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
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专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属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专规定,房地产开发属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叁』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账款后,怎么确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基数,包含预收账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吗
依据《国家抄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预交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伍』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和交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先开发票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交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内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容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阐明的只是发票开具问题,未涉及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柒』 房地产预收帐款应如何缴纳税款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预收账款不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在核算营业税时通过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实现税金与收入的配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明晰性。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给B公司,销售价格1000万元。1998年2月收到B公司支付的预收款400万元;1999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0万元,当月B公司又支付500万元,尚有100万元留待以后支付(这里仅考虑营业税,其他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省略)。
[方法一]将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1998年2月收到B公司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预收帐款 4000000
2、按预收款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3、1999年1月与B公司结算,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全部实现,并按开具的销售发票全额结转经营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预收帐款 4000000
应收帐款 1000000
贷:经营收入 10000000
4、按实现销售收入的全额计提应交营业税,并缴纳1999年1月的税金即后期营业税的差额: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上述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但值得商榷。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营业税,在会计处理中只反映已交数,未反映应交数,会造成企业一段时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期末数为负数。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几年未能实现销售收入的相当普遍,倘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营业税,又有按预收款计征营业税,还有多交营业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税的。如果在会计处理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方法二]将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1998年2月收到B公司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预收帐款 4000000
2、按预收款计提营业税:
借:递延税款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0
3、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4、1999年1月与B公司结算,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全部实现,并按开具的销售发票全额结转经营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预收帐款 4000000
应收帐款 1000000
贷:经营收入 10000000
5、按实现销售收入的全额计提应交营业税并结转“递延税款”科目,并缴纳1999年1月的税金即后期营业税的差额: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递延税款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上述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尽管解决了营业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但是,虚增了20万元的资产和负债,而且“递延税款”科目反映的金额大、时间长,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误解。
『捌』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费问题
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法中明确指出了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账款时必须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目前房地产企业结合实际核算营业税的方法,按预收账款科目当期的发生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年度终了,对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入当年销售收入,并将已缴纳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反映在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就是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里,对此部分计提的税金在编制报表时,笔者认为应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反映,对此部分已缴纳的税金则反映在
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玖』 房地产预收账款如何纳税
1、作为房来地产开发企业,会自计收入和应税收入是不一样的。
2、你不需要在会计上做特别处理,该挂预收还是挂预收,该转收入还是转收入,只是应交税金这科目是按实际应该缴纳的税进行计提、结转。
3、在税务上,应申报的金额=按税务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即(转成收入部份+未转收入但需要纳税的预收款)×税率
已申报的金额=实际已经缴纳的部份,这你自己应该很清楚
已开票入库的金额=开发票部份,这你自己应该很清楚
批准减免金额=税务机关认定的文件上有
结算应补(退)金额=应缴纳数-以缴纳税
『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如何计税
1、营业税抄=预收款金额*5%;
2、城建税=营业税*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企业所得税:预收收入按开发项目的分类,按计税毛利率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