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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机构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23 00:48:52

1. 什么叫房地产开发公司,什么叫房地产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在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本条中“外商投资”的确切含义是指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中,外商股权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25%以上。

在制定《公司法》之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已经生效,但这三部法中没有明确提到股份公司,因此,《公司法》在这一条中特别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

有关部门解释说,虽然本条规定是指外商投资的“在限责任公司”,但目前关于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尚未出台,所以本条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部门说,《公司法》与前面所提的“三资”企业的三法在许多方面有区别,但大致框架是一致的。非股份制的“三资”企业涉及《公司法》要求内容的可按《公司法》执行,如有出入,仍按“三资”企业法实施,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延续性。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 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款所述“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国务院已委托国家经贸委具体起草, 暂定名为《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草案已提交国务院,目前正在审议中。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本条所称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国家已停止审批期货经纪公司,刚刚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出规定,因此,这两个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尚待有关部门制定和明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条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土地局等有关部门正在修订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局将发出的这份《通知》明确指出,土地估价是正确反映企业土地资产数量的唯一手段。因此,各地应当按照培育土地市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开展基准地价的测算和宗地地价的评估工作。土地估价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在土地估价中要注意选择影响土地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适当的评估参数,公正、公开、准确地评估企业土地资产数量。土地估价机构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其估价的土地资产提出科学、全面的估价报告。土地估价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能作为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依据。

据了解,目前全国拥有全国范围的A级土地评估机构30多个、省级(B级)土地评估机构达几竿千个,并且”土地估价师“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完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于此款,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解释。有关部门认为,”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应适用《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1992年11月颁布的《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价

入股时,如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但所含高新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二)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三)认股人出具对入股技术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权利在约定范围内或条件下,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评价机构及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证明。

在1993年3月印发的关于此《规定》和几点说明中,又对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高新技术作价入股,须有国家科委或其授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评价机构及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这里所称的技术评价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由其负责审查作价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等。

境外企业法人、境内外资企业法人为取得公司发起人资格而向公司转让的高新技术成果,也须经上述技术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作价评估时,应综合考虑成果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及成果持有者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所述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目前还没有砚成模式,仅仅处于调整阶段。

据记者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了解,设想中的“授权投资的机构”主要是四种形式:一是国家投资公司,二是国家控股公司,三是国家资产经营公司,四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 它们的共有前提是“国家授权” ,是投资性的,而非借贷性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是指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性总公司。

《监管条例》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贪污对全国的国有资产衽行政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国务院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分工监督,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监督;二是国务院授权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实施监督。

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所管辖的企业和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监管条例》规定的监事会不同于《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前者是企业之个的监督组织,后者是公司的内部机构。《监管条例》中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

在企业法人财产权方面,《监管条例》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基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样规定,从法律上否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充实了企业经营权的内涵,明确规定了:“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监管条例》还规定,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殖责任。厂长(经理)要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殖状况承担经营责任。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条例》对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法人式联营”以及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企业,作了关于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监管条例》规定了保护所有者权益的措施,特别对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或者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财产,《监管条例》拟通过对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进行监督,以达到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目的。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关于本条中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秫主要是指《企业法》第二条“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后面要解释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主要指《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该条要求,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 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有偿转让,企业鼾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处置之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评估。

此外,部门规章中也有两个与此有关,即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公之二十

本条款的规定使一些执行部门感到有些尴尬。

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曾于1992年11月颁布过一个《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批,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在目前实施的《公司法》中,却只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时规定:“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在本条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取消了这样的表述,这等于对原有的《暂行规定》作了相当程度的修改。

据悉,目前国家科委正在与国家体改委进行商榷,准备依据《公司法》对《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一些修改,并作一些补充规定。

但有关专家也指出《公司法》第80条仅是对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了限定,而对非发起人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未有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共同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度上市特别规定》,在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日前李鹏总理已正式签署了政府令,不日即将颁布施行。

在此之前,国家体改委曾于1993年5、6月份先后颁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和《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两个部门规章;此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上海、深圳3家交易所又于6月19日共同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这些文件为保护境外投资者和国内企业的有益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对中国企业直接到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国际资本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次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特别规定》保留了《补充规定》和《必备条款》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但对其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一些过去未明确的概念,并对《公司法》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细化。该《特别规定》 将主要适用于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上市的活动,并特别突出了对H股的规范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机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家体改委负责起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溢价的管理办法》。目前,对于股票发行溢价管理的方式方法等争议很大,该法规尚在讨论之中。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已授权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的管理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规定》等3个配套法规。

据悉,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管理规定》在经各部门会签后,已报送国务院审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的管理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规定》尚正处各部门讨论会签之中。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在的股份, 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本条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前面第六十七条已作解释。

本条转让或者购买股份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所依照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在这个《暂行办法》中,对出让中央大、中、小国有企业产权、地方管理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以及企事业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业产权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可以是国内,也可以是外国及港、台、澳等地区的。

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暂行办法》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责,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颂发《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资格证书》。

针对产权交易的方式,《暂行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并指出中大、特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小型国有企业除通过中介机构外,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派的机构监督成交。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通过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产权交易应履行的程序。

在产权交易程序方面,《暂行办法》从出让方或受让方填写中介机构的有关登记表、撮合或挂牌公布、资产评估,到确定成交价及其它交易条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进行产权交接工作、办理变更手续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这个《暂行办法》将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出让、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含中个合资经营公司)国有股股权出让以及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

另悉,在这个办法发布之前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按这个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 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本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股票上市审批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将股票上市审批权由证券交易所收回到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 根据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下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的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处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五)证券交易所会没的推荐书;(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据了解,截止到目前,本次所确定的股票上市审批制度尚未得到落实,申请股票上市的企业仍有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向上海、深圳两家证交所报送文件, 而本条中“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的关文件”的所谓“规定”,也就不知所指。但有关专家认为,由于今年已开始实施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辅导制度“,今后在企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报送的上市申请文件中,至少需加上辅导机构出具的“上市辅导评估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即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别规定(草案)》。请参阅第85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 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弄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关于企业哪些收入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在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中作了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在雉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起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作为《公司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该办法目前已完成草拟工作,报送国务院审议,不久可望出台。该办法将对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宜作出界定。

《公司法》颂布之前,我国不允许外国公司设分公司,外公司一般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咨询、联络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授予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但也要严格管理。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登记证书等文件,经核准后才能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即指正在起草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请参阅第200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款所述“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务院已委托国家经贸委具体起草,暂定名为《国务院关于原在公司依照公司实行规范化的通知》。该《通知》草案已提交国务院,目前正在审议中。

2. 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经济又什么区别,分别指什么

简单地说:房地产经济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一系列的产业,而房地产经纪仅指房地产的一手代理销售、二手房产交易的中介行为

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划分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出资;
(2)有5名以上取得版《房地产经纪人执权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5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10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年经营、代理交易房地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
(4)固定办公场地300平方米以上,并建有计算机网络,设有两个以上分支经营点; (5)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三年以上。 (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出资; (2)具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固定办公场地50平方米以上。
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
2.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投入市场营销工作的资源
3.考察房地产经纪机构过往的业绩
4.针对物业的类型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5.认真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4.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你好,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
1、代理取费模式:销售团队由经纪公司组建内,销售团队的人容员成本由经纪公司承担,经纪收取固定点位的代理佣金;
2、企划推广取费模式:负责项目的企划推广的一系列工作,收取企划服务月费;
3、渠道分销取费模式:组建渠道分销团队,销售一套,领取一套佣金;
4、营销顾问取费模式:经纪公司出销售指导、策略指导驻场甲方,服务、指导甲方的销售团队,收取固定点位佣金+营销顾问月费。
以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取费各种模式
通常只有大的经纪机构有能力提供以上4种服务内容,中小型经纪公司受人力资源的限制,只能承接第1和第3种业务。
如果一个公司只能提供第2种业务,那称之为企划包装公司或广告服务公司,不能称为代理公司。

5.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概念是什么

“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指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有偿提内供居间介绍、代容理、咨询等服务的所有营业性活动总称的一个经济活动类别。

房地产经纪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体房地产经纪人。

就中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现状来说,“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代理”,比如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代理等(就是常说的“房屋中介公司”);二是“投资开发和销售的策划等”(就是常说的“房产策划咨询公司”)。还有一种就是前两方面的融合,既有房产中介服务,又有房地产一二级市场的营销策划服务。

6. 什么是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所从事的房地产经纪居间行为的赢利机构。

就是收中介费的~也叫信息服务费~如果你想买房,想租房,就去中介去问问。

不知道你是哪个城市的,不过北京满大街都是中介额~

7. 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有什么区别

一、业务不同

1、房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等各种交易,代办各种交易手续,代为介绍产品,质量鉴定等。

2、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二、定义不同

1、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等经纪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

(7)房地产经济机构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是一项新兴的独立产业,是城市第三产业的一部分。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扩大而发展和扩大。在我国,把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建立房地产市场,是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才开始的。

8. 房地产经纪服务是什么

与其他抄的中介服务相比,房地产袭经纪服务是人们日常最容易 接触到、也是最需要的。它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1)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相对于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 产经纪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服务范围广泛。
无论是传统的居 间、代理、行纪,还是现在新兴的信托,都是经纪服务的范围。 从二手房交易,到房屋租赁都是经纪服务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只 要和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都可以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做。
(2)服务内容的服务性。经纪活动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其是服 务性而不是实物性的。它主要是通过服务的提供,来给委托人提 供便利。经纪活动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产生的,而且作为无形的 服务,它很难复制和储存。

9. 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关系是什么

通俗讲,房地产经纪人即房产中介人,房地产经济机构即房产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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