团队的人容员成本由经纪公司承担,经纪收取固定点位的代理佣金;
2、企划推广取费模式:负责项目的企划推广的一系列工作,收取企划服务月费;
3、渠道分销取费模式:组建渠道分销团队,销售一套,领取一套佣金;
4、营销顾问取费模式:经纪公司出销售指导、策略指导驻场甲方,服务、指导甲方的销售团队,收取固定点位佣金+营销顾问月费。
以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取费各种模式
通常只有大的经纪机构有能力提供以上4种服务内容,中小型经纪公司受人力资源的限制,只能承接第1和第3种业务。
如果一个公司只能提供第2种业务,那称之为企划包装公司或广告服务公司,不能称为代理公司。

5. 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房地产来经纪管理办法》源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 房产经纪人的哪些行为属违规

根据《房地产经纪抄管理办袭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 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禁止性的行为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来的禁止行为自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仍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2.通过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等方式,获取佣金以外收益的;
3.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4.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5.与他人串通,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胁迫委托人交易的;
6.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利用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类型共有哪几种

1.房地产居间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阅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内立房地产交易合同容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

由于房地产业的业务具有内容丰富、手续繁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居间活动对房地产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房地产市场中不可缺少的经营活动。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居间业务量不断提高。为了适应这种市场的需求,不同内容的房地产居间活动也逐步发展成业专业化操作的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如房地产买卖居间、房地产租赁居间、房地产抵押居间、房地产投资居间等。

2.房地产代理

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

其中,商品房销售代理是中国目前房地产代理活动的主要形式,一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负责商品房的市场推广和具体销售工作,在这一代理活动中,常常又衍生出一些其他代理活动。

9. 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版理业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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